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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C·泓域/建筑工程管理方案家居建材项目建筑工程管理方案目录第一章 公司简介3一、 公司基本信息3二、 公司简介3第二章 行业背景分析5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7一、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第四章 工程建设程序12一、 工程建设程序12二、 建设实施16第五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23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3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38一、 施工投标报价策略38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46一、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46二、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52第八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61一、 FIDIC施工合同条件61第九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70一、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70第十章 建
2、设工程监理制度及法律地位77一、 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77二、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80第十一章 绿色建筑特征及相关政策标准88一、 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及标准88二、 绿色建筑的特征91第十二章 绿色建筑技术体系94一、 建筑节材与绿色建筑设施设备94第一章 公司简介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尹xx3、注册资本:12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1-177、营业期限:2011-11-17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9、经营范围:从事家居建材相关业务(企业
3、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 公司简介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
4、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第二章 行业背景分析家居建材是装修必备材料,主要包括天花板、瓷砖、窗、玻璃、灯具、地板等产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以及居民生活品质逐渐提高,我国家居建材市场需求逐渐由功能驱动消费向追求品质、注重健康等方向升级,在此背景下,我国新型环保家居建材市场需求不断释放,同时随着高新科技技术进步,我国家居建材行业逐渐向绿色化、定制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194亿元,同比增长9.9%;我国商品房销售
5、额159725亿元,同比增长6.5%。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我国家居建材行业发展保持稳定态势,2020年疫情对我国家居建材市场的冲击较大,根据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家居建材卖场销售额为10057.10亿元,同比上涨4.10%;2020年1-8月累计销售额为4154.11亿元,同比下降33.75%。从政策方面来看,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家居建材行业发展,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家居建材行业升级转型,例如2019年10月,工信部等13部门发布的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0年);2020年10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财政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我国家居建材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我国家居建材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但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自主研发能力较弱,产品多集中在中低端领域,且中低端产品产能过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从消费人群来看,目前家居建材消费人群主要为80后、90后,其中80后为消费市场主力军,占比为55%,其次为90后,占比为32%。我国家居建材企业应顺应市场消费升级潮流,打破产能落后、生产落后的困局,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力度,提高智能建造能力,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一、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分为以下三
7、类。(一)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1)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和临时土地使用费,以及由于使用土地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2)其他补偿费。其他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的对房屋、市政、铁路、公路、管道、通信、电力、河道、水利、厂区、林区、保护区、矿区等不附属于建设用地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补偿费用。(二)与工程建设过程有关的费用(1)建设管理费。建设管理费是指在建设期内为组织完成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类管理性费用。该项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监造费、招标投标费、设计评审费、特殊项目定额研究及测定费、其他咨询费、印花税等。
8、(2)可行性研究费。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对有关建设方案、技术方案或生产经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以及编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所需的费用。(3)专项评价费。专项评价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评价及有关验收工作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价费、节能评估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及安全完整性评价费以及其他专项评价及验收费。(4)研究试验费。研究试验费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试验
9、,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需要的费用。该项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的专题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备及仪器使用费等。(5)勘察设计费。勘察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收集已有资料,踏勘现场,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等。(6)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场地准备费是指为使工程建设场地达到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使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单位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
10、提供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信、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产生的但未计入引进技术费和设备材料购置费的费用,包括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出国人员费用、来华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进口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等。(8)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是指对在施工现场安装的列入国家特种设备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所发生的应列入项目开支的费用。(9)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是指使用市政
11、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等。(10)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产生的费用。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种、工程质量保险、进口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11)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和特许经营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包括工艺费,设计及技术资料费,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保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以及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软件费等。(三)与工程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1)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
12、运转费是指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整个生产线或装置进行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该项费用包括试运转所需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料消耗,机械使用费,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工费,专家指导费,以及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等;不包括应由安装工程费开支的单台设备调试费及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中的试车费用等(2)生产准备费。生产准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正常生产而产生的人员培训、提前进场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等。除以上费用外,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产生的其他
13、费用也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第四章 工程建设程序一、 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在建设工程从策划、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人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每一项建设工程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若干阶段,最后通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投资决策根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建设项目可分为两类,即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部门需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14、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一)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参考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被批复后,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于划拨土地的,申请用
15、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取得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有关其他专项论证审查,如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等。(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建设工程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工程建成后的综合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活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
16、方式比选、项目全寿命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论证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文件、批复等资料。(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第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审查下列内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建设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写地经济业知识和实务(中级)(3)初
17、步设计及提出的工程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发展、社会公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2、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生产力重大布局;战略
18、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则实行备案制。(1)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项目审查核准。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审查下列内容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
19、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核准项目建设是否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时,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2)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
20、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二、 建设实施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对于生产性项目,在施工安装后期,还需要进行生产准备工作。(一)勘察设计1、工程勘察工程勘察通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基础资料。工程勘察需要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详细论证,保证建设工程合理进行,促使建设工程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2、程设计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根据可
21、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设计,目的是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额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建设工程所作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工程总概算。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甫批。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
22、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2)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更详细的调查研究资料编制,以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及数量确定等,使工程设计更具体、更完善,技术指标更好。(3)施工图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完整地表现建筑物外形、内部空间分割、结构系、构造状况以及建筑群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配合。施工图设计还包括各种运输、通信、管道系统、建筑设备的设计。在工艺方面,应具体确定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图。(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23、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消防安全性。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6)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二)建设准备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征地、拆迁和场地
24、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用电、通信、交通等准备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供下列五种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2)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房屋建筑和市
25、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六种资料。1)工程概况。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6)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3、办理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
26、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三)施工安装(四)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始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安装活动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及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准备对于生产性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工程项目交付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
27、的一项重要工作。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工程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应适时组成专门机构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投产。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等。第五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
28、招标1、招标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
29、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
30、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
31、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
32、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招标工作的实施(1)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
33、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34、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
35、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
36、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
37、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二)投标1、投标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
38、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果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2、申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9、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40、转出。(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
41、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
42、,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3、评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
43、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投标否决(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44、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5、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45、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6、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
46、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47、审查确认。7、签订合同及履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四)投诉与处理1、投诉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