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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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洛凯股份股票代码:603829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Luokai Mechanical & Electrical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特别提示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凯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2、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

3、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 发行人股东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4、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2、 发行人股东电科创投、润凯投资、添盈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5、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6、(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人保证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4、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天文、季慧玉、谈文国、臧红卫、姜国栋、欧阳虎、邵家旭、徐琦俊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7、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8、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的议案。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9、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 发行人回购股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十二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10、,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3) 董事、高

11、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4)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

12、定公司股价承诺。3、 增持或者回购股票的要求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4、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1)发行人回购股票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回购股票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

13、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

14、会决议公告日五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十二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并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五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十二个月内履行公司股票增持义务。5、 本预案的生

15、效本预案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间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发行人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6、 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1) 发行人承诺: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16、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本单位/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

17、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

18、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单位/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19、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在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

20、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1、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1)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

21、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2)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3)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2、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22、承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1)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2)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

23、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

2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25、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26、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海申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洛

27、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下: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募集资

28、金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 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9、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加快对核心主业的转型升级,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新机遇,推进公司全面发展。(3)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

30、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通过了关于制定 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31、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不利用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洛辉投资、洛腾投资和洛盛投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1、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自违反承诺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2、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赔偿相应金额;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使公

32、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赔偿相应金额;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33、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

34、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

35、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3、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

36、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4、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上市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7、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38、二以上通过;(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5、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39、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6、 对于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7、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根据拟订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议案,明确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进一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40、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三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鉴于公司在未来上市后三年内仍处于成长期,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仍在建设中,未来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公司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

41、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于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项目投资等投入。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一)最近一期主要经营情况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42、 月 30 日。公司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7.95%、净利润同比增长 1.08%,具体如下:单位:万元项 目2017 年 1-6 月2016 年 1-6 月增减变化营业收入22,374.9220,726.637.95%净利润2,247.312,223.191.0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53.002,231.760.9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8.802,181.72-3.80%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发行人所处断路器关键部附件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行业

43、发展前景良好;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以优异且稳定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水平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销售及采购等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基于 2017 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预计 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36,050.37 万元至 36,460.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 11.31%至 12.58%;预计 2017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 3,926.26 万元至 4,002.42 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 1.2

44、4%至 3.21%;预计 2017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3,752.94 万元至 3,829.10 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1.00%至 3.04%。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分析真实、合理;发行人 2017 年 1-9 月业绩预计具有合理的基础和依据,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经营业绩发展趋势良好,发行人各项财务指标无异常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五、其他说明事项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

45、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91 号”文件核准。(三) 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46、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79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洛凯股份”,证券代码“60382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4,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17 日(三) 股票简称:洛凯股份(四) 股票代码:603829(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 万股(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 万股(八) 发行前股东

47、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十一)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二)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Luokai Mechanical & Electrical Co., Ltd .公司简称:洛凯股份注册资本:1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谈行成立日期:2010 年 9 月 30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日期:2015 年 6 月 29 日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 101 号邮政编码:213104电话号码:0519-88794263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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