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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投标方4.1投标方的一般责任4.1.1投标方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非投标方原因造成除外)。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招标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投标方应提供为顺利实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所需的所有物项。投标方应:4.1.1.1为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为工程的项目管理、协调和总体管理承担全面而完全的责任;4.1.1.2完成附件2供货范围中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提供,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
2、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投标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投标方负责按招标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1.1.3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设计工作。投标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应符合有关设计优化的要求,并能使脱硫岛配合所在机组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运行,并使其性能达到最佳状态。4.1.1.4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它物品的采购工作;4.1.1.5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和安装工作。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投标方应负责协调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施工进度、施工和安装设备的管
3、理、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及管理、施工安全措施及投标方人员与项目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投标方应确保其施工和安装过程不会造成项目场地周围环境的恶化,不得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4.1.1.6完成本项目的启动、调试、试验、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移交,服务应包括脱硫岛各部分设备的调试,并对脱硫岛迸行分部试运转及整套启动调试(包括参加机组168小时试运)。投标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招标方组织的对脱硫岛进行性能验收试验;4.1.1.7对招标方操作人员的培训,投标方的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两部分。该类培训是能使运行维护人员对机组的有关运行维护各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学习。同时,投标方应
4、提供足够数量的培训资料;4.1.1.8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在脱硫岛的质量保证期内,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和材料、设备或其他物品;4.1.1.9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投标方人员;4.1.2根据本合同的明文规定,所有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及按照本款要求的所有工程必须由投标方按如下方式进行:4.1.2.1成熟先进的工艺;4.1.2.2恰当的技术和维护;4.1.2.3依照先进的职业技术和工程原则及惯例并依循本合同提及的标准;4.1.2.4使用新的、质量良好及适销的且适用于预定目的的物品和材料;4.1.2.5完成后的工程及设计将满足于预定目的。4.1.3投标方应负担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投标方
5、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施工作业不至于损害投标方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等不受损害,投标方对由此引起的事件应负有全部责任。另外,投标方应保障招标方免于承担由投标方负责事项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及罚款。4.1.4投标方必须被视为已对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感到满意,除本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合同价格已包括本合同中投标方的所有责任以及完成设计和工程并修复其中任何缺陷所有必需的所有事项和物资。4.1.5投标方须在所有的合同及分包合同中确保其条款反映本合同中投标方合理可行的责任,以及招标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的检查和拥有。4.1.6投标方须提供所有必需的临时仪器,以使其能够根据技术规范
6、的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责任,而此等仪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投标方。4.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投标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投标方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投标方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投标方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4.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投标方必须对招标方在此之前或之后提供给他的或由投标方另外获取的现场气候、水利、土壤数据及一般条件或任何其他数据、报告、图纸或资料负责。投标方可以使用任何此等提供给他或提供给他用来履行本合同中其责任的资料,但投标方必须自己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4.
7、4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投标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投标方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4.5合作4.5.1为其他投标方提供机会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投标方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a)招标方另雇用的任何其他投标方及其工人;(b)招标方的工人、管理人员及关联公司的人员。4.5.2为其他投标方提供方便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投标方应该:(a)允许招标方或与招标方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投标方及其职工使用由投标方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b
8、)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4.5.3设备的分包和外购4.5.3.1投标方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投标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招标方的同意,否则不得分包。4.5.3.2投标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招标方同意后在合同谈判时,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的资质材料,提交给招标方。招标方收到投标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方需在招标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招标方。4.5.3.3投标方具有独立自主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权力,可以采取各种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
9、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招标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招标方有权对部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要求投标方招标采购,招标方将决定是否参与并确认结果,为招标方提供既符合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的技术要求且价格合理的产品。4.6放线、钻孔和探坑4.6.1施工放线与放样招标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投标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投标方的施工放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投标方则应:(a)根据招标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
10、及(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投标方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13.4条规定,在与投标方和招标方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投标方,抄送招标方。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投标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投标方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4.6.2钻孔和探坑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投标方钻孔或
11、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13条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命令。4.7安全措施和设施4.7.1投标方应该:(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以及(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4.7.2投标方应杜绝以下五种事故:(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3)重大火灾事故;(4)特大交通
12、事故;(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4.7.3投标方的职责:投标方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1)全面贯彻项目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2)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5)向项目部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6)按照项目部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7)对
13、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投标方,总投标方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 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7)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8)按照项目部及总投标方的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管理和施工人员;(9)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0)投标方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招标方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11)投标方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12)投标方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
14、、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4.7.4安全设施按中国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试行)执行。4.8质量工期保证4.8.1投标方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投标方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与文件,服从招标方质量管理要求。4.8.2脱硫工程投产日期如下:电厂1600MW机组脱硫工程定于200年12月31日投运。4.9现场考察应认为,投标方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
15、下方面:(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b)水文和气侯条件;(c)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e)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f)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因此可认为,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是以招标方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4.10由投标方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应由投标方设计时,投标方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
16、招标方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10条进行移交。以上资料提交给招标方的份数均为15份。4.11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如果投标方对第3.5条下的决定或指示或第3.8条下的书面确认有问题或争议,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给投标方及招标方通知,说明保持、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7天内答复投标方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16条办理。4.12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应
17、该认为,投标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和总额已查明是正确且完备的。双方同意合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投标方的全部义务(包括设计、提供材料、设备、施工、调试、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投标方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投标方看来是有经验的投标方不可预见的,投标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方。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方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投标方及招标方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18、根据第8.3条投标方有权得到延期。4.14道路通行权和设施投标方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投标方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15避免对第三方设施的损坏投标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受到投标方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投标方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投标方履行服务的行
19、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投标方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更换。4.16投标方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4.16.1本工程专用的投标方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由投标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投标方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投标方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4.16.2投标方装备的租用条件在根据第15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方或其雇用的其他投标方仍可继续使用投标方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投标方的条件相同。如果招标方按上述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招标方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15条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