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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六月)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3、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
4、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 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 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 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
5、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三) 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四) 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7、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五) 北京科创等其他 14 名股东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
9、六)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配偶)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10、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11、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
12、调整),公司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
13、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履行承担回购股份稳定股
14、价的义务。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控股股东、
15、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3、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16、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 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17、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或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四)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
18、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
19、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 在吴晓林、吴晓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1%。 3、 减持采
20、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2%。 4、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
21、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
22、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8、 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23、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1%。 2、 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2%。 3、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24、,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25、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26、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 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四、
27、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28、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29、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
30、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31、、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32、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评估机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过程,项目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释放,因此在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形成即期回
33、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
34、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随着募投项目逐步投入,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提升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
35、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提高人员配置效率,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
36、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和投资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从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37、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3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不越权干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39、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7、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 本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40、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若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 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
41、士履行相关承诺。 5、 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和吴晓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公司/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若因
42、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若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 若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
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
4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45、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合伙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若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相关承诺,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合伙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 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6、6、 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合伙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47、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
48、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