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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数字经济设备公司企业战略评估数字经济设备公司企业战略评估目录一、 生产控制的基本程序2二、 生产控制的方式4三、 库存控制6四、 在制品控制10五、 监事会制度13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15七、 经理机构的地位17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23九、 董事会制度33十、 产业环境分析41十一、 知识产权运营45十二、 必要性分析45十三、 项目简介46十四、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51劳动定员一览表51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53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64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66一、 生产控制的基本程序生产控制包括三个阶段,即测量比较、控制决策、实施执行。控制目标一般由计划职能完成。但目前的实
2、际情况是企业的控创意识薄弱,认识也是模糊不清的,生产计划中控制目标的指标数和标准值都不齐全,因此,也可以把制定标准作为基本程序之一。(一)制定控制的标准制定控制标准就是对生产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产品质量特性、生产数量、生产进度规定一个数量界限。它可以用实物数量表示,也可以用货币数量表示,包括各项生产计划指标、各种消耗定额、产品质量指标、库存标准、费用支出限额等。控制标准要求制定得合理可行。制定控制标准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1)类比法。参照本企业的历史水平制定标准,也可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制定标准。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所制定的标准也比较客观可行。(2)分解法。把企业层的指标按部门按产品层
3、层分解为一个个小指标,作为每个生产单元的控制目标。这种方法在成本控制中起重要作用。(3)定额法。为生产过程中某些消耗规定标准,主要包括劳动消耗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4)标准化法。将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作为自己的控制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这种方法在质量控制中用得较多,当然也可用于制定工作程序或作业标准。(二)根据标准检验实际执行情况这是生产过程中对生产活动的实际成果进行检查、测定,将测定结果与标准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弄清差异的性质和程度,然后分别处理。测量比较就是以生产统计手段获取系统的输出值,与预定的控制标准作对比分析,发现偏差。偏差有正负之分,负偏差表示实际值大于
4、目标值,正负偏差的控制论意义视具体的控制对象而定。例如,对于产量、利润、劳动生产率,正偏差表示没有达标,需要考虑控制。而对于成本、工时消耗等目标,正偏差表示优于控制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概念是很清楚的,不会混淆。(三)控制决策控制决策就是根据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用于纠正偏差的控制措施。一般的工作步骤包含以下三步。(1)分析原因。有效的控制必定是从导致失控的最基本原因着手的。有时从表象出发采取的控制措施也能有成效,但它往往是以牺牲另一目标为代价的。造成某个控制目标失控的原因有时会有很多,所以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2)拟定措施。从造成失控的主要原因着手,研究控制措施。传统观点认为控制措施主要是调节
5、输入资源,而实践证明对于生产系统这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检查计划的合理性,组织措施可否改进。总之,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措施。(3)效果预期分析。生产系统是个大系统,不能用实验的方法去验证控制措施。但为了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必须对控制措施做效果分析,有条件的企业可使用计算机模拟方法。一般可采用推理方法,即在观念上分析实施控制措施后可能会产生的种种情况,尽可能使控制措施制定得更周密。(四)实施执行这是控制程序中的最后一项工作,由一系列的具体操作组成。控制措施贯彻执行得如何,直接影响控制效果。如果执行不力;则会导致整个控制活动功亏一篑,所以在执行中要有专人负责,及时监督检查。二、 生产
6、控制的方式根据生产管理的自身特点,常把生产控制方式划分为以下三种(1)事后控制方式。事后控制是指将本期生产结果与期初所制订的计划相比较,找出差距,提出措施,在下一期的生产活动中实施控制的一种方式。它属于反馈控制,控制的重点是下一期的生产活动。事后控制方式的优点是方法简便、控制工作量小、费用低。其缺点是在“事后”,本期的损失无法挽回。由于事后控制的依据是计划执行后的反馈信息,所以要提高控制的质量,需做到以下几点:具备较完整的统计资料,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要客观,提出的控制措施要可行。(2)事中控制方式。事中控制是通过获取作业现场信息,实时进行作业核算,并把结果与作业计划有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若有偏
7、差,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并实时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的一种方式,以确保生产活动沿着当期的计划目标而展开。这种控制方式在全面质量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控制的重点是当前的生产过程。事中控制方式的优点是实时控制,保证本期计划如期完成。其缺点是控制费用较高,由于事中控制是以计划执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为依据,所以要提高控制的质量,应做到以卞几点:具备完整、准确而实时的统计资料,具有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决策迅速、执行有力。(3)事前控制方式。事前控制是在本期生产活动展开前,根据上期生产的实际成果及对影响本期生产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预测,制定出各种控制方案(控制设想),在生产活动展开之前就进行针对有关影响因素的可能变化而
8、调整“输入参数”实行调节控制的一种方式,以确保最后完成计划。它属于前馈控制,控制的重点是在事前计划与执行中有关影响因素的预测上。三、 库存控制(一)库存控制的概念库存从定义上讲是指一切暂时闲置但可用于未来的资源储备,包括人、财、物、信息等。狭义上讲,库存是指用于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或满足顾客需求的物料储备。这里指的是狭义上的库存。库存控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各种物品、产成品以及其他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储备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上。库存控制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前提下,使库存量经常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掌握库存量动态,避免超储或缺货;减少库存空间占用,降低库存总费用。(二)
9、库存的合理控制库存量过大所产生的问题:增加仓库面积和库存保管费用,从而提高了产品成本;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既加重了贷款利息等负担,又会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收益;造成产成品和原材料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造成企业资源的大量闲置,影响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掩盖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库存量过小所产生的问题:造成服务水平的下降,影响销售利润和企业信誉;造成生产系统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供应不足,影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使订货间隔期缩短,订货次数增加,使订货(生产)成本提高;影响生产过程的均衡性和装配时的成套性。1、库存管理成本(1)仓储成本,是指维持库
10、存物料本身所需花费,包括存储成本、搬运和盘点成本、保险和税收以及库存物料由于变质、陈旧、损坏、丢失等造成损失及购置库存物料所占用资金的利息等。(2)订货成本,是指每次订购物料所需联系、谈判、运输、检验等费用。订货成本与订购次数有关。(3)机会成本,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由于库存不够带来的缺货损失;二是物料本身占用-定资金,企业会失去将这部分资金改作他用的机会,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4)降低周转库存:基本做法是减少库存批量。(5)降低在途库存:主要策略是缩短生产、配送周期。(6)降低调节库存:基本策略是尽量使生产和需求相吻合。(7)降低安全库存:安全库存是一种额外持有的库存,以免不测缺货影响生产和销
