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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必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必备 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劳动和的必备条款,在文字上以“应当”提示。(注:相似条款斜体的部分为劳动法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一)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法:(二)工作内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劳动法(四)劳动报
2、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法:(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内容,就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
3、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确立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
4、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总量、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等。如8小时还是24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定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按规定不必劳动,自行支配时间,并享受工资待遇的权利。如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提供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
5、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社会保险,又称为社会基本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退休、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出现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外,还有一项与基本保险功能相似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6、、规章,确定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制度上、工作中具体予以落实。劳动条件,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此外,该
7、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二、可以约定的相关事项: 这些事项,法
8、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根据199
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席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
10、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足额缴纳国家基本保险以外,为劳动者建立的补充基本保险的保险品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也是劳动者薪酬的重要部分。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费用等。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择条款之外,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性约定。 三、合同条款
11、约定不明的一般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