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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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重点复习单选20道1分多选5道2分简答4道5分论述2道ao10分案例分析3道10分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在国家产生及相关的法律产生以前是不存在的,他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提出,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他们两人所称的经济法不是指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则。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2) 特征:经济性、政

2、策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的准入、市场主体的活动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包括两层含义:1)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即从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察监督等活动中与众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所产生的调控关系。2)另一层是指市场主体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自身组织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所产生的调控关系。(2)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

3、的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障和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3) 市场规则关系(规范和管制)。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市场规则的认同和遵守状况。(4) 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 社会本位原则(4) 经济公平原则(5) 经济和谐原则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国家在依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在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2) 经济法律主体的构成: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国家管

4、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 经济法律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简答题)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国家机构以国库或财政财产为条件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应当有自有资金,公民必须有个人财产。必须取得法律认可、国家机关(上级机关)的授权或执业证照、营业执照等。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企业内部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3)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 经济权利2) 经济义务(4)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5、二条规定:本法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经营实体(2) 特征:1)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2)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点1) 法律关系不同2) 设立条件不同3)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4)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一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 个人独

6、资设立的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合法的企业名称3)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固定的生产经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必要的从业人员(5)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1) 投资人的权利:1. 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所有权2.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 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4. 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2) 投资人的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5. 依法纳税6. 依法招用职工,

7、保障职工合法权益7.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1)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

8、担责任。(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 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2)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3) 合伙人承担企业债务责任4)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高度,人数过多往往不利于合伙关系的处理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所以,合伙的人数一般不宜过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法律规定合伙人一般应在50以下,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

9、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设立时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2)以合伙人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主要受益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如赠送财产、企业获得的赔偿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1) 财产转让的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

10、人。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2) 财产份额出质的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 忠实义务:除合伙人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 分担企业的风险: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很火人承

11、担全部亏损注: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 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企业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入伙与合伙(看课本第44页)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 合伙协议

12、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2) 合伙企业的清算1) 确定清算人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哟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第五章 公司法(1) 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公司设立、变更、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组织管理关系和公司与股东之间投资、集资、转资过程中发生的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 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和公

13、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两种2) 资本运营关系。包括资本的投资、集资和转资三个方面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1)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 特征: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3) 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4) 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一下。5) 公司设立的程序和组织的简单性有限

14、责任公司的设立(1) 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为50人一下。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得看课件案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其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5)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出资(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

15、法人,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 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股东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不得以信用、劳务作价出资。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和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6、1)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物均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在我国,出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必设机关2) 股东会的职权3)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代表权的股东,1/3以上的懂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

17、权的股东通过(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的董事会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人气不得超过3年(2) 董事会的召开和职权(3) 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1)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选择题)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18、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但不得少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一

19、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股权,有限责人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内做出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成立后,股东通常不得抽回出

20、资,但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头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法(1) 含义:是指依照公司设立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荷兰

21、在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被学者们认为是近代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典型代表。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19世纪发展很快,并得到普及。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做了规定。(2) 特征:1)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 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没有最高人数限制3)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4) 全体股东均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 条件: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

22、人民币500万元。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筹办事项符合股份发行、法律规定3)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以发起方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股份有限公司法的法人治理(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 股东大会(3) 董事会(4) 经理机构(5) 监事会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1)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是指中国合资经营者与外国合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这种股权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较多地应用

23、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2)申请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1)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 注册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由董事长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合资经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经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经营一方转让其部分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经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24、中,外国合资经营着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 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用产地使用权出资(4) 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经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经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中外合资经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自动解散,中外合资经营批准证书自动生效。(4) 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由合资经营各方按分配名额

25、委派,任期4年,经委派可连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 设立条件:包括一下情形的,政府不予以批准1) 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2) 危害国家安全的3)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2) 组织形式: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型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建立的是合伙企业或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合伙关系或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定承担责任。(3)注册资本: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26、企业法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没有规定上限。(4)权力机构: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2)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5)经营管理:1)自主收益分配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具承诺函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外资企业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方式(不具有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经营期内外资企业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3) 外资企业分配

27、利润:储备金的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1) 概念: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2)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使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破产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律事实,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实施破产宣告的根据(3) 破产申请人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可以是对企业负有清算的人,但是债权人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4) 破

28、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们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5) 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一种临时性的合议组织。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9、时债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5) 债权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 特征:否认权;别除权;取回权;抵消权2) 破产法上抵消权的形式依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禁止的情形包括:)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债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承认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或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债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或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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