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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1经济法的概念演进经济法一词最早有法国空想家摩莱里提出,其含义仅仅是未来理想社会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规则,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法的科学概念。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再次提出“经济法”,并认为“经济法是政治和民法的保持和必然产物”。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德国学者莱特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专指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律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第2页,此课件共86页哦1、经济法一词
2、最早出现在摩莱里1755年的自然法典,该书第四编“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第二部分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2、德萨米1843年出版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在公有法典的第二章“根本法”,同意摩莱里的论断:“人本着自己的能力、知识、需要和特长参加共同劳动,并同时按照自己的全部需要来享用共同产品,享受共同的快乐。”指出“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应当平等第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1.2 经济法的概念德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经济的法律,日本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
3、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因时代和社会而表现为各种不同方式。”苏联学者B.B.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时形成的关系。”第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1.3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起源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从时间上看:经济法起源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从时间上看: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阶段。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
4、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阶段。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奴隶制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奴隶制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段。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应以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为前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应以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为前提,都需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生产提,都需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生产的社会化和垄断的形成的社会化和垄断的形成 战争的需要战争的需要第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1.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
5、、宏观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主要指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第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国家调节关系说: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就需要国家调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管理协调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6、。第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2.1.2上述学说共同点在于:(1)都承认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2)基本上都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的基础上划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管理、调节、协调或者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尽管管理、协调、调节、干预等词汇不同,但基本价值取向和思路相同,把国家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的微观规制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此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竞争规制关系。第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2.1.3 经济法
7、调整对象的特点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可能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可能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运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但市场调节的行必须进行调节、但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常是一方主体。第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3.3.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8、,体现了国家(或政府)追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或政府)追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或政府)追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或政府)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于它对经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于它对经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于它对经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于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任何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任何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任何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
9、最高准则。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4.4.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国家调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国家调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国家调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国家调节机制机制机制机制“作用于作用于作用于作用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这种作用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这种作用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这种作用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这种作用的方式和手段是国家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在宏观经济和方式和手段是国家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在宏观经济和方式和手段是国家以公权
10、力主体身份,在宏观经济和方式和手段是国家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在宏观经济和市场运行两个层次进行的。市场运行两个层次进行的。市场运行两个层次进行的。市场运行两个层次进行的。第1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三、经济法体系 3.1.1 所谓体系是指事物内部的有机构成,即事物的各所谓体系是指事物内部的有机构成,即事物的各部分和因素,具有相同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相互关联、部分和因素,具有相同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组成的统一体。经济法体系则是指经济相互制约,共同组成的统一体。经济法体系则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各个部分、方面、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各
11、个部分、方面、层次和环节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各子部门应该是层次和环节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各子部门应该是内外一致的,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内外一致的,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的意志性,又必须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配合、控的意志性,又必须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相互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的发挥。第1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1.2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利益,运用
12、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这些经济关系的产生是国家以公权力主体身份,作用于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总值及其增长速度等。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企业的生产、供销等。第12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1.3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系统。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层次结构和亚部门,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
13、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监管法等。第1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1.4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作用的经济领域不同:市场规制法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侧重运用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对特定的市场主体或行为进行局部影响;宏观调控法则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侧重运用授权性规范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影响。但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对象交叉作用交叉互为条件相互配合第1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2 市场规制法3.2.1市场规制的法律界定市场规制是指市场规制主体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和退出、价格、数量、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进行限制性控制的
14、活动。市场规制的特征有: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即对市场规制的主体为了挽救、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市场主体活动。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市场规制属于消极限制,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经济许可等。规制政策的动态性:因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规制始终处于动态之中规制政策的选择公共选择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规制内容的经济性。从理论上看,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辅助性规制。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
