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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也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把好贷款投放的第一关,切实做到严设贷前调查“防火围墙”,铸就信贷资产“铜墙铁壁”。一、贷前调查阶段相关法律风险 (一)贷前调查阶段应当重视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那些反映贷款申请人的基本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的情况 贷款申请人(公司、下同)的设立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规模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贷款
2、申请人的企业性质等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以下风险点: 贷款申请人缺乏基本的行业经营经验以及存在主业不突出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在设立环节存在下次,其实收资本以及其他净资产存在严重不实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明显偏小,不具备基本的抗风险能力; 贷款申请人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存在易于产生各种舞弊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缺乏独立性,不能独立支配其人财物的风险。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1、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情况的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主要应该关注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经验是否丰富, 以及 其实际控制人的人
3、生阅历是否丰富。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2、对贷款申请人的设立情况以及现有资本的调查 检查其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政府对特殊行业的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表,贷款申请人的章程等; 关注其股权是否存在相应的质押、诉讼冻结等情况 ; 检查其是否已产生纠纷或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对贷款申请人股东情况的调查 检查股东的背景与实力; 了解其主要股东与其所处的行业是否相同或近似。 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4、对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是否完备、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申请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5、对贷款申请人经
4、营规模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是否恰当应该与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以及行业要求相匹配; 主要从调查其净资产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员工人数、销售规模、经营门店(场地)规模、用电量规模等方面来进行。 6、对贷款申请人内部控制的调查 了解其实际控制人与关键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风格 授权程序的科学性和责任划分的明确性 人事政策与人员素质 7、对贷款申请人的性质进行调查 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是由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为主;法人股东是国有还是民营,是否有外资成分。 贷款申请人是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不同,申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以此来设计适当的贷款产品以及担
5、保措施,从而更科学地防范和控制相应的风险(二)贷前调查阶段对贷款申请人重大事项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该事项发生的结果往往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贷款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 违反法规的事项(税法、环保法、市场竞争法规等) 重大的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事项,重大财务承诺事项等) 隐形债务 重大的项目投资事项 贷款申请人取得或丧失重要的合同 重要的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 自然灾害(三)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与特殊优势的调查。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调查:1、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客户的财务信息 经营方面的
6、信息 其他方面的情况2、四种容易倒闭的贷款申请人类型: 其所处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 缺乏管理经验或缺少战略优势 贷款客户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恶化 贷款客户过度乐观或重大疏忽对贷款申请人具有的特殊优势与能力的调查:1、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优势: 吸引客户的产品、服务,独特的经营位置与场所,具有地利优势; 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技能与资源; 与供应商、分销商、重要客户是否形成特殊的良好关系; 是否能对现有成功商业模式进行复制; 当地是否有政策能促进其所在行业的发展; 具有成本比较优势。2、对申请人的资源和能力予以关注: 资源:有形资源、无形资源; 能力:组织资源的能力、管理能力、研发
7、能力、营销能力、 财务能力 (四)对自然人客户的贷前调查1、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资信良好、无重大慢性疾病、无不良经营记录、无吸毒赌博等嗜好、可信的贷款用途、经营项目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2、应提交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重要专业资格、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真实住址、经营良好的证据、抵押物所有权证明等等);3、对资料审核要点(材料是否齐全及有无矛盾、是否有效、真实性与可靠性、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获取相关的口头证据;5、实地调查(外围调查、以往还款信誉调查、生产生活及经营状况调查)。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风险1、贷款人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
8、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2、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3、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40条)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41条)5、对格式信贷合同的不利解释的风险。(合同法第41条) 借款合同担保方式概述:l 保证担保l 抵押担保l 质押担保三、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风险(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公益类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
9、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 第14条)(二)保证方式u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u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u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按份、连带)u 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三)联合担保贷款
10、概念: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对没有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村(组),社区居民,城镇、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经济共同体,或虽未评定上信用等级但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在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的前提下,对联合担保体成员发放的、并由联合担保体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特点:个人申请、多人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四)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3、保证期间起算日:
11、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五)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1、主债权转让: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12、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券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13、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六)保证欺诈及后果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 第30条)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 第40条)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
14、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41条)(七)保证无效的法律风险1、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九)“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
15、知道的(保证人没有对新贷提供保证担保),对于旧贷部分以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旧贷部分被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只对尚未偿还的部分旧贷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未对旧贷提供保证担保),则只对新贷金额减去偿还旧贷后的剩余贷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全部新贷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保证人既对旧贷又对新贷提供保证担保),则保证人应该对借款人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十一)保证担保的操作要点 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
16、确具体。 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四、抵押担保法律风险(一)基础知识概述 1、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人为抵押权人。2、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称
17、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人为抵押权人。(二)抵押物不当的法律风险不得充当抵押物的财产:1、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中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不得作为抵押物。(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2、抵押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不得抵押。(如租赁物、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物、所有权处分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3、法律规定的为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而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
18、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5、交通运输工具。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抵押物保险: 对于易出现毁损、盗窃的财产,小贷公司可以要求抵押人购买一定的保险。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若抵押前已购买保险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改为小贷公司。 2、保险期限应长于该抵押物的担保期限. 3、保单正本存于小贷公司或小贷公司指定的人。 4、投保额不得明显低于小贷公司认可的估值额. 5、保费由抵押人承担。(三)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的决策程序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企业用
