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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会计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仅供纳税人参考)目前大部分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体适用范围分别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再执行原有准则。即除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外,其他企业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及上市公司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
2、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简单归纳如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大
3、型中型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及上市公司等除外)适用(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适用不适用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三类小企业除外)适用(一经选择不得更改)不适用适用目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4、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5、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6、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7、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8、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9、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10、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现在目前有三种:1,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62号令已废止。金融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见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小企业
11、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
12、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详细见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3,企业会计制度 我想问一下: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执行吗?好像没有文件颁布废止。如果没有废止,哪些企业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