11、售,起缓冲器作用。降低安全库存的主要目的是使订货时间、订货量尽量接近需求时间和需求量。2、库存控制的基本方法库存控制的基本方法有定量控制法、定期控制法、帕累托法等。随着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计算机的应用,许多企业采用了物料需求计划(1)定量控制法,又称订货点法。它是连续不断地监视库存余量的变化,当库存量达到某一预定数值(订货点)时,即向供货商发出固定批量的订货请求,经过一定时间(固定提前期)后货物到达,补充库存。其库存量能得到严格控制,减少积压和紧缺,但需要随时检查库存,管理工作量大。(2)定期控制法,又称订货间隔期法。它是每隔一个固定的间隔周期去订货:每次订货量不固定,订货量由当时库存情况确定
12、,以达到目标库存量为限度。用这种方式管理起来比较简单,但与生产现实有时会脱节,明明已缺货了但因未到期不能订货,当存货多时还要少量订货很不经济。(3)帕累托法,又称ABC分类法。1879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统计社会财富分配时发现了大约占人数20%的人占有财富的80%的规律。他将这一关系用图表示出来,就是著名的帕累托图。后来,这种分析方法和规律被用于质量管理、库存管理等方面。这个方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分清主次、分类管理。1951年,管理学家戴克将其命名为ABC分类法,用于库存管理,即将库存物资按品种多少和资金占用额大小进行分类排序,分清重点和一般,从而有区别地确定管理方式。将库存物资品种累计占
13、全部品种5%-10%,而资金累计占全部资金总额70%左右的物资定为A类物资。对于这类物资应严格控制储备定额,制定尽量低的保险储备量,制定储备定额采用经济订购批量,采用比较短的订货间隔期,检查库存时间比较短,一般为1-3天,统计时应详细统计即严格管理、重点管理、严格控制。反之,将库存物资品种累计占全部品种70%,而资金累计占全部资金总额10%以下的物资定为C类物资。对于这类物资的储备定额实施一般控制,制定比较高的保险储备量。制定储备定额采用经验估计法,采用比较长的订货间隔期,检查库存时间一般可按季度进行,统计时可全额统计,即一般管理、一般控制。将库存物资品种累计占全部品种和资金累计占全部资金总额
14、均为20%左右的物资定为B类物资。对于这类物资制定储备定额采用加权平均法,检查库存时间以每月或每周为主,其管理应介于A、C类物资之间。四、 在制品控制(一)在制品的概念在制品是指从原材料、外购件等投入生产起到经检验合格入库之前,存在于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零部件和产品。通常根据所处的不同工艺阶段,把在制品分为毛坯、半成品、入库前成品和车间在制品。(1)毛坯。毛坯是指已由下料工序下料完毕,铸件清沙、铲毛刺、打底漆完毕,锻件去飞边整形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办完入库手续的在制品。(2)半成品。半成品是指毛坯经机械加工成为零件,并已经检验合格办完入库手续的在制品。半成品一般还要进行后续加工处理。(3)入库前
15、成品。入库前成品是指已完成加工任务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4)车间在制品。车间在制品是指已投入车间,正处于加工、装配、检验、等待或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毛坯、外购件、半成品等。(二)在制品控制的概念在制品控制是企业生产控制的基础工作,是对生产运作过程中各工序原材料、半成品等在制品所处位置、数量、车间之间的物料转运等进行的控制。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表现为在制品的供需关系。为了使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和各道工序保证生产进度,都能按计划有节奏地连续均衡生产,应该储备一定数量的在制品,它有利于缩短生产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过多的在制品储备是一种浪费。因此,加强在
16、制品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在制品控制的工作内容(1)合理确定在制品管理任务和组织分主。(2)认真确定在制品定额,加强在制品控制,做好统计与核查工作。(3)建立、健全在制品的收、发与领用制度。(4)合理存放和妥善保管在制品。(四)在制品定额在制品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采组织条件下,各生产环节为了保证数量上的衔接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在制品储备量。一定数量的在制品储备,是保证生产连续进行的必要条件。但是过多的在制品,又会使生产场地拥挤,流动资金占用增多,运输保管费用增加。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制定在制品定额的方法也不一样,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大量流水线生产条件下在制品定额的制定(1)流水线内部在
17、制品定额的制定。流水线内部的在制品分为工艺在制品、运输在制品、周转在制品和保险在制品四种。(2)流水线之间的在制品定额的制定。流水线之间的在制品有运输在制品、周转在制品和保险在制品之分。当上一流永线的节拍与下一流水线的节拍相等时,只包括运输在制品和保险在制品;节拍不一致时,则只包括周转在制品和保险在制品。2、成批生产条件下在制品定额的制定成批生产条件下可按车间内部在制品和车间之间的半成品来确定。(1)车间内部在制品定额的制定。它是指在定期成批轮番生产的情况下,根据产品(或零部件)的生产周期、生产间隔期和批量来计算。(2)车间之间的半成品定额的制定。车间之间的半成品是指车间之间的中间仓库中的在制
18、品,由周转半成品和保险半成品组成。周转半成品的占用量处在经常性变动之中,因前车间入库和后车间领用的情况不同而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周转半成品定额就是计划期末的半成品占用量。保险半成品定额根据统计资料确定。五、 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在公司组织中,公司股东在通过股东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要通过董事会(及经理)代表自己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股东与董事(及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意志差异,促使董事及经理从股东、公司利益出发履行好职责,必须设计一种体现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制度。股东不
19、但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还享有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在现代公司,特别是规模大、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这种监督权不可能完全由股东机构直接行使,股东机构的非常设机关性质也使其难以对董事会及经理的行为进行日常性监督,因而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代表股东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设立监事会就成了既符合权力制衡要求又符合效率原则的选择。监事会作为股东机构产生的专门机构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直接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机构(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机构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
20、)进行监督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机构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机构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低监事。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及时
21、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机构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机构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3)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四点: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规行为。在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
22、的情况下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必设机关。在决定监事人数时,一般应考虑到设立监事会的目的在于牵制、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如果监事会的人数众多,力量强大,当然有助于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但监督成本则会过高,从而危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会的成员太少,力量太弱,则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易使监事会的设置流于形式,毫无意义。因此,监事会的组成;既应充分考虑设立监事会的目的,也应注意公司的运营成本。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因