15、护经济秩序。规制范围的微观性。第1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2.2 市场规制法的制度要素规制对象(1)市场主体 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这种资格有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市场主体规制制度包括企业形态法定化制度企事业资质等级标准化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主体资格动态监督制度。第1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2)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时市场规制的核心对象。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侧重于对违法交易、强制交易、显失公平交易、欺诈交易、违反公益交易的禁止。市场规制制度主要包括:市场表示规制竞争规制合同监督价格规制市场中介规
16、制消费者保护第1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3)市场客体:即市场配置的资源,是市场赖以构成的物质基础,一般分为生产要素和产品。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技术、信息等;产品包括物质产品、知识产权和劳务。市场客体规制制度包括交易范围限制数量限制质量限制用途限制特殊商品(如劳动力)规制第1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规制主体:行政性规制主体与非行政性规制规制手段:(1)积极规制与消极规制(2)常规性规制与非常规性规制(3)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4)刚性规制与弹性规制(5)激励性规制与惩罚性规制(6)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第1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17、 经济法基础理论 四、经济法主体四、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中间层、国家。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中间层、国家。4.1 市场市场 4.1.1 企业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活动的经济组织。4.1.2 消费者消费者 经济法的消费者主体,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经济法的消费者主体,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自然人和个体社
18、会成员。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自然人和个体社会成员。第2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4.2 社会中间层 社会自治机构,又称社会共同体,是原始状态的社会个体的升华状态。是指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2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4.3 国家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发展经济,稳定市场,因此,在任何一种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家都毫无争议地作为一类重要的、独立存在的主体。第22页,此课件共86页哦康菲溢油事件2011年6月4日,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
19、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以下简称康菲溢油事件)。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数月来,康菲溢油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人们关注康菲溢油事件,不仅仅在于康菲公司对溢油事故处置的敷衍与搪塞、拖延与欺骗,不仅仅在于中海油那种不负责任的沉默与事不关己的态度,更在于康菲溢油事件对我国近海海洋环境的毁灭性破坏,更在于政府对这种突发的灾难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危机处置能力和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机制的缺失。第23页,此课件共86页哦康菲溢油事件9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康菲溢油事故处理情况和渤海环境保护汇报。然而,这次会议确立的工作目标令人颇为失望:确
20、保渤海生态安全,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力争渤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力争实现人海和谐。提出的措施包括(1)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切实改变沿海地区重化工比重过大、过于集中的状况。严格控制新上石化项目,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2)加大治污力度,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合理布局入海排污口,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第24页,此课件共86页哦康菲溢油事件(3)多管齐下,努力保护和修复渤海生态系统。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调度管理,增加入海淡水量,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海陆过渡区生态建设,逐步
21、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在海洋环境敏感区、关键区等划定生态红线。(4)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海洋环境灾害。建立渤海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5)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意识、法制意识,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责任。(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渤海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25页,此课件共86页哦康菲溢油事件2010年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国家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发展海洋经济。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
22、中也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即开始海洋资源勘探,已经开发8个油气田,平湖气田早在1998年就已投产,春晓油气田的大量天然气通过管道输往宁波北仑区东海春晓天然气处理厂,天外天气田也在2006年上半年投入生产。第26页,此课件共86页哦康菲溢油事件国家海洋局在康菲溢油事件中的危机处置能力极为有限,措施混乱、毫无章法,缺乏权威:一方面,责令康菲公司“彻底清理漏油点,彻底治理漏油源头”,但康菲公司却以谎言欺骗;责令在渤海湾的蓬莱19-3全油田停钻、停注、停产,却将监管权力赋予其大股东中海油,使中海油由责任方变为监管方。另
23、一方面,国家海洋局作为政府主管机关,面对还在不断溢油、海洋环境污染不断加剧,不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中海油、康菲公司控制溢油,却在忙着组织律师团准备诉讼索赔。第2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1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自主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经济组织。1.2 企业的法律特征: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独立的的经济组织。第2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3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1.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2.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的独立性;3.企业有独立完整
24、或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与从业人员。4企业依法对经营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享有权利第2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二、企业的分类2.1 依据所有制形式为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2.2 依据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3 依据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第3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三、现代企业制度3.1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与特征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
25、业制度。3.2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权责健全承担有限责任政企职责分开组织管理科学第3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四、企业法人制度4.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NO.36)4.2 法人企业特征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董事的信托责任法人内部治理机构资本社会化第32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1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3)合伙
26、企业必须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4)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第3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NO.2)第3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国有独资公
27、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NO.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NO.6)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NO.6)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NO.8)第3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合伙企业的设立2.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
28、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O.14)第3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1.1 合伙人 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NO.3)第3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1.2-1 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
29、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NO.16)第3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1.2-2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NO.1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NO.34)第3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1.3-1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
30、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NO.18)第4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1.3-2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NO.19)第4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
31、、合伙财产3.1 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NO.20)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NO.21)第42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2合伙财产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NO.22)第4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
32、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财产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NO.2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NO,24)第4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3合伙财产的设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O.25)第4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
