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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9 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 2021 年 9 月 24 日监察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2021 年 8 月 27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 次部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2021 年 7 月 30 日国家公务员局第 37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
2、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21 年 12 月 3 日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第 2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
3、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
4、修改城乡规划的。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第 3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第五条地方人民政
5、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
6、除的。第 4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7、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第 5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的
8、,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
9、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第 6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10、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
11、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五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 7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
12、工建设的;(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第十七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第 8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