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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安全教育讲座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新安全法解读一、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安全是人们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的定义: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栖霞区是南京市重要的现代工业集中区,区内有部、省、市属工矿企业130多家,形成医药电子、机械制造、新型建材和石油化工四大支
2、柱行业。还有化工企业、韩国LG在此建设国内最大的液晶显示器生产基地、美国AO史密斯、瑞典爱立信、日本的夏普、荷兰飞利浦等企业。近几年,美国欧文斯科宁挤塑泡沫板、日本小松工程机械、扬子江海陵药业等也在栖霞落户。安全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实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第一 企业生产本身客观地存在许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化工、电子、港口等生产及营运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是由工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
3、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工作搞不好,就容易发生各类事故,造成伤亡及经济损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及创造性也会受到严重挫伤。极大地妨碍生产的进行及发展。“事故是最大的浪费,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例如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因化学危险品混装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1975年美国安特普工厂因一反应釜填料泄漏,过热爆炸产生连锁反应,整个工厂被摧毁。因此,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第二,实现安全生产是保障职工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需要 每位来到新奥的员工,都希望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
4、顺利地开展工作,包括我们的开车准备、试车及以后的生产等工作。麻痹大意、盲目蛮干很容易发生事故,不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而且违章行为往往首先受伤害的是我们自己。给家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所以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家家有关。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个人和家庭幸福的需要,我们必须重视安全,在生产工作中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安全得到保障。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法的不同层级划分,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
5、和效力也不同。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做出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1 法律(上位法)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煤炭法、工会法等。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将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此外,我们还可以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照同一层级的效力划分为普通法及特殊
6、法。也可以从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及单行法。(二)关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安全法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安全生产法修法的背景及目的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这次修改
7、安全生产法也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适应了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从2003年到现在,全国已经连续11年实现了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的双下降。事故总量从107万起减少到31万起,事故死亡人数从近14万人减少到6.9万人,重特大事故从一年发生128起减少到去年的49起。今年以来同比又减少12起。衡量安全生产状况的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成倍的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但是我们目前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仍然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的特殊阶段,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总量仍然还比较大
8、,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安全生产的一些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下降的幅度很大,但是跟世界先进水平比,我们的差距也很大。有些指标不只差1、2倍而是差5、6倍,10来倍。而且职业危害相当突出,而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矛盾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制约安全生产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比如说,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非常落后,拉动了社会不合理的需求,造成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持续紧张,由此导致的超强度开采、超能力生产、超负荷运输,这些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产生的事故也是屡禁不止,根子就在经济发
9、展方式落后。同时我们的结构也不尽合理,高危行业占的比重比较大,风险也比较大。而且这些年大发展、大建设使安全管理的跨度也大了。据统计,我们一天就有1亿人在马路上行驶, 4千多万人在各种工地上施工作业,800多万人在井下劳作。全国油气长输管线,陆上的总里程达到了12万公里,绕地球3圈,而且大部分运行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跑冒滴漏时有发生,而且有些油气管线及城市地下管网交叉重叠,埋藏着巨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另外我们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也比较低。我们产业队伍的结构素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骨干力量,但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没有建立起把
10、农民工转化为合格产业工人的培训机制。所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说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必须警钟长鸣、警示高悬、警醒万分、常抓不懈,一切从零开始,向零奋进。其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国家局成立之后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工作思路。并且下力量推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推动依法治安。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为主干的安全生产法律
11、法规体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逐步地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比如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构建安全监管体系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等等。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但是安全生产领域在法治建设上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这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们持续不断的开
12、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今年以来,又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但是尽管如此,非法违法的行为仍然是大量的存在。据统计,今年以来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大体占45% ,那就是说还有将近一半较大以上的事故是非法违法导致的。所以说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规范。许多企业还没有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我们在执法力度上也存在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推进依法治理,就需要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强化它的法律权威,从而为依法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
13、,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事业,促进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举措,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比如,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的政策、大幅度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推进安全科技创新、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来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23号文件 、40号文件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采取以奖带补的政策来推动整顿关闭小煤矿,等等。对这些政策措施,时间检验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有些需要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固化下来成为强制性执行的规范。同时这十多年来地方在安全生产的实践当中也创造了许多丰富的经验,也有很多创造,这也需要加以提炼,有的要上升到制度的
14、层面,纳入新的法律之中。而且这十多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在罚则这方面已超过了原来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这也需要及这些法律法规加以衔接,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所以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历经十几年,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治安的一部良法重器。2、新安全生产法法律制度特点简要地介绍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一共是7章114条,作为任何
15、一部法律都要确立它特有的法律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它所确立的10项法律制度加以体现的。(1)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第三条)第一,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将安全生
16、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
17、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及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19、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20、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
21、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四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第一,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第四,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2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
23、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及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
24、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
25、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
26、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
27、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
28、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及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四十八条)(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
29、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30、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二) 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条就将保障人民群众生民财产安全作为立法宗旨,而且在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也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新
3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这一方针,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第一, 安全意识在先 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法把宣传、普及安全意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任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
32、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 安全责任在先 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安全责任,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必要措施。第四、建章立制在先第五、 隐患预防在先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无数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责任事故。在生产活动中,如果安全防范措施周密,从业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到位,都能够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避免或减少事故。所以,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33、工作的重中之重。第六,监督执法在先。2、权责一致的原则;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违法行政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约束监督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3、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和机制。4、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现行相关立法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和惩治各种安全生产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犯罪分子。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形式全面,处罚种类多,处罚之严厉是前所未有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律。(三)介绍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5、有期徒刑。”(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危险物品肇事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及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女工保护:第一,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早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得
37、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四,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一,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大的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38、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措施及管理;职业病诊断及保障;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四)介绍及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
39、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这部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
40、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
41、游乐设施。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3、工伤保险条例是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商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商风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工受到伤害就应补偿。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责任。(四)介绍及安全生产部门相关的规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20
42、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健康。三、安全色及安全标志介绍安全色标就是用特定的颜色和标志,形象而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掌握了安全色标的知识可以使我们避免进入危险场所或做有危险的事;一旦遇到意外紧急情况时,就能使我们及时地、正确地采取措施,或安全撤离。在日常工作中也可以经常提醒我们遵章守纪、小心谨慎,注意安全。 (一) 安全色:表示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颜色含义用途举例红色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禁止通行、禁止吸烟等蓝色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
43、用具;道路上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令黄色警告、注意当心触电、当心坠落等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等(二)安全线 工矿企业中用以划分安全区域及危险区域的分界线。厂房内安全通道的标示线,铁路站台上的安全线都是属于此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线用白色,宽度不小于60。在生产过程中,有了安全线的标示,我们就能区分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有利于我们对危险区域的认识和判断。(三) 安全标志 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国家标准规定了56个安全标志,从含义来划分可分为四大类,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并用不同的几何图
44、形来表示。1. 禁止标志:表示禁止、不允许的含义。2. 警示标志:表示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3. 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的规定。4. 指示标志:示意目标方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历史时期有一个历史时期的任务,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际,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
45、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进入新的时代。第一部分 修法,时代所必需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言人黄毅说。而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年参及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
46、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黄毅告诉记者,当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国家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要求,安全生产领域必需一部大法,否则何谈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然而,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这时候出台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
47、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含糊。“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兴凯说。201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了人们重重一击。在3月29日已死亡36人后,由于井下情况复杂随时可能再次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下井。然而,为了保护矿井、保护财产,企业负责人无视禁令,偷偷带领人员下井打密闭,结果因再次爆炸,又致17人丧生。“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针对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人民日报就曾发表了一篇以此为标题的评论,称”我们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