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守大学大陆交流生注意事项知识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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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义守大学大陆交流生注意事项-義守大學大陸學生交流注意事項(2012.2-2012.6)校址:84001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一號電話:+886-7-6577711轉20932098(國際事務處)傳真:+886-7-6577472網址:http:/www.isu.edu.tw/international-義守大學大陸學生交流注意事項(2012.2-2012.6)目錄壹、重要時程1貳、接機服務1參、攜帶物品及文件1肆、其他重要時程2伍、請假注意事項3陸、住宿3柒、交通3附件一、機場至學校交通導覽二、義守大學

2、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三、校本部平面圖四、燕巢分部平面圖五、緊急醫療授權同意書六、手機申請表義守大學大陸學生交流注意事項(2012.2-2012.6)壹 、重要時程項目日期內容1接機服務(抵達地點為高雄國際機場)2012年2月13日(星期一)16日(星期四)2大陸地區學生說明會地點:本校校本部活動中心5F2012年2月17日(星期五)09:00貳 、接機服務一、請務必於機場兌換臺幣(暫未使用到之臺幣,可於開戶後存於郵局或銀行);如有銀聯卡(請事先於當地銀行開通可於海外提領現金),則可於校內郵局提款機使用。二、為方便聯繫、且便於傳達各項重要資訊,煩請各學校協助於交流同學中選派一位小隊長(聯絡人),並先

3、行提供小隊長姓名、email。三、若有接機相關問題,煩請來電+886-7-6577711轉20932098(國際事務處)。四、本校以學校團體為接機單位,如個別前來,請自行到校,請見【附件一】。參、攜帶物品及文件:一、報到時應繳費用(以實際金額繳交):項目內容金額說明1團體保險費(含意外與醫療)約NT$900所有交流學生皆須參加保險。2手機申請費(儲值型)約NT$300未於說明會當天辦理者,請自行至通訊行辦理門號。3入臺證相關費用約NT$625合計約NT$1885備註:其他費用依本校與原就讀學校之協議而定。二、報到時應繳文件:為加速各項服務,請同學先填寫下列各項資料並於抵達義守大學後繳交:項目內

4、容1通行證及入臺許可證影印本各3份(請事先複印完成)2緊急醫療授權同意書(務必繳交,請於入境前交由家長填寫,附件五)3填妥之手機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六)三、衣物及個人藥品項目內容1夏日衣物,夏季氣溫約28-34、保暖衣物,冬季氣溫約10-162個人藥品3變壓器(台灣為110V、60Hz)/寬頻網路線4個人盥洗用具肆 、其他重要時程項目內容日期注意事項1選課2011年1月615日、2012年1月31日2月12日請所有同學於本校應用資訊系統選課前至網頁仔細研讀各科授課大綱,且確定原屬大陸學校是否承認該項學科學分數。2課程加退選2012年2月20日2月26日3期末考2012年6月18日6月22日4學期

5、結束2012年6月23日5退宿及離校2012年6月22日6月24日1. 如因提早離校而導致無法參加學科考試或影響成績,同學須自行承擔後果。2. 學校將安排交通車接送至高雄國際機場,其他時間、地點則請同學自行前往。3. 如有提早或是延遲離校者,須備原學校之同意函及家長同意書,並填具切結書才可離校。伍 、請假注意事項一、請假分為課程請假與外宿請假兩種,事假需事先請,病假可事後請,課程請假須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卡;外宿請假應於管理站完成外宿請假簿(單)之申請,以上請假須於一週前提出申請,待請假核准後才可外宿或不上課;詳細請假規定請參照本校大陸學生專區網頁。二、學生因故請病假或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

6、准假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缺課及曠課,依下列規定辦理:1.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二小時計。2.某一科目缺課達全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者,該科目得以扣考處理;被扣考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三、本校將每月統計學生請假及缺曠課狀況,並回報學生原屬學校。大陸交流生請假規定:請假分為課程請假與外宿請假兩種(一)課程請假:凡請假期間有包括課程者,應填寫請假卡,經導師或任課老師簽章完成後送至生活輔導組;簽核完成之請假卡送至宿舍管理站備查並完成外宿請假登記簿(2天以內)或外宿請假單(3天以上)之填寫。(二)外宿請假(請假期間無課程者):1.週末(週五、六、日)或2天以內請假:外宿請於管理站填

