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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心得 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大纲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 第一部分标题 (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部分收件人委托机构名称 委托或派出审计机构 第三部分正文 一、审计概况 (一)审计项目立项 (二)审计目的 (三)审计范围竣工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招投标等; (四)审计内容为审计范围的具体内容 (五)审计重点基本建设支出、预留尾工及费用、结余资金、交付使用资产、预备费使用等; (六)审计标准 (七)其它 二、审计依据、原则及方法 (一)执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 (1)
2、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3)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4)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评价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4)其他 (三)审计方法及程序 (1)审计方法 (2)审计程序 (四)其它情况说明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批准情况 (1)项目建议书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情况 (3)初步设计概算情况 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工程量 批准投资额 (三)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 (四)主要参建单位 (1)项目法人 (2)设计单位 (3)主要施
3、工单位 (4)主要监理单位 (5)其他参建单位 (五)工程开竣工时间 (1)开工时间 (2)竣工时间 (六)工程监理情况 (七)建设单位编报竣工决算的时间 (八)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 (九)质量评定(或初验)情况 (十)项目竣工决算时资金构成(附表1) 四、审计结论 (一)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情况 (1)投资计划下达情况 投资计划下达总体情况 a、累计下达计划数 b、资金构成 各年度下达投资计划明细情况 投资计划的调整情况 a、调整原因 b、调整内容及数额 c、调整后计划情况 未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因 (2)投资来源情况 批准投资来源的构成及数额 实际到位资金的构成及数额 未到位
4、资金的构成及数额 未到位资金原因分析 (3)概算执行情况 送审概算数及实际审定数 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完成额 建设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建设内容 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预备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填制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定表(附表2) 对概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4)设计变更情况 设计变更的原因 设计变更的内容 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设计变更的评价 (二)项目基本建设支出审计情况 (1)建设成本情况 总成本:申报及审定情况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申报及审定情况 设备投资申报及审定情况 其他投资申报及审定情况 待摊投资申报及审定情况 (2)转出投资情况 (3)待核销基建支出情况 (4)核定基本建设支出数 (5)基本建设支出辅助
5、审计情况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及审计情况的说明 工程结算审核的具体情况、核减(增)的具体数额及原因 其他费用审核的具体情况、核减(增)的具体数额及原因 填制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附表3) (6)基本建设支出的评价 基本建设支出的真实性 基本建设支出的合法性 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控制有效性 (三)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审计情况 (1)送审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情况 主要项目 主要依据 数量 (2)审定未完工程及费用情况 主要项目 主要依据 数量 (3)未完工程及费用审计评价 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为概算批准的项目内容 所需的资金是否已留存 是否已计入确定的投资支出 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占概算
6、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填制未完工程及费用情况审定表(附表4) (四)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计情况 (1)交付使用资产送审情况 交付使用资产总数 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依据 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 (2)审定交付使用资产基本情况 交付使用资产总数 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依据 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 (3)审定分项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情况 交付使用流动资产情况 交付使用无形资产情况 交付使用递延资产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的审计评价 交付使用资产对象确认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管理单位的管理 交付使用资产计价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将应交付使用的资产作为费用摊销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其它评价
7、 (5)填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定表(附表5) (五)基建收入审计情况 (1)送审基建收入情况 基建收入项目及数额 基建收入的确认情况 基建收入的分配 (2)审定基建收入情况 基建收入项目及数额 基建收入的确认情况 基建收入的分配 (3)基建收入评价 基建收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基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基建收入分配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评价内容 (六)项目资金结(节)余审计情况 (1)送审资金结(节)余情况 (2)审计调整情况 (3)审计确定情况 确定数 来源构成 a、预备费结(节)余数 b、其他结(节)余数 资金构成 a、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数 b、其他构成 (4)各项债权债
8、务审计情况 送审数 审计调整情况 审定数 对长期挂帐的债权债务的说明 (5)对项目资金结(节)余审计评价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稿)的审计情况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时间 (3)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4)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内容 (5)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的清理情况 (6)竣工决算编制的组织情况 (7)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评价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是否是项目法人 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其他评价内容 (八)工程项目和物资设备招
9、投标情况审计 (1)招标主体 (2)招标范围 (3)标段划分 (4)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法 (5)主要中标单位 (6)招标监督情况 (7)对招标情况的评价 (九)合同管理情况审计 (1)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主要合同的签订情况 (3)主要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证及备案情况 (5)合同纠纷及处理情况 (6)合同管理情况评价 (十)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1)财务管理组织形式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主要财务关系及处理情况 (4)会计核算情况 (5)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6)对项目财务管理情况的评价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
10、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七、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二)被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三)反馈意见的情况 (四)对反馈意见的处理,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意见的说明 八、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建设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 (2)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同比例到位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管理使用建设资金 (4)其他问题 (二)建设管理中
11、存在的问题 (1)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2)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4)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基本建设支出及概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变更未经批准 (2)预备费动用未经批准 (3)改变建设内容 (4)基本建设支出控制不严 (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问题 九、建议 (一)对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处理建议 (二)对核减投资的处理建议 (三)对工程投资包干节余和结余资金的处理建议 (四)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上报的要求的建议 (五)其他建议 第四部分签章 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有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章 二、审计机
12、构成立审计组审计的审计报告有审计组成员签章 第五部分报告日期 第六部分附件 一、审计报告附表 (一)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金情况审定表 (二)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概算执行情况审定表 (三)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四)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情况审定表 (五)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定表下载上述表格:治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大纲表格 二、其他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1)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皖水财202119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水利部新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项
