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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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MINGCHEN HEALTH Co.,Ltd. (住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2、提示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发行上市后所持股份

3、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勤发承诺:(一)自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名臣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本人在担任名臣健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4、,每年转让名臣健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名臣健康股份总数的 25。(四)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本人如在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五)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

5、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八)上

6、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许绍壁承诺:(一)自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名臣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本人在担任名臣健康董事、高级

7、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名臣健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名臣健康股份总数的 25。(四)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本人如在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五)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8、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八)上述承诺不因本

9、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陈木发承诺:(一)自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名臣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

10、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11、,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彭小青,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林典希,公司股东、副总经理余建平,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陈东松承诺:(一)自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名臣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

12、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本人在担任名臣健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名臣健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名臣健康股份总数的 25。(四)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本人如在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13、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五)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七)如

14、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八)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陈利鑫,公司股东张太军承诺:(一)自名臣健康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名臣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15、。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16、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壮超承诺:(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7、自工商变更完成后 36 个月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上述期限较迟届满者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名臣健康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名臣健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名臣健康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如果本公司

18、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四)本公司作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19、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五)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

20、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21、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

22、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

23、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

24、义务: (1)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4)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5) 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25、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

27、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50%。 (5) 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

28、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自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60 个工作

29、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自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6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勤发承诺

30、: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

31、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32、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3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现承

34、诺如下:如正中珠江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正中珠江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正中珠江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正中珠江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相关监管

35、部门认定本所在为名臣健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法律文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陈勤发、陈木发、许绍壁、刘壮超、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

36、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实际控制人陈勤发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陈勤发、陈木发、许绍壁、刘壮超、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陈勤发、陈木发、许绍壁、刘壮超、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约束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37、行的具体原因; 2、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 若本公司/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如下: 1、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

38、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39、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名臣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0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3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036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 终发行数量为 203.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 终发行1,832.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2.5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

40、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名臣健康”,股票代码“00291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36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基本信息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三) 股票简称:名臣健康 (四) 股票代码:002919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142.38

41、3 万股 (六)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超过 2,03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3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

42、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陈勤发 4,017.20 49.34% 2020 年 12 月 18 日 2 陈木发 574.00 7.05% 2020 年 12 月 18 日 3 许绍壁 460.00 5.65% 2018 年 12 月 18 日 4 彭小青 143.50 1.7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5 林典希 143.50 1.7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6 余建平 143.50 1.7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7 陈东松 86

43、.10 1.0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8 陈利鑫 86.10 1.0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9 张太军 86.10 1.06%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0 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 366.38 4.50%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小计 6,106.38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1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32.40 22.50%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2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3.60 2.50%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小计 2,036.00 25.00% - 合计 8,142.38 100.00%

44、-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ingchen Health Co.,Ltd. 注册资本 发行前:6,106.383万元;发行后:8,142.383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勤发 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1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年4月29日 住所 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 经营范围 化妆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生产销售:洗涤剂,牙膏,卫生用品,家

45、用电器,健身器材,塑料制品,工艺品,玩具,服装;印刷品印刷;销售:消毒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百货,五金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销售健康护理用品,主要产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啫喱水及护肤品等。 所属行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268) 邮政编码 515834 公司电话 0754-85115109 公司传真 0754-85115053 互联网地址 电子邮箱 stock 董事会秘书 陈东松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46、及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方式 任期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勤发 董事长、总经理 4,017.2065.79%4,017.2049.34%直接持有 2015.4.16-2 018.4.15 2 许绍壁 副董事长 460.007.53%460.005.65%直接持有 2015.4.16-2 018.4.15 3 彭小青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43.502.35%143.501.76%直接持有 2015.4.16-2 018.4.15 4 林典希 董事、副总经理 143.502.35%143.501.76%直接持有 2015.4.16-2 018.4.15 5 蔡建生 独立董事 - 2015.12.042018.04.156 王佩清 独立董事 - 2015.12.042018.04.157 钟晓明 独立董事 - 2015.12.042018.04.158 张翀 监事会主席 - 2015.4.16-2 018.4.15 9 李喜东 监事 - 2015.4.16-2 018.4.15 10 余鑑晖 监事 - 2015.4.16-2 018.4.15 11 余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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