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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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ie Construc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

2、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3、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一、普通术语 华铁科技、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铁有限 指 浙江华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华铁科技前身 诚鼎实业 指 浙江诚鼎实业有限公司,2011 年 5 月,更名为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设备 指 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支护 指 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 华铁宇硕 指 浙江华铁宇硕

4、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桥梁 指 浙江华铁桥梁设备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因被华铁科技合并而注销 杭州昇铁 指 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 钱江投资 指 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恒丰 指 杭州恒丰控股有限公司 正茂投资 指 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融裕创投 指 杭州融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越投资 指 浙江弘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湖星巢 指 杭州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创投 指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金投资 指 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东杭控股 指 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东实业 指 杭州杭东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

5、东新 指 浙江东新钢支撑有限公司,2012 年 11 月,更名为杭州福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东通岩土 指 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大通 指 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 指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5,067 万新股(A 股)的行为 A 股 指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通过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近

6、三年、报告期 指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原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051 号”审计报告,即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指 浙江省杭州市 2013 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非公开定向集合票据 二、专业术语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 指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搭建施工操作平台,或用于施工现场建筑体的支撑,使建筑体能够

7、保持稳定、可靠的受力状态,同时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设备。 租赁渗透率 指 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统计指标,主要有“设备渗透率”和“GDP 渗透率”。设备渗透率是指年租赁交易额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GDP 渗透率则指的是年租赁交易额与年 GDP 的比率。 钢支撑 指 支护体系连接构件,最常见的是人字形和交叉形状的,截面形式可以是钢管、H 型钢、角钢等,作用是增强支护体系的稳定性。 贝雷片 指 又称贝雷架、贝雷梁或贝雷桁架。由上、下弦杆、竖杆及斜杆焊接而成,上下弦杆的端部有阴阳接头,接头上有桁架连接销孔。广泛应用于国防战备、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是我国应用广泛的组装式承重构件。 脚手架 指 施工现场为工

8、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我国现在使用的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主要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 模板 指 新浇混凝土成型的模板以及支承模板的一整套构造体系中,接触混凝土并控制预定尺寸、形状、位置的构造部分。 钢便桥 指 又称钢栈桥,在桩上或墩柱上设置梁板系统而组成的连接码头与陆域的排架结构物,在土木工程中,为运输材料、设备、人员而修建的临时桥梁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 指 包括了地铁、轻轨、空中轨道列车、有轨电车和磁悬浮列车等。 深基坑 指 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

9、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钢围檩 指 钢围挡或钢围令,一般采用双榀或多榀型号相同且长度相同的型钢进行拼接。 预应力 指 为了改善结构服役表现,在施工期间给结构预先施加的压应力,结构服役期间预加压应力可全部或部分抵消载荷导致的拉应力,避免结构破坏。 RSC 指 RSC Equipment Rental, Inc. Harsco 指 Harsco Corporation,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较大的建筑租赁企业之一。 通勤 指 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过程。通勤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现象。 Q235 指 普通碳素结构钢,Q 代表的是这种材质的屈服极限,后面的 235,就是指这种材质的屈服值,在

10、235MPa 左右。 Q345 指 低合金钢,Q 代表的是这种材质的屈服,后面的345,就是指这种材质的屈服值,在 345MPa 左右。 特别说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

11、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12、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3、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

14、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 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15、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16、接经济损失。”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二个

17、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 约束措施 (1) 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 发行人董事、技术总监王羿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

18、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刘志良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杭州昇铁股权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董事汤超、单纯法、邓骏达、庄燕群;发行人监事胡永祥、张焱、桂林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其任职单位所取得的基础薪酬(不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独立董事邓铭庭、李义超、虞迪锋、褚国弟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

19、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 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20、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

21、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20%。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

22、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4、 约束措施 (1)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 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23、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丹锋直接持有公司29.07%的股份,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杭州昇铁66.56%的股权,杭州昇铁持有公司3.2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24、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 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第二大股东胡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敏持有公司14.61%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 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第三大股东杨子平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杨子平持有公司12.78%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 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

