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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与商事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如有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经确认侵权的,无条件注销或搬离;四、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不改变房产性质和结构;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要求
2、补(赔)偿;五、该场所申请使用期为五年,经营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该场所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业主签名、盖章: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注:1.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2.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股东公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司)公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