19、自己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银行接受的抵押担保函或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仅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经公司权力机构同意,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流押条款的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押契约条款无效并不代表抵押合同无效。(五)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1、强制登记与选择登记 强制登记(登记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
20、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的,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正,区分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的概念。未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登记对抗,指是否登记由当事人选择,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成立,但不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常见的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抵”原则) 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登记申请书 房地产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房屋还应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
21、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抵押人有权同意抵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 决议、授权委托书(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还必须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房地产近一年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值折价协议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动车抵押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 贷款申请人与小贷公司订立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贷款申请人小贷公司订立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抵押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抵押动产的存放状况资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登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
22、核发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传播、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 房屋房地差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六)出租财产能否设定抵押? 1、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对在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建议 应充分考虑抵押权实现时的困难与风险,充分考
23、察租赁合同的期限以及租金是否已结清这两个问题。 若贷款人决定接受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明确抵押人(出租人)对抵押物应尽的维修和保养义务。当抵押物出现毁损或贬值时,应要求抵押人(出租人)提供新抵押物,或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最难掌握的是该财产是否出租。 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前呢?(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注意:当抵押权人在其债权不得清偿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行将抵押物用来抵消债务或者自行予以处置的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与抵押人协商无异议时,可折价、拍卖、变
24、卖抵押物; 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其抵押权。(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风险1、浮动抵押:u 浮动抵押( 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u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u 第189条规定:登记对抗主义。2、最高额抵押:u 担
25、保法第59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u 物权法第203条对最高额抵押的概念进行了补充,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九)共同抵押法律风险1、概念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连带抵押、聚合抵押,它是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同物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在多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2、行使担
26、保法解释第75条u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u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u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76条u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部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27、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重复抵押的问题u 实践中,贷款人在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贷款时,往往会遇到为担保银行债权的抵押物之上还存在其他担保债权的情形,也即重复抵押贷款的情况。u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方面有别于一般抵押权。 u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28、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十一)共有财产抵押的法律风险1、按份共有财产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财产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十二)几种常见抵押物的操作要点五、质押担保法律风险(一)基本知识介绍产品创新的途径选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出质,以
29、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其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动产或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提供特定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占有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务为质押物。 同抵押一样,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质押物出质的财产: 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确,以及涉诉、仲裁或当事人之间有纠纷的。 对于移转该财产可能会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或有重大不便的。(如生产经营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没有取得物的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30、的。 图胡不归设置质押权的动产。(动产不得重复质押)(二)动产质押法律风险1、质权的生效: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质押物的交付: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3、25、26、27条;担保法解释第87、89条u 交付是质权生效的要件(如双方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生效);u 对于先由小贷公司占有质押物,后又被返还给出质人的,小贷公司享有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1、;u 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物与实际交付的质押物在数量等方面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三)权利质押法律风险可以质押的权利: 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基金、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生效规则: 有价证券以交付为生效要件l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质物的,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l 没有权利凭证的,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l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质押”,无背书的不得对抗第三人l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无背书不得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基金、股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
32、登记为生效要件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信贷征信机构)(四)几种常见质押方式的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总结:担保措施的设计实务介绍。1、设计担保措施的原则u 以控制其核心资产为原则u 以控制其核心资源或核心利益为原则(考虑由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u 可操作性原则u 恰当评估担保价值的原则u 担保措施有效组合的原则(如人保加人保;人保加物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物保加第三人提供物保等)2、除传统担保物外较实用的担保措施u 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措施的()u 将其某一未来的债权账户进行监管作为担保措施u 将其出口退税账户进行质押作为担保措施u 转租租赁权质押作为担保措施u 第三
33、方提供保证担保u 对相关财产设置抵押的情况u 存货质押3、设计担保措施时应考虑的并存关系(1)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的u 先物保再人保;u 小贷公司放弃物保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小贷公司丧失优先权受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u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毁损、灭失的,视为小贷公司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u 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印不可抗力灭失的,保证人仍应按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u 物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先后顺序;u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
34、权,致使担保物毁损、灭失的,视为小贷公司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u 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印不可抗力灭失的,保证人仍应按承担保证责任(3)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物保并存的u 先债务人后第三人;u 小贷公司放弃物保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小贷公司丧失优先权受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4)两个以上物保均由第三人提供的处理规则u 不分先后顺序,各担保人间为连带责任;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民间借贷与高利贷u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u 所谓的高利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只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视为是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