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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打印关闭1、总则1.1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
2、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1.4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
3、产任职考核制度。2.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2.4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7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3.1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3.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3.1.2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3.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见附三)3.1.4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整改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报安监机构备案,安监机构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附四)3.1.5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安监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受领导指派,与受监工程责任
5、方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制度见附五)3.1.6水利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制度见附六)3.1.7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网络等进行公示。(制度见附七)3.2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般结合质量监督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和方式是:3.2.1 听取项目法人、施工、安装、拆卸、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或介绍
6、。3.2.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3.2.3考察、问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3.2.4检查施工现场及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3.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3.2.6检查按附表
7、要求的施工自查、监理复查及记录情况。3.2.7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2.8将历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3.2.9接到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投诉或报告,应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2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4.3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4安全生产管理机
8、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5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4.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4.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4.9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4.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4.11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12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4.1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4.14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4.15其它有关事项。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
9、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5.2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3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5.5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5.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7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5.8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
10、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5.9其他有关事项。6、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6.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6.3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6.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6.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6.6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
11、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6.7其它有关事项。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7.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7.3其它有关事项。8、附则8.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8.2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
12、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8.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季度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全体领导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第五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13、第六条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安全生产形势情况。附件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并向安监组通报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安监活动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活动内容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14、、各标段施工、监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安监组确认后,在工程现场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 (一)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一般同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一并进行。若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质量安全监督组长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
15、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质量安全监督组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纪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经常联系。 第六条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联络员将予以表彰。附件三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6、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向业主或施工、监理发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主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汛期、台风; (四)施工高峰期之前; (五)其它地区发生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电话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附件四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
17、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项分部工程及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 1.石料场开采; 2.爆炸置换法处理软基;3.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及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基坑、泄槽、明渠、竖井及沟槽等工程; 4.高边坡及洞挖工程;5.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6.启重吊装、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7.高水头压力管及压力容器;8、爆炸品、压缩及液化气体、易燃及自燃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9. 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项分部工程;10.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施工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
19、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危险性特别重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班组严
20、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可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
21、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附件五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
22、患约谈告诫工作,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致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问责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第三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行为未及时
23、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三)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四)发生引起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五)安全质量活动开展不力的;(六)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第四条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工作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问责活动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问责小组由分管主任、质量安全监督组成员、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分管主任任组长。质量与安全监督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第六条 问责前,应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表一),提出相关要求。第七条 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
24、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责任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排等。第八条 问责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第九条 问责谈话应形成书面记录(见表二)并存档。第十条 问责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四)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以上
25、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表三)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第十二条 有关问责内容、现场相关调查材料问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表一: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表二: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表三: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表一: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被 问 责单位名称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地点具体要求1、问责时提供以下资料(中打部分)施工单位:书面汇报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26、及其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及其复印件伤(亡)人员劳动合同书、上岗证书、培训教育材料、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原件事发部位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相关监理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监理规划(计划)事发部位监理记录其它:2、其他要求 (盖章)年 月 日表二: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被问责单位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
27、地点问责负责人参与问责人员约谈记录记录人: 被问责人: 年月 日表三: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被问责单位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地点问责事由处理意见参与问责人员(签名)问责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附件六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爆破、电工、焊工、架子工、运输驾
28、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安维)、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及风钻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附件七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29、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强制性条文所发生的不良行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罚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制造、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其从业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
30、人员等。第四条 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一)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四)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工整改决定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五)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或有两项工程项目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六)对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七)市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安全监督中心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经核
31、实报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通过浙江水利网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处理意见办理;(二)相关单位在一年内,受到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年检管理机构建议年检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三)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管理机构建议对个人从业资质(资格)进行处理。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将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格预审和评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浙江水利信息网查阅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发布机构: 市水利质监站 发布时间: 2011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单位:市水利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