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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费项目管 理 办 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均按此办法管理。第三条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由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分成部分的20%构成,主要用于补助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 自治区成立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
2、导小组,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计委组成,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全区矿产资源保护的审报、审批、监理、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
3、回收率等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地方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于年初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矿山企业所在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汇总平衡后,报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平衡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报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企
4、业概况、矿产资源概况(必须说明地质资料的来源及批准部门)、矿山开采技术现状(采、选、冶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拟改造内容、预期目标及其可行性评价;投资估算、自筹资金(为总投资额的60%)筹措说明材料;项目进度计划等。2、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3、矿产资源偿费征收机关审定的近三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表;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七条 立项申请的受理。由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首先办理资料登记,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登记表上填写受理时间
5、。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在登记表上注明资料退回原因、时间,以备后查。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包括退回资料经修改补充后再次申报的时间),过期不予受理。第八条 项目审批。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集中审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研究确定并起草年度保护项目及补助经费下达计划,由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在保护项目审批过程中,在允许的条件下,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赴部分矿山企业
6、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技术、资金条件以及是否予以立项的建议等。第九条 项目下达。 年度保护项目计划下达后,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召开年度保护项目下达会议,对年度保护项目的审批下达情况告知项目单位地、州、市,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单位。经审查获准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项目,根据项目批准的改造方法和工艺要求,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方案设计、投资预算、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政府采购设备。第十条 设计方案审批。收到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方案后,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小组办公室应
7、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完成的保护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方案编写单位、提交时间、审查情况;二、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价(一)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文字说明是否全面,图件是否齐全做简要评价;(二)设计方案中的采、选(冶)工艺合理性、先进性、可行性评价;(三)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评价,以及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目的的难易程度评价;(四)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合理性评价;(五)政府采购设备的合理性评价;(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建议和注意事项。三、结论。设计是否可以通过审查,如确需修改补充的,应提出具体意见。收到专家审查意见起10日内,
8、召开设计审查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设计单位和项目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会议结束后,应及时下达保护项目设计批复。设计方案及批复以信函的形式发往各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 保护项目设备购置由自治区统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设备的资金额度为批准项目资金中的政府补助资金。采购设备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由保护项目设计方案会议审查确定。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可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并签定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或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委托代理机
9、构办理采购事宜的,由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的成员应当从自治区保护项目专家库中产生。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在获准实施保护项目后,要建立保护项目领导小组,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保
10、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工程进度施工和购买设备。如有变更,应由原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并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峻工决算,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审计。保护项目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按项目补助经费的10提取,由项目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前交到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 项目审批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将项目申请材料、项目下达文件、项目设计方
11、案及其审批资料等全套归档保存,其中项目设计方案保存三套,供项目监理和验收时使用。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 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达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理工作;负责指导地、州、市,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保护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理工作。在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开展两次以上现场监理工作。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设计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设备购置与安装、选(冶)工艺试验、人员配置、自筹资金和补助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监理的主要依据为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批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技术规定、标准。监
12、理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理报告,上报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理人员主要由与项目技术有关的专业人员组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保护项目实行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利用情况的专报制度。项目单位必须按月向所在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保护项目施工进度月报表;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向所属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行政区内保护项目施工进度月报表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
13、施工进度季报表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完工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有关成果资料。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组,依据批准的项目设计到实地对保护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的依据为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定、标
14、准。验收工作结束后,提出项目验收意见。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意见起草项目验收批复意见。项目验收批复意见下发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项目结束后,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方案及批复意见、项目监理及验收意见等整理归档。并将主要内容录入微机,便于查找。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外,其成果科技资料还须同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和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报资料均应附数字化处理形成的光(磁)盘介质资料。第十七条 按方案设计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被
15、验收评为优秀的项目,由自治区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项目年度计划,或者不按规定报送项目进行情况年度报告的,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的项目单位以及滥用、挪用资源保护专项费的项目单位,可酌情扣减部分直至全部质量保证金;情况严重的,追回补助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在立项审查、监理和验收等保护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管理,提高效能;勤政廉洁,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