25、股份; (2) 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公司第四大股东应大成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应大成持有公司9.4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 在其实

26、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5、公司第五大股东王羿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王羿持有公司5.55%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 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 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

27、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28、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29、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保荐人认为,华铁科技及各中介机构已经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分红规划 依据公司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 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份总数15,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 10股分配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3,800.00万元。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分

30、配利润为23,135.35万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422.75万元。 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公司将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

31、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32、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的程序如下: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2、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以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33、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

34、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

35、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6、。 (八)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发行人未来股东分红回报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要情况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的规定,华铁科技、华铁设备、华铁支护自2012年1

37、2 月1日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为17%;自2012年12 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2012年12月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 宏观经济波动及固定资产投资放缓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主要受下游建筑业的影响,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房屋建筑主要受房地产政策、消费者需求及自身周期性

38、等因素影响,同时两者都受制于宏观经济波动。宏观经济的波动,容易引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投资重点的变动,对建筑业细分领域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业绩的波动。 (二) 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业务范围现已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公司资产规模由报告期初的10.55万吨增加至报告期末的20.44万吨。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均有所增加;资产规模的增长,也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资产管理能力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将限制公司的

39、发展速度,甚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 设备质量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支护设备的质量是除防护方案外,影响支护体系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所采购的支护设备及配件,需供应商出具质量证书或探伤报告,或由公司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外部进行探伤检测,以确保支护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是支护设备主要为大批量采购,上述质量控制措施难以覆盖全部支护设备。若公司支护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将影响所搭建的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可能引发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 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应收

40、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5,946.28 万元、27,890.93 万元和 30,048.90 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33%、26.30%和 26.62%,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81%、90.99%和90.08%,占比较高。随着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未来各期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绝对金额仍有可能继续上升,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运资金压力,若本公司客户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偿付本公司应收账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分别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41、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该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7,250.51 万元,若上述客户中的一家甚至多家同时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信用违约,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可能造成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亏损。 (五) 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延长可能产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208.26万元、8,959.24万元和8,687.15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7.78%、32.12%和28.91%。报告期内,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呈增长趋势,应收账款回收难度有所增加。 公

42、司应收账款主要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且对部分应收账款经检验后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政策为:账龄在 1 年以内,计提比例为 5%;1-2 年的,计提比例为 20%;2-3 年的,计提比例为 50%;3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虽然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稳健,但如果公司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仍持续上升、回款难度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涉诉事项,经检验后仍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若出现该部分客户公司胜诉后无财产执行或公司败诉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

43、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对其前 5 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为 14,142.48万元、15,579.99万元和18,119.97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51.68%、50.82%和 54.32%,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一个或多个客户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对租赁资产的需求减少或付款能力降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七)诉讼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等事由,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之间共发生诉讼案件 6

44、3 件,已经审结 60 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共计 11 件(包括报告期后发生的诉讼案件 8 件)。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发生诉讼涉及的租费及维修费金额分别为 2,438.18 万元、3,392.15 万元和 2,160.69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1%、11.07%和 6.47%。诉讼案件的开展将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增加长期合作的难度,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以租赁方式获取设备存放场所的风险 公司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所租赁的场地主要用于待租设备的存放及简单的维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

45、日,公司共签署场地租赁合同 19 份,其中 11 份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 7 块土地为集体土地。虽然公司与出租方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较长,并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顺利续租或出租人权利瑕疵造成租用土地被提前收回,将导致公司更换场地以存放设备,这对公司短期的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租用集体土地的价格略低于租用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土地的价格,若公司将其所用场地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全部更换为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的土地,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5 年

46、第一季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定,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77号审阅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经审阅后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110,759.52 112,863.76 -1.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64,463.69 62,348.03 3.39% 项目 2015 年 1-3 月及同比情况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7,607.50 7,251.32 4.91% 营业利润 2,41

47、3.66 2,386.88 1.12% 利润总额 2,528.77 2,668.85 -5.25% 净利润 2,115.66 2,237.22 -5.4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15.66 2,237.22 -5.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28.54 1,996.30 -3.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32.40 4,572.58 -7.44%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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