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经济法概论小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 经济法概论小抄.doc(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电大 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单位。包括假定(即一定的事实与行为)、处理(即要求人们应该、可以作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是核心部分)、制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力的体现)。法律部门:采用同一方法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法律部门形成一国法律有机的统一体,其反映的是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3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
2、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关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场关系的各个主体、行为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第一,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使企业有其健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实体,以适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 第二, 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是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破坏性
3、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对市场客体的管理。对市场关系的客体 商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协调管理关系。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利用计划指导、货币、价格、税收、外汇等各种经济杠杆的调节活动。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投资、扶助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改变其消极方面;努力实现经
4、济总量和结构的基本平衡;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有秩序的健康发展。4经济法的特征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具有直接的经济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责、权、利、效相结合;公平原则。6经济法的作用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第二章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5、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体现: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
6、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
7、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4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
8、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种类: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形式: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6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业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7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
9、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对确定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
10、有或返还给第三人。8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9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代理权终止
11、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10无权代理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
12、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
13、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11时效的概念、特征、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2)一般时效和特
14、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1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
15、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
16、,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1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种类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种类: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1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权利主体又称财产
17、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
18、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应具有如下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1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取得: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孳息、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添附等;传来取得: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与而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增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又称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原因有: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客体的消灭。16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
19、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
20、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17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21、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也就是债雁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须是正确的。适当
22、履行原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遵守的原则。18债的变更与终止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第三章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种要素构成的。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
23、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者。因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要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相实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这些当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
24、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中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而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较大。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5、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1)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法人财产权;(4)经济职权;(5)经济债权;(6)工业产权。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对国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义务;对本企业职工的义以及对其他经济法主体的义务等。另外与经济权利相对
26、应,经济义务主要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和经济债务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5)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权利与义体、主体与客体间联系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经济法律、法规是其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27、;经济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与保护体系经济法由内到外全面地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自始自终地系统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行政执法保护,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对
28、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仲裁保护,是指民间仲裁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的保护。经济检察的保护,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察和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或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经济审判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以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而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第四章1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企业法是指关于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29、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确立企业的性质、地位、经济权利和责任、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的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可见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其调整对象仍可划分为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协调关系,并且涵盖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特征: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社会经济性兼组织性的特征;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商品性兼经营管理性特征;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自主性兼盈利性的特征;企业是依法设立的
30、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法定性的特征。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就是: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兼负政治、经济和社会三重职能,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企业法)确立了指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原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原则;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原则;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
31、式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经营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权。该权利是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 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企业上述14项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
32、、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义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
33、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财务管理责任制度;亏损责任制度;奖励制度。5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厂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厂长的职权有:(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对职工的奖惩权。(4)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厂长必须具备相当的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厂长产生的方式有: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聘
34、任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6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7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搞好企业党的思想、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作好群众工作。工作内容: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监督职工享有民主权利;保证监督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监督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保证监督企业厂长正确执行党
35、的各项方针政策。8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9私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与类型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佣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特征: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企业主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该特征使其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区别,具有私人资本主义性质。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即有8人以上雇工。此特征使之区别于请帮手、学徒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的主要是雇佣劳动者,企业利润主要来自于雇工的剩余劳动。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36、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该特征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无区别。私营企业按投资主体及财产责任承担形式可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独资企业是企业组织中最简单和最早出现的形式。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即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典型形式。10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财产所有权;
37、名称专用权;自主经营权;订立合同权;产品、劳务定价权;机构设置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利润分配权;工业产权;涉外经济活动权;贷款申请权和拒绝摊派权。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依法交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11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或状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因此,商品经济是破产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程度
38、的公平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创新;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制度与破产制度相配套,在具体实行破产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震荡和冲击,因此,破产制度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破产制度不是鼓励更多企业破产倒闭,而是激励企业尽可能减少破产,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破产制度须遵循如
39、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2)破产与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实施原则;(3)破产与多种企业救济方式并存原则;(4)破产与国家宏观调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12企业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该条规定了破产的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包括: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条件为破产的实质条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
40、经营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由此可见,政策性亏损造成资不抵债不应按破产处理。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所
41、禁止的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从事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
42、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即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3) 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即由法院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清算组可聘任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全权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财务问题。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都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43、或者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破产企业的末履行的合同,并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如因此招致对方损失,可以其损失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清算组应监督破产企业非法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违者,清算组有权追回,并入破产财产。破产清算阶段的最终任务是要解决债务的清偿和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规定,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五章1外商投资
44、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特征: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主体具有涉外的因素;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而非外国企业;国家对其实行特殊政管理策的的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特征: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45、司;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项目申请: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拟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洽谈签约:合营双
46、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合营企业事宜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签订协议、合同和章程。审查批准:合同签字后,中方合营者报主管部门,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合营企业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凭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现金即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实物。实物出资是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
47、境内设立的,由各方通过合同来约定合作条件的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其特征:契约式企业。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中,中国合作者主要以土地使用权或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外国合作者一般以现金、设备和技术作为投资合作条件,各方投资不需折算成股本,也不需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承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投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该特征是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法人或非法人的企业。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
48、采取其他组织形式。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营企业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通过多分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合作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以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8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因而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非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