13、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1)(以下简称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1)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2137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就我省学习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及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1)自2021年2月10
14、日起实施。我厅已举办了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培训班。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贯彻执行。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时,项目法人都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二、根据规程等要求,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设计变更、预备费动用等均已按规定报经批准,项目法人应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草稿)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安排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三、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21370号)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审计
15、,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复投资、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实际到位、累计完成投资、项目开工日期、计划竣工验收日期、设计变更和预备费动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职责分工,属于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审计的项目,市水利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属于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安排审计的项目,各市水利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书面申请转报水利厅(水利
16、厅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水利厅在收到市水利主管部门转报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会计审计执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六、审计组或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项目法人意见。水利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审计报告、被审计的项目法人书面反馈意见,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审计决
17、定)。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计的组织安排、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项目概算批复及执行、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实际到位、累计完成投资、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项目开工日期、计划竣工验收日期、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等。审计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作为审计意见的附件。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由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审计的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抄报水利厅。 七、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厅负责组织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属于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审计的项目除外),或委托有关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安排: 1
18、、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2、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的河道治理、堤防工程(含穿堤建筑物); 3、大中型水库新建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项目; 5、大中型排涝泵站新建及更新改造项目; 6、大中型流域调水建设项目; 7、水利厅直属建设项目; 8、其它类型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征迁移民项目及资金决算审计工作仍按照我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皖水财2021277号)规定执行。 九、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
19、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该部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 (转录审计处2021同审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1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
20、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基建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除教育部特别规定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招投标准入制,审核费用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基建处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配合工作。财务处会同基建处负责在项目竣工决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2.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3.已经完成帐务清理; 4.已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且资料完整
21、。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财务处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2.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5.现金、财务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 4.历年投资计划; 5.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
22、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 社会中介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
23、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1.其他应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2.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
24、料备齐后,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联系及协调工作。 2.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基建处的意见,财务处及基建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3.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连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与中介机构、财务处及基建处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4.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处委托,一般在收到报送审核资料一个月内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特
25、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条审计处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式审核报告提供给财务处和基建处。财务处、基建处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积极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1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6、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
27、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28、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
29、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5.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6.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情况;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9.历次审计、核查、稽查及整改情况;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2.招标情
30、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时需附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三)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
31、的审核说明;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2)、待
32、摊投资明细表(见附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5)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
33、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第十三条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四条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12号)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27更新时间:2021-2-198:50:12【字体:小大】 【关闭 窗口】 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实施日期:2021年0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34、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
3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6、(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
37、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
38、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第三章
39、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
40、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
41、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
42、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