7、寫外宿請假登記簿。2.週間請假達3天(含)以上,或連同週末假日請假達4天(含)以上:需填寫大陸地區學生外宿請假單。陸 、住宿及其他注意事項一、大陸交流生,將安排入住本校宿舍。學生宿舍內設交誼廳、洗衣部、閱覽室、休閒設施等,提供多元化的休閒活動設施,以調劑身心。寢室提供電話線、學術網、氣機等硬體設施。二、 附上住宿規定如【附件二】,請確實遵守。除就讀醫學相關科系上課地點為燕巢分部外。其餘科系皆於本部上課。醫學相關科系有:生物科技學系、健康管理學系、生物醫學工程學系、職能治療學系、物理治療學系、醫務管理學系、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護理學系、營養學系。柒 、交通一、 高雄捷運:請參考高雄捷運局網站:

8、.tw/二、義大客運:請參考義大客運網站:.tw機場至學校交通資訊導覽【附件一】如果您無法在我們提供接機服務期間到達高雄,則必須請您自行到校。請參考以下交通資訊:一、到高雄小港機場的班機:l 方式一1. 抵達高雄小港機場台灣高鐵左營站抵達機場後,請搭乘高雄捷運(地鐵)至台灣高鐵左營站,搭車時間約30分鐘,費用為每人新台幣50元。2. 台灣高鐵左營站義守大學請搭乘計程車到校,搭車時間約30分鐘,費用約新台幣400元左右。l 方式二抵達高雄小港機場義守大學請搭乘計程車到校,搭車時間約30分鐘,費用約新台幣550650元左右。二、到桃園中正機場的班機:原則上,您須購買到高雄小港機場的機票。但是,如果

9、您買不到抵達高雄的機票,請參照以下資訊抵達學校:1. 抵達桃園中正機場台灣高鐵桃園站抵達機場後,請搭乘接駁車至台灣高鐵桃園站。在機場一期航廈及二期航廈外面皆有公車搭車處。搭車時間約20分鐘,費用為每人新台幣30元。2. 台灣高鐵桃園站台灣高鐵左營站從台灣高鐵桃園站到左營站的搭車時間約90分鐘,費用為每人新台幣高鐵桃園站-桃園國際機場接駁車時刻表:如下所示。【機場一期航廈往高鐵桃園站班次時刻表】計94班06:3008:1510:1011:5013:2515:1016:4018:2019:5521:4506:4008:2510:2012:0013:3515:2016:5018:3020:1022:

10、0006:5008:3510:3012:1013:4515:3017:0018:4020:1522:1007:0008:5010:4512:2014:0015:3517:1018:4520:2522:3007:1009:0010:5512:3014:2015:5017:2019:0020:3507:2009:1011:0012:4014:3015:5517:3019:1020:4507:3509:2011:1012:5014:3516:0517:4019:2021:0007:4509:3011:2012:5514:4516:1017:5019:2521:1007:5009:5011:3013:

11、0514:5516:2018:0019:3521:2008:0510:0011:4013:1515:0016:3018:1019:4521:30表列時刻為機場一期航廈班次時間,行駛至二期航廈時間約為5分鐘。【乘車資訊Information】1.票價(Fare):全票30元、半票15元。2.購票乘車,依購買班次時刻搭乘,購票地點如下:(1)桃園機場:一、二期航廈入境大廳統聯服務櫃台。(2)高鐵桃園站:客運轉運站1號月台。3.班距:尖峰每1015分鐘一班。4.服務電話及服務時間:(1)免付費專線。(服務時間:24小時)。(2)一期航廈櫃台。(服務時間:06:0024:00)。(3)二期航廈櫃台。(

12、服務時間:06:0024:00)。(4)高鐵桃園站:+886-913085530。(服務時間:07:0023:45)。【附件二】義守大學學生宿舍生活公約96年6月20日奉校長核定公告全文住宿學生為維護宿舍之安全、安寧與生活品質,於住宿期間願遵守下列規定:一、進住及退宿:(一) 按分配床位進住,期滿依規定時間退宿;未經核准不得擅自進住、退宿、頂讓或變更床位。(二) 進住前應繳清住宿費;進住時,自行清點核對公共財物及領用物品,若有短缺或損壞應即報告或請修。(三) 退宿時住宿生應會同管理人員清點、繳還公物,繳清欠費,並完成清潔、復原,如有損壞或遺失依規定賠償,逾期未賠或故意毀損者,依規定議處並函告家

13、長理賠。二、住宿規定及活動:(一) 住宿生應經常瀏覽宿舍公佈欄及網路各項公告,遵守宿舍管理辦法及相關住宿規定,並接受宿舍管理員及學生幹部督導。(二) 參加宿舍住宿生座談會、室長(或代表)會議及防災逃生訓練等活動,並每兩週參加宿舍社區服務一小時。(三) 住宿生應依宿舍公告時限完成各項作業手續,逾時得拒絕受理或依罰則辦理。三、宿舍門禁規定:(一) 學生應於晚上11時30分前返回寢室,宿舍大門於夜間12時關閉,早上6時開啟後始准外出。(二) 住宿生一律由宿舍正門進出,攜帶大型物品進出必要時應接受管理人員檢查。(三) 宿舍、停車場大門或電梯設有刷卡裝置者,應刷卡進出,並隨手關閉,以維護公共安全。(四)

