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建法规【HQ】考前-押题班-100个必背考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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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考点】法的形式 (1)宪法【考点】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 (3)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 (4)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2、务委员会。 (含省会城市、地级市、经济特区)(“xx 省(市)xx(“xx 省(市)xx条例”) (5)部门规章: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 办法”、“XX 规定”) (6)地方政府规章:(“XX 办法”、“XX 规定”)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只能由法律制定的情形 (“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

3、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只能由法律制定的情形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齐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考点】法的效力等级 【考点】法的效力等级

4、(1)一般规则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特殊规则:特殊规则:制定机关裁决;共同上级机关裁决;家长裁判制。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5、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2 : 【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注: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终止) (注: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终止

6、)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考点】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1) 表见代理的构成: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

7、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范围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注: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流转方式:(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注(注:“房随地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地随房走”)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5)续期:住宅建设用地:(

8、5)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 3.地役权 (1)3.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2)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考点】物权的变动效力 1.不动产效力变动 【考点】物权的变动效力 1.不动产效力变动 (1)登记生效(例外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可不登记) 比较比较:动产自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

9、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效力变动 2.动产效力变动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点】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点】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2) 侵权: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有合同时首先考虑合同之债; 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有合同但损害与合同无关,也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10、 (3)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不当得利:(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专利权 (1)保护对象: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专利权、商标权、著

11、作权 1.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3)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 (4)保护期限(4)保护期限: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有效期 2.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注: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产生;专利权自申请之日产生;商标

12、权自核准注册之日产生 3.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 ;2)建筑作品(著作权) ;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 (2)著作权主体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 。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第七节 建设

13、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保证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保证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保证方式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时推定为连带保证 3.保证人资格 3.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 4 : 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14、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合同的变更转让 5.保证合同的变更转让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担保法解释 ,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保证期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

15、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 6 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考点】抵押 1.抵押人:【考点】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不得抵押的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

16、用。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5.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2)抵押权

17、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考点】定金(不是订金) (1)定金罚则:【考点】定金(不是订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注意:定金不得超过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5 : 【考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考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

18、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保范围:(2)承保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注:(注:自然损耗自然损耗和和人为过错人为过错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第九节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九节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9、。 (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中国境内 (三)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20、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率 (1)25%:一般企业 (2)20%: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设立了但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考点】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考点】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1、(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征税范围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税率 3.税率 精品考资V X : 1 2 9 2

22、 0 5 3 5 7 6 6 : (1)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至 45% (2)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4.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4.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组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

2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体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第 10 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2)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纳税扣缴和申报 5.纳税扣缴和申报 (1)个人所

24、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考点】企业增值税 【考点】企业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

25、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吃)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能量)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学)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7 : (4)

26、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 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0。 【考点】车辆购置税 【考点】车辆购置税 2018 年 12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 年 12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 是指以购买、 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27、,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10%。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特殊用途)(特殊用途) (1)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如工程机械、公用机械) (如工程机械、公用机械)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第十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考点】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第十节 建设工程法律

28、责任制度 【考点】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注: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考点】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考点】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2)行政

29、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考点】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考点】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注: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考点】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注: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考点】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

30、劳动安全事故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4)串通投标罪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 8 : (2)抢险救灾工程; (注:灾后重建

31、不是抢险救灾) (3)临时性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军用房屋建筑;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考点】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考点】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用地批准手续; 手续; 2019 年 8 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

32、人民政府批准。 2.2.依法应当办理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包括(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用地规划许可证 A.: 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注:“先规划再申请用地”) B.出让: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先签合同再领取规划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33、省级政府指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 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不是开工要求)(注:不是开工要求);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4.已经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确定施工企业; 注: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注: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

34、有5.有满足施工需要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进行了审查; ; 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和安全的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 ;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其他部门都不得增设; 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验收的规定: 2019 年

35、4 月修改后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査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节约能源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

36、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9 :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37、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考点】企业资质的资质序列、资质证书 1.序列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考点】企业资质的资质序列、资质证书 1.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2

38、.资质类别和等级2.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共 12 个资质类别; 专业承包:共 36 个资质类别; 施工劳务:不分类别和等级。 3.资质证书申请 3.资质证书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 20192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 201920 号)中规定,我部负责审批的建

39、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4.资质证书延续 4.资质证书延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2)建筑而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

40、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建设师的注册 1.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建设师的注册 1.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0 :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3)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前;有效期 3 年。 (4)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4)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

41、级 2.变更注册和增项 2.变更注册和增项 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 3.不予注册 3.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不满 5 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

42、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4.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 号)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前,须在新

43、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法定情形: (单位或个人原因)(单位或个人原因)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

44、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考点】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 1.执业岗位范围 【考点】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 1.执业岗位范围 (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11 :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3)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2 个不得: 2.2 个不得: 注册建造

45、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删除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没有达到额度也必须招标的

46、规定注:删除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没有达到额度也必须招标的规定。 【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2.条例的规定2.条例的规定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

47、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考点】 【考点】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

48、制。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考点】开标 (1)开标时间【考点】开标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49、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注(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是权利不是义务)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精品考资V X : 1 2 9 2 0 5 3 5 7 6 12 : 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3)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少于 3 个,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考

50、点】评标 1.组成 【考点】评标 1.组成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 2.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不能主动澄清 2)只能书面澄清,不能口头当面澄清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否决投标 3.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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