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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1 年 12 月 13 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 月 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 年 1 月 30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20024 号公告发布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的确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
2、和区 市 县、乡 镇 人民政府及其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治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 责,标准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 市 县、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 市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 市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形进行监督
3、;其次章 执法制度第五条 市和区 市 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职责,详细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 善保证其实施的详细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市人民政府可 依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秩序;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
4、关应建立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进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专业学问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行 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畴、 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公诸于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罚没财物收缴治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别离;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依法受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准时订正违法执法行为,查处违法执法人员;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
5、应建立规章、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形报告制度;市和区 市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形;对负责实施的本市新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一周年时,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有关特地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和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扬制度,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扬;第三章 执法标准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相抵触; 二 不得设定行政惩罚、行政强制措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将备 案改为审批; 四 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标准性文件;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详细行政行为时,必需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需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向 行政治理相对人出示;其次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 连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颁发已取消的证照;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7、、资格证等 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拖延不办; 四 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培训、和为企业注 册登记前置条件; 五 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 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 降低标准的收费 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执行; 六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惩罚或擅自转变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 七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八 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 九 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惩罚或对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十 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惩罚、检查等行为中,谋取不正值利益; 十一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治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无正
8、值理由拒绝受理,对复议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业务,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其次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惩罚打算的,应当在作出打算之日起 15 日内将惩罚打算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
9、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详细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应制作标准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其次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和撤销;第四章 执法监督其次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以下方式予以监督: 一 现场检查、重点和专项调查; 二 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 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 受理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其次十六条 市和区 市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
10、部门应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其考核的重点是: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形; 二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标准等情况;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执法人员接受培训、 持证上岗以及熟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 准性文件的情形; 四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形; 五 执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打算、看法和建议 的情形; 六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打算书和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的情形; 七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情形;其次十七条 对监督中发觉的问题
11、,可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通知 该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订正,或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打算书直接进行处理;其次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市、区第五章 责任追究 市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报告;其次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 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 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 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的; 四 行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后果时,按以下规定 确定责任人: 一 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
12、人承担责任; 二 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换或授意更换事实、 证据和承办人的看法而造成违 法执法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 审核人、批准人未订正承办人的违法执法行为,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批准错误的, 由承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 行政执法机关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 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 对应当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打算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讨论,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 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打算造成违法执法的,担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13、人承 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保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打算,由该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转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打算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市或区 市 县人民政府通报批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行 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有 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 赐予通报批判、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责令 离岗培训; 情节严峻的, 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并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赐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执法机关赔偿缺失后,应当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托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 者全部赔偿费用;名师归纳总结 第六章附就第 6 页,共 6 页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