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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破产担保人责任_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范文最常见的申请书就是入团和入党申请书,申请书是一种正式文体,所以肯定要书写规范,表明自己的意向,让上级知道你的初衷和决心,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本文书目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2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内容3企业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第1篇: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觉债务人不符合本法其次条规定情
3、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留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2篇: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内
4、容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事项:申请ΧΧ公司破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峻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写明企业亏损的状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 x月 x日第3篇:企业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状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5、险费用的缴纳状况。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留意事项;(四)管
6、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四、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酬劳;(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
7、会成员;(五)确定接着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安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安排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五、破产方案管理人应当刚好拟订破产财产安排方案,提交债权人会
8、议探讨。破产财产安排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与破产财产安排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居处;(二)参与破产财产安排的债权额;(三)可供安排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安排的依次、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安排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安排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六、破产安排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
9、列依次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依次的清偿要求的,根据比例安排。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安排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终安排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安排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安排额安排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安排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
10、应当将其安排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安排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安排额安排给其他债权人。七、破产终结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安排时恳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状况的除外。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接着担当清偿责任。(本文素材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