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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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计策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进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 许多土地被征用后, 建设成了开发区、旅行度假区等; 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保证、就业、土地补偿金安排等多项问题;涉及到宽阔农夫的生活 笔者发觉,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进展地方经济,不顾农夫反对,以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实为商业投资,大肆征用农夫土地及 土地上的房屋等大事履见不鲜,农夫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社会弱势群体农夫的权益被不断侵害,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

2、访大事履履发生,给社会稳固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 切实爱护农夫的利益, 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假如农夫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当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进展,同时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固,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动身,地补偿、 被征地农夫的保证等环节入手,环绕土地征用范畴、 征 反思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缘由,对相应的立法略作一下浅显的建议;关键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问题计策一、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国土地的全部形式分为国家全部制和农村集体全部制两种,我 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3、 - - - - - - 国的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全部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赐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土地转变为国家全部;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方案经济时期,在近年来虽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因此也不行防止地产生一些问题;一征用范畴乱 主要表现为目前“ 公共利益” 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 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 接关系到农夫的切身利益;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夫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 10 条第 3

4、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赐予补偿;”土地治理法第2 条第 4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赐予补偿;”宪法和土地治理法均将“ 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为集体土 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 公共利益需要” 的内涵和范畴限制 不够,在懂得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 投资主体搞建设,均可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依据土地治理法 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

5、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为“ 公共利益” 需要使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 用土地后, 由哪些详细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便性,往 往是谁申请使用, 就由市、 县人民政府依据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 用;比方商业用地原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说明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 公共利益的需要” 目的,因此,“ 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同,给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大

6、开绿灯;二征地补偿低 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夫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 也表达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全部者的“ 生产利 益” 、“ 财产利益” 在冲突中的必要和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明显带有方案经济的特点,如我国土地治理法第 47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 6 倍;”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

7、偿费用标准,这个标准虽在原先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肯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表达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进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护农夫现有的生活水平; 而廉价的土地征用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猎取了本应属于农夫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侵 害了宽阔农夫的权益, 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 权威的树立;三保证制度滞后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 农夫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 方式突然转变,绝大多数农夫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 的社会保证措施明显滞后;第一

8、,表现在基本生活保证问题上;农夫土地被征用后, 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也必需从市场购买,再加上原本就已繁重的子女训练支出、医疗费用支出访农夫更加感觉到了手中的征地补偿费是如此的不堪用;由此引起失地农夫的就业难题;农夫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 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夫进行相应的安置, 但这种安置方式是在方案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我国方案经济各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企业位置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庞大变化,虽然不少开发区、 渡假区在征地之初,信誓旦旦地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夫,但这种 承诺往往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且遥不行及;农夫即使通过安置

9、获得一份非农职业,但在目前“ 竞争上岗,能者上,弱者下” 的这种猛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夫受其自身素养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其次是农夫劳动技能的培训,几乎全部大面积土地征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对失去土地的农夫的劳动技能培训,而且有培训费用方面的补助;但这种培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训更多的是流于形式, 作为基层政府部门, 往往把它看成一项上级要求的必需完成的任务而已;实际上, 大多数的农夫采纳的是一种边干边学的方式;再有,就是失地农夫的自主创业问题;这本是一条减轻政府负担,

10、失地农夫自强奋斗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往往会遇到信息不畅通,资金匮乏,审批手续纷杂,各类规费名目繁多等问题,从而使农夫望而却步;四土地收益安排难主要是土地收益到底补偿给谁的问题,土地征用过程中, 土地收益为土地全部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当在失去土地全部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安排,即在集体经济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安排;然而在实际当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加补偿收益的安排,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夫个人猎取的补偿收益削减;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说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夫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把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

11、往被少数干部所侵吞;其次是土地收益安排法律法规不 明确;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 低,前面已经讲过; 对于这些费用是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 为准,仍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详细规定,实 践中简单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安排之权,享有多大安排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 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配方案, 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安排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安排权的村民

