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土建监理建筑监理资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t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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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 利 部 文 件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

2、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

3、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4、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

5、监督、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六、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八、国家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建设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水利工

7、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两个监理单位联合监理承担监理业务时,应签订联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项目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担全都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

8、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村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村科、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9、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分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较少时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

10、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设施;食宿条件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 实施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

11、细则;四、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

12、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第三十一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国外贷款和赠款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二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级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级、中止合同、没收违法

13、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监理资格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单位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造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

14、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 三、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五条 监理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读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5、依法处理。算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都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流城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16、(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城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第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须先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预登记,取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报水利部,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行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甲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

17、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18、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

19、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20、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予1人; 3、在取得暂定级监理资格期间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新申请建设监理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条件符合丙级资格标准中1、2、4、5款,先定为丙级(暂定),一年后年检期间,具备了丙级资质标准中3款的要求,方可正式定为丙级。 第八条

21、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暂定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

22、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单位组织章程; 七、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每年年检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由水利部另行规定。对基本合格单位发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作降级处理。 甲级监理单位及水利都直属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23、。 乙、丙级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监理单位资格的复查工作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报正式定级或升级;正式定级或升级与年检同时进行,资格等级不能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定级或升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格定级或升级申请报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4、 第十四条 凡年检或复查时被核定降级或在工程监理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由年检或复查单位提出资格降级鉴定报告,报水利都批准,收缴原资格证书,并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都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改组为股份制,原取得资格证书单位的注册资金占50%以上、原注册监理人员不变时,按变更处理。 监理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事项变更,需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终止监理业务,应报水利

25、部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格,规范其市场行为,促使其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跨区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地在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

26、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

27、、资格证书和虽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

28、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29、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

30、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

31、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

32、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

33、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

34、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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