23、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所以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4、。监事任期的长短,应服从于监事功能的发挥。因监事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所以监事的任期应较董事的任期稍长些,以利于监事监督董事会的换届。但其任期也不宜过长,以不得少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宜。监事每届的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
25、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通过做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记录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重要档案资料,也是确认监事在监事会上履行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另外,当监事违反监督义务而承担责任时,它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会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七、 经理机构的地位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
26、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
27、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
28、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
29、。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一)经理机构的职权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
30、趋势。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31、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如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经理的聘任与解聘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天不得成为公司经理。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
32、,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在西方国家,当一名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职业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保住经理职位
33、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材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以下规定: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按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
34、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饪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国看独资公司经理机构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
35、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
36、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托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
37、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具体而言,董事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38、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认可或经股东机构同意,则可视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2)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
39、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往。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经营信息。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显然,立法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对董
40、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4)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灭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
41、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
42、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对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另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同于股东大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
4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的,因此,必须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也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44、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临时性的会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公司重大事项。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召集临时性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为使董事会会议能够及时讨论事关公司
45、的重要事项,其召集方式应灵活方便,但对其召集条件也应有所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采取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数的多数,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关于独立董事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证
46、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般董事的资格的规定。但是独立董事肩负保护所任职公司相关利益者利益、督促整个董事会正当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使命因而其人选应当有别于一般董事人选,满足更高的要求。(1)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47、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
48、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独立董事的人数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内部董事构成,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但鉴于我国独立董事既要监督与制衡内部控制人,也要监督与制衡控制股东,为使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吞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这样,既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规模优势和聪明才智,也可用够用足内部董事的有益资源,特别是信息优势和利益驱动机制,需强调的是,如果独立董事不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独立董事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再多、独立董事对专门委员会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无法制止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的一意孤行。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以及市场的自由选择。3、独立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