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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2、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具体负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第 2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委托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负责管理除各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
3、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
4、作用;(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第 3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
5、规定申请鉴定。(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第九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真实性、准确性;(二)创造性、先进性;(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第 4 页 共 13 页
6、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第十一条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第十二
7、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第 5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
8、鉴定。(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第十四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第十五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
9、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第 6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第十八条鉴
10、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
11、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 7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二十条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
12、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第 8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2、研究报
13、告;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6、用户使用报告。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
14、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第 9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
15、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第二十六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主持鉴定单
16、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第 10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审专家。(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第二十七条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第二十八条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一)经鉴定通过的
17、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单位。(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证书后,应对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四)经内部公布无异议的项目,组织鉴定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第 11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内完成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经内部公布有异议的项目,返回成果完成单位补正完善。对经补正完善后合格的鉴定证书予以审批;存在重大异议且无法补正的鉴定证书不予
18、以审批。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九条国防科工委采用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六)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必要时,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检。第三十一条国防科
19、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第三十二条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第 12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证书。第三十三条参加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报
20、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第三十四条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第三十五条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第三十六条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第
21、 13 页 共 1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处分。第三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第四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3 月 4 日国防科工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