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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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释 义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6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6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18 三、上市后股

3、利分配政策18 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1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4 一、本行基本情况24 二、本行历史沿革24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的情况27 四、本行业务情况31 五、本行资产情况33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35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4 八、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8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7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75 一、风险因素75 二、其他重要事项76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77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77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时期77 第七节 备查文件79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

4、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本集团/发行人/本 指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商业银公司/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市合作银行”)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中信建投发行人律师/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安永华明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央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

5、市国资委 指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金融办 指 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成都市工商局 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都城市信用联社 指 原成都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都金控集团 指 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丰隆银行 指 注册于马来西亚的 HONG LEONG BANK BERHAD 丰隆集团 指 注册于马来西亚的 HONG LEONG COMPANY (MALAYSIA)BERHAD 及其附属公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 指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1-2-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锦程消费金融公司 指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名山锦程村镇银行 指 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锦程村镇银行 指 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章程/公司章程/公 指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将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7 年 1-6 月、2016 年、2015 年和 2014 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 2013 年

7、1 月 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不良贷款 指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IT 指 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科技 ATM 指 Automatic Teller M

8、achine,即银行自动柜员机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11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

9、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146 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8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

10、数的 50%。 本行因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的股权变动共计增加新股东188 名。截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除 3 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原因外,其余 185 名股东已签署承诺函,承诺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 实施条件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11、告。 2、 具体措施 (1)本行回购股份 如果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行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本行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本行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若本行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2、、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股份回购金额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行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回购期限 由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回购方式 本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 股份回购

13、实施计划 本行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本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行中止实施回购计划的,回购期限的计算也应中止。本行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14、,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本行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 如果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本行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本行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15、,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本行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本行股东大会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无条件增持本行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增持本行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本行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合计金额的 30

16、%,但增持本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 1%且增持后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包括

17、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 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1)、(2)的顺序自动产生。 (4) 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

18、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5)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本行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6) 如因稳定本行股价之目的而触发本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行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行章程规定

19、及时提请本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股份回购预案,并就本行股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本预案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三)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1、 成都银行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20、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成都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1) 成都银行董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21、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成都银行监事承诺: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

22、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

23、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 成都金控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成都金控集团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股

24、票的发行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25、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2、 丰隆银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丰隆银行承诺: (1) 本公司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银行股份 650,000,000 股(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9.99%,本公司对公司老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2) 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26、,本公司将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如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银行予以公告: (i)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作为持有银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出的自上市日起计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公司老股的承诺的情况。 (ii) 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之间较低者(以下简称“最低出售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或最近一期审计后成都银行的股权架构有变动,或有资本或利润分配以及除权、除息行为,应对最低出售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iii) 减持方式:

2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3) 减持期限:本公司可自公告每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部分或全部公司老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透过成都银行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 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 为明确起见,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只在锁定期后首 24 个月适用。其后,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以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和价格出售所有或部分公司老股。 (6)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

28、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并追溯应用于本次成都银行首发上市和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老股,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7)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 3、 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29、,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对每股净资产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

30、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五)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价格及延长持股锁定期的承诺 本行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31、: 本人所持成都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成都银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成都银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成都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成都银行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六)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 成都银行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如本行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

32、体股份回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行应同时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3)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行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中国

33、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行应同时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3)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行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行应

34、及时披露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主要股东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 成都金控集团承诺: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丰隆银行承诺: 如本公司违

35、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和其他具体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3) 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

36、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 (1) 本行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成都银行股票的,本人在此情形下转让成都银行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成都银行,且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成都银行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在稳定成都银行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成都银行将本人上年度自成都银行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合计金额的 3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成都银行应

37、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成都银行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银行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成都银行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成都银行说明原因,并由成都银行将本人未能履

38、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成都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中信建投承诺 (1) 本公司承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2)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39、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如因本公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如本次发行因此被停止的,应当向投资者返还和赔偿其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本公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金杜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0、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41、投资者损失: (1)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 60466995_A03 号)。 (2)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06 号)。 (3)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07 号)。 (4) 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10 号)。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本

42、行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2012 年 10 月 16 日、 2014 年 5 月 27 日、2015 年 6 月 16 日、2016 年 6 月 21 日和 2017 年 3 月 28 日,本行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 年度股东大会、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及调整后的方案,若本行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IP

43、O 并发行上市,则本行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2017 年当年产生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本行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7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44、)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为(1)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2)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3)股利

45、分配顺序: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可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4)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46、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本行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6)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在确保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47、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8)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9)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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