14、 申請停放於第二宿舍之汽、機車,應配合道路交通管制,自夜間門禁後至翌日上午7時止禁止進入。四、宿舍晚點名:(一) 除例假日(含放假前一日)外,因事外宿時應先完成請假手續。(二) 每月實施1至2次宿舍晚點名,點名時間為夜間11至12時,點名未到者於當晚12時前補點,逾時在管理站登記晚歸;晚點名無故未到(1次)或晚歸達3次者,均依規定懲處並通知家長。五、宿舍會客規定:(一) 會客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8時,非因公或該宿舍住宿人員,進入前均應辦理會客手續。(二) 除同性直系尊親屬外,宜在交誼廳或會客室會面。非經核准,不得進入異性宿舍,亦不得留宿非住宿生或親友。六、宿舍安全規定:(一) 安全門、樓梯均應

15、保持暢通;消防器材、緩降機繩應放置定位;住宿時應了解緊急鈴位置及逃生疏散路線,以策安全。(二) 不得在宿舍擅自接裝非經許可或影響安全之私人電器用品,嚴禁存放違禁、危險物品;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禁止炊爨、喝酒、賭博(含持有麻將等賭具)、餵養動物,或從事危險、違法、推銷營利及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三) 住宿生應妥善保管財物,寢室避免存放現金或貴重物品,房門及抽屜鑰匙應妥善保管;離開寢室宜鎖門(務必自行攜帶鑰匙,借用鑰匙達3次者得罰愛校服務),寒、暑假離校期間,貴重物品務必帶回。七、宿舍環境整潔:(一) 應共同維護宿舍公共衛生,消除疾病傳染媒介,若罹傳染病應主動隔離及報備。(二) 依規定參加宿舍整潔

16、競賽,接受評比檢查;寢室內應保持整潔,門窗玻璃、牆壁、地面、套房浴廁等設施應經常清理。(三) 垃圾應自行分類,並遵守垃圾不落地政策,在指定時間送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處,不得堆(棄)置在陽台或公共空間。(四) 不可將泡麵、垃圾丟(倒)入馬桶、飲水機或水槽內,以免阻塞;宿舍內嚴禁吸菸,不任意丟棄垃圾,甚至吐檳榔汁,以維護整潔。八、維護宿舍安寧:(一) 宿舍內應維護安寧,嚴禁喧嘩;談話或聽音響,以在寢室內聽到為原則,並尊重室友正常作息。(二) 洗衣機、烘衣機及交誼廳電視機在夜間11時30分後禁止使用,以免影響同學正常作息。(三) 宿舍水電管制:(四) 住宿生應節約水電,避免浪費資源,由管理員及宿舍幹部負

17、責管制。(五) 寢室大燈應於夜間12時前熄滅;公共區域電燈於入夜開啟,天明關閉。十、維護觀瞻:(一) 宿舍公物依正確方法使用,不擅自移動位置、拿進寢室或攜出宿舍;不擅自變更門鎖(擋),設施損壞應報請修繕。(二) 第三宿舍不得在陽台晾曬衣物,第二宿舍晾曬衣物不得超過陽台圍欄高度;鞋子不放置門外。(三) 不穿著內(睡)衣等不適當衣物站立陽台或對外面大聲呼叫;離開宿舍區務必服裝整齊,以維持校園禮儀。(四) 未經權責單位核准,不得在宿舍張貼海報、廣告或宣傳物。十一、違反生活公約或住宿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嚴重時得勒令退宿或取消下學年續住申請權利。摘錄學生住宿同意(切結)書因違反宿

18、舍管理辦法、宿舍生活公約等住宿規定合併勒令退宿處分之規定如下:(一) 在宿舍賭博或打麻將者。(二) 私帶異性進入宿舍或潛入異性宿舍者(三) 私自頂讓床位者。(四) 在宿舍偷竊或從事違法、危害公共安全與秩序行為情節嚴重者。(五) 違反政府及學校垃圾處理規定情節嚴重者。【附件三】義守大學校本部平面圖【附件四】義守大學燕巢分部平面圖【附件五】義守大學緊急醫療授權同意書貴家長台鑒:為全面照護學生生活學習及維護身心健康,貴子弟來台就讀,路程遙遠,在校期間,若發生緊急事故,台灣醫院須家長填具住院或手術同意書,始能接受醫療;如貴家長不克適時前來處理,可授權本校再授權予本校護送就醫人員代為簽具相關同意書。事關