33、律制度四、合伙事务的执行4.1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NO.26)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NO.27)第4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
34、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NO。28)第4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NO.29)第4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
35、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NO.3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NO.31)第4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
36、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NO.32)第5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NO.33)第5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O.3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NO.38)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
37、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O.39)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NO.40)第52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NO.4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NO.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
38、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5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入伙与退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NO.4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O.44)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9、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NO.45)第5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NO46)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0、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5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团法人。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41、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NO.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NO.3)第5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1.2 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2)公司是社团法人法人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以社员的结合为其成立基础。财团法人是指因财产的结合而得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团体,以财产之捐助作为其成立基础。(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4)公司是独立享有权利、
42、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5)公司是依照公司设立的社团法人第5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2.1 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58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2 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有关市场经济主体的法,所以它首先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而公司是社会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是市场经济机制中现代企业形式里最主要的一种,它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是法人。公司法首先就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法,所以它是确定经营主体地位的组织法。作为规范主体地位的组织法,公司法首先规定公
43、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法在内容上主要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它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等。同时公司法作为组织法还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第59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公司法是行为法公司法不仅是组织法,而且也是一种行为法,虽然公司法规范中组织法是第一位的,行为法是第二位的。公司这种法人与其他一些法人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营利性。既然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就要直接参加经营、交易活动,这种经营、交易活动就是公司的对外关系。如果说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内部关系主
44、要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公司外部关系就是公司与其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不仅要保护股东的权益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要保护与公司交易的当事人权益以保障其必要的安全性。第60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3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从民商法的发展来说,19世纪的商法更受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而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商法越来越受到国家干预和强制的影响。而公司法更是其中的典型。公司法具有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特点。公司法是调和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在公司法中体现为设立自由、营业自由、竞业自由、解散及转让股份自由等,可以说,公司法
45、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个私法原则基础上的。但是,市场经济又需要安全,安全则体现为国家的必要干预。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目的在公司法领域所施加的强制,它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性的概念,涉及公司法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因此,它比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外延要大得多。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就应该以保护股东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为目的,同时亦应防阻股东滥用自由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第61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公司法是制定法公司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此,以判例法为其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两者都有比较详尽且经常修改变化的成文公司法。不同的是,在英美法
46、系国家中有关公司的一些判例可以作为公司法的法源,即可以与成文的公司法共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也是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广义上的公司法包括是指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第62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3)公司法是国内法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就其本质特征来说是一种国内法,它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各国都非常重视。另一方面,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不仅有本国公司,还有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本国公司中又有本国资本与外国资本合资经营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中也有独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章。这就使公司法又具有一
47、定的国际性。第63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三、公司的设立3.1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订可后的一种法律后果,因此,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
48、提,没有公司设立行为,也就没有公司的成立;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继续或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便不能成立第64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或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它体现民商法所普遍倡导和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其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行为则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实际上是公司设立行为与公司设立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或认可行为的结合,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及相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或法律状态,此时的行为主要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质(3)法律效
49、力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如公司最终未获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和的债权债务关系,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如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成立过程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并多表现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65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3.2 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
50、设立、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宜,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这种原则在欧洲中世纪末自由贸易时代颇为盛行,但是,这种设立原则下的设立过程过于随便,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后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很少采用这种设立原则。第66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2)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这种原则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不能适应公司普遍发展的要求,所以,近代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除对某些特殊公司仍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原则外,对一般的公司很少采用。第67页,此课件共86页哦第四讲 公司法(3)核准设立主义又称许可设立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