12、,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 对该类案件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便性很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决,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 大;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计策土地是农夫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夫最稳固最牢靠的社会保障;而征地会使农夫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证;假如得 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当的安置,农夫难以生存和进展,也会带来一 系列社会问题和冲突;因此,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科学地论 证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一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畴,增加“ 公共利益用 途” 的审核环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 公共利益的需要” 缺乏明显界定,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共

13、利益?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规划法也 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土地的前提必需是为了“ 公 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 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 ,或界定 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 公共利益” 的概念;为了便于实践中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对是否符合“ 公共利益

14、” 进行判定和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权,我国应借鉴征用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体会,对公共利益的概念、 范围进行明确; 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 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内,以限制借“ 公共利益” 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同时,应当 严格执行土地治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国务院或省级 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 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 公共利益用途” ;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形来看,以各级人大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二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夫 土地征用补

15、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始终关注的问题,土地治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 土地年产值” 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 地差异也相当大, 运算时主观性很强, 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 的随便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 行土地治理法尽管提高了依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仍远未排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由于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 地区经济进展水平、 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 的经济因素, 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显现产量 差异的真实价值, 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 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方

16、案经济岁月,土地没有价格,征地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补偿依常年产量未尝不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连续这样做就不利爱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爱护农夫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实行公正补偿来确定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在公正补偿原就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全部权形状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 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

17、资料功能和对农夫进行生存保证的社会保证功能及进展功能,农地全部权的市场价格要表达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 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 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就仍包括建筑物的补 偿费;其次,扩大补偿范畴;笔者认为在对农夫的实际缺失赐予了补偿的同时, 仍应当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夫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 定,特别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仍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当赐予维 护;第三,合理的赐予安置,应当在赐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赐予安置;如赐予换地补

18、偿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块相宜耕种的土地补偿;有学者仍提出了 “ 债券或股权补偿” ,笔者同意这样的补偿方法,由于这种补偿的方 式收益稳固, 综合效益周期长, 能为失地农夫日后的生活供应保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证,另外,笔者认为仍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夫办理保险,这也是爱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三完善社会保证制度第一要建立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证制度,并需有充分的资金保障,一旦征地行为发生,社会保证体系应立刻启动,对失地农夫 赐予全方面的关怀,包括基本生活费用、求学、就医上的

19、优惠、养老保证等各方面,解除农夫的后顾之忧;其次,要拓宽就业门 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夫,勉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 适合于农夫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支配给被征地农夫,最好是制 定合理的嘉奖措施; 要切实加强农夫的劳动技能培训,努力做到 定向培训, 提高被征地农夫的就业竞争力和实际就业率;三是要勉励被征地农夫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准时传递各类创业信息, 在创业资金上予以扶持,供应小额贷款及各种税费优惠照料,并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使之有章可循;第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改革;据报载, 上海青浦区在建设境内 50 公里沪青高速大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公路沿线土地征

20、用涉及的镇、村集体,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 与高速大路投资方联合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 25 年;合作公司以每年1100 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使用回报;此举转变了过去一次性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夫的生活有了长期稳固的保证; 这种做法是改革征地制度的一个创新和探索;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合理安排土地征用补偿收益,偿费合理安排的关键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全部,农夫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这些权益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

21、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爱护;在权益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益主体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情形权益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形,使权益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益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 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别的国情, 集体土地对农夫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仍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夫将永久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牢靠来源和保证;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别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夫, 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

22、用于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忙农夫 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仍可 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夫供应更多的就业时机;此外,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全部权的经管事项,可以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争论打算,对于土地征用协议, 可以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争论打算才能签订实施,防止“ 乡扣留、村干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部私下瓜分”现象,国土部门也应积极协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准时监督检查征地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形;参考文献资料1、张庆华著中国土地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 年11 月第 1 版;2、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册3、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网浅谈集体土地统一征用4、法律训练网民商法理论探究对农村占地补偿安排纠纷问题的摸索1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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