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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广核三角洲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控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规范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有效防范、控制财务风险,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各子公司会计人员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
2、理、会计核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管理 添加财务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管理、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第四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
3、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六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母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六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第八条:子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与管
4、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章 子公司会计人员管理第九条 二级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集团公司统一委派,人员编制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领导。主要负责子公司会计核算与监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表上报、税收交纳、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确保公司会计业务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合规。第十条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对外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等管理。第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子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轮岗、内部调动、招聘工作由集团公司
5、负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发表合理意见。第十二条 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终接受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母公司财务部考核,考核权重各占50%。若子公司管理层级为多层结构构成,下级公司财务部受上级财务部领导,并接受上级财务部管理、考核。第十三条 岗位轮换:母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任职不超过2届,任期届满后,母公司财务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轮换。三角洲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根据业务需要,有权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任期不超过2届,一届任期为3年。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第十四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
6、的会计制度和母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和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手续齐全、收费合理、计量准确。第十七条 建立合理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按照永续盘存制,每年分类及分阶段对存货定期全面盘点,每年至少盘点
7、两次),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第十九条 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融资合同等重要事项实施前,须按照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要求,提交母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后交予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评审。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母公司总会计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日常经营过程中,子公司财务人员积极配合母公司财务方面的工作。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下述会计
8、事项参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子公司必须参照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在财务报表中给予真实反映。2、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子公司应参照上级公司的标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福利费、通讯费、招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制度。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预算
9、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将财务预算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费用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要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子公司对生产制造部 、物流部、技术部、设备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成本核算工作,要严格遵循母集团公司的生产成本核算制度。子公司成本核算制度中,材料发出采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进一步强化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按公司有关制
10、度的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费用报销业务流程办理。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的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广核三
11、角洲集团公司发布的公司财务支付管理程序、公司网银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从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任意对外投资,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子公司处置超过50万的资产(不包括长期投资、不动产),应取得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外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销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财务公司除外)、资金理财业务(除一般存款类之外)、委托贷款借入与贷出、发行债务类有价证券和权益型有价证券、金融
12、衍生品业务的方案、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借用资金、外部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须得到集团公司董事长联合财务总监联署批准。第六章 投资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允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要贯彻“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效益性”原则,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提交母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决策。科研类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批准,股东
13、会备案。非科研类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后交由股东会批准。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报告制度,便于母公司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即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对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核后具体实施时,项目投资概预算变
14、更、项目融资方案、签订股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投资协议及其他重要协议均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后交由股东会批准。后期投入项目资本金,在投资协议范围内的交由集团公司董事长联署财务部集体决策。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目公司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母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母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经母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其子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母集团公司制度建立其预算管理制度,以达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编制应落实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年度计划为基础
15、编制,年度的计划、预算与考核目标应保持一致。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根据其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责任中心管理体系。各子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本公司预算工作,统筹管理本公司预算管理工作,有责任按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提供预算信息,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履行预算编制、调整、汇报、执行等职责。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经上级母公司预算审核会议审核后,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母集团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各子公司的年度预算下发给各子公司。年度预算批复除确认各子公司的关键预算目标外,还可对各子公司的经营和预算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提出关注和改进意见。第八
16、章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上级公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自身的发展与经营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政策。经营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如下原则处理:1、各子公司与所属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要按“平等互利
17、、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交易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2、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子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的采购款项(含采购预付款),必须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付款手续。3、关联交易预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各子公司应履行报告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 母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子公司的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各级公司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司总经理部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