19、貴子弟健康安全,本校尊重貴家長意見,隨函附上同意書一份,俾憑因應醫療需要。請於同意書上簽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由貴子弟於註冊時繳回,以釐清責任歸屬。耑此,順請台安義守大學學生事務處敬啟本人係貴校系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家長,因緊急醫療需要同意授權貴校再授權予貴校護送就醫人員代為簽具住院及手術同意,本人並願承擔一切責任。不同意授權貴校代為簽具住院及手術同意書,本人並願承擔一切責任。此致義守大學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成年人之家長:(簽名)行動電話號碼:在台聯絡人:緊急聯絡電話:西元年月日【附件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

20、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章服務範圍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行動電話業務。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呼叫器。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一)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二)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

21、(三)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四)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信。(五)簡訊服務:乙方利用數位式行動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六)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甲方

22、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提供乙方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第二章申請程序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行動電話網路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二)代表人之身

23、分證明文件。第六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第七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第三章異動程序第八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第九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

24、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第十條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及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第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第十二條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第十三條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而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二章

25、、第四章之規定辦理,及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第四章服務費用第十四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資費調整時亦同,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五條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六條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傳

26、輸量或通信次數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若其租用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第十七條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退還,乙方如有申請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第十八條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

27、付該費用。第十九條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同意依甲方營業規章第卅五條之規定,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與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第二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且欠

28、繳之金額超過其所繳之保證金,甲方得暫停該乙方其他行動電話通信服務。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第二十一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第二十二條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六章第三十一條被盜拷、冒用,第六章第三十二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

29、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第五章 預付卡使用範圍第二十四條預付卡用戶之權利及義務:一、乙方因不當使用預付卡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二、自每次完成儲值設定日起六個月有效,有效期限屆滿,本卡門號及尚未使用完畢之餘額將不退費。但乙方若於期滿前就該卡再儲值,則尚未使用完畢之儲值餘額可以累積使用。本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儲值金額已使用完畢時,乙方對該卡門號可保留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三、乙方不得擅自變造或改變預付卡之紀錄,或以其它任何方式違反本使用條款。第二十五條預付卡購買人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供甲方核對及登錄使用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地址及門號等。甲方應於二日內將上述資料載入用戶資料檔案系統。對於資

30、料不齊全者,甲方得視需要執行暫時停話業務。第二十六條預付卡提供之服務項目以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備為準。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第二十七條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預付卡購買人需依本契約第五條之規定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及登錄使用人證件字號、姓名、地址等資料,甲方每週複查預付卡使用者資料,如有資料不實或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將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資料,逾期未補具者,將暫停其通信。第二十九條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

31、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連續阻斷時間(小時)扣減下限12以上未滿24當月月租費減收524未滿48當月月租費減收1048未滿72當月月租費減收2072未滿96當月月租費減收3096未滿120當月月租費減收40120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第三十條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32、。第三十一條乙方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第三十二條乙方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預

33、付卡己完成儲值後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並在其有效期間內,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恢復通信後,保留其餘額,供乙方繼續使用。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第三十三條乙方領取用戶識別卡後,於兩星期內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非可歸責於乙方者、領用未滿一年因損壞無法使用者或使用超過五年者,乙方得持原卡向甲方申請免費換卡。第三十四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

34、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五條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或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

35、復通信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第三十七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第三十八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銷號。第三十九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份。第四十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郵寄或經數位簽章認證之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電子郵件位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第四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

36、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第四十二條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九章申訴服務第四十三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0800-080090或手機直撥800。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所屬之地

37、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四十五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立契約人甲方:_地址:_統一編號:_乙方:_地址: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一號_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_出入境證號11990年2月14日232010年2月24日21序號:蘇小莉julimm2010年2月10日蘇小莉07-6577711#2084高雄縣大樹鄉學城路一段一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

38、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章服務範圍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行動電話業務。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呼叫器。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一)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二)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三)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39、。(四)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信。(五)簡訊服務:乙方利用數位式行動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六)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提供乙方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

40、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第二章申請程序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行動電話網路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二)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第六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

41、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第七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第三章異動程序第八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第九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

42、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第十條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及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第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第十二條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第十三條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而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二章、第四章之規定辦理,及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第四章服務費用第十四條乙

43、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資費調整時亦同,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五條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六條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傳輸量或通信次數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

44、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若其租用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第十七條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退還,乙方如有申請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第十八條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該費用。第十九條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同意依甲方營業規章第卅五條之規定,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與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第二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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