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若干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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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 页 共 54 页浅论浅论典当行管理条例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若干制度若干制度分析分析第一篇:浅论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若干制度分析浅论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若干制度分析论文摘要典当业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行规范该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 2021 年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立法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2021年 5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比较,其提高了立法层级,强化了管

2、理信息的公开化、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了风险监管。但在典当行业性质定位、某些行业习惯的规范等方面亦有明显不足。论文关键词典当行制度比较行政立法典当业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一般认为在我国最早记载现于后汉书刘虞传中,“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认为是旧社会的残根余孽而在大陆范围内遭到取缔。1987 年 12 月 30 日,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应运而生,标志着典当这一传统金融行业在重新进入了经济舞台。从此各大城市兴起了开办典当行,典当业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 2021 年底

3、,全国共有 4433 家典当企业,全行业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 页 共 54 页注册资本 584 亿元,从业人员 3.9 万人。“十一五”期间,全行业累计发放当金近 6000 亿元,2021 年典当总额达 1801 亿元。期间我国四次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典当行为,2021 年 5 月 16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6 章 49 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就意见稿确立的主要制度及其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4、以下简称原办法)做如下比较分析。一、意见稿的主要突破与变化(一)立法层级的提高将增强对典当行为的规范作用原办法作为部委规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典当行的民事活动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特别在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方面。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级以下的规范不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典当行为中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另外还有附属性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合同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而典当借款合同效力只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专门性的典当管理办法因效力层级低无法认定合同效力。如天津和平区法院(2021)和民三初字第 0344 号审结的天

5、津某典当行与天津某机械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机械公司作为当户用一套机器设备不转移占有协议质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法院认定质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效,典当借款合同虽有违原办法却仍然有效。司法实务中,如最高院(2021)民二提字 10 号某典当行与陈某等二人纠纷案、大连中院在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3 页 共 54 页大连国泰典当行与某生物有机肥公司纠纷案、新乡中院河南纵横汽车电器厂与华信典当行纠纷案中,法院均认为抵质押不成立不影响典当关系的效力。结果是虽然典当行违反原办法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发放

6、信用贷款业务等规定承担的责任是被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仍有机会获得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的综合费及利息,使原办法的规范作用大大降低。意见稿通过后,作为行政法规,违反其强制性规定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作为专门性行业法规的规范作用将更好的发挥。(二)管理信息的公开化政府的规则及管理公开化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意见稿中数处要求典当主管机关及典当行公开相关信息,主要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公布,要求典当行的设立应符合相应发展规划;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典当经营许可颁发情况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解散典当行名单向社会公布

7、;典当行应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综合费用、当金利率的标准及本单位的业务规范等。信息的公开既便于人民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减少不公正、不公平及暗箱操作等现象,于相关法律相衔接,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妥善保存当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对纠纷的减少、预防与解决都会起到好的效果。(三)提高了典当行的准入门槛,加强了变更和终止的监督管理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4 页 共 54 页使设立许可有法可依。意见稿坚持设立典当行及典当行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制度。我国行政许可法第 1

8、4 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 15 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第 17 条规定,除本法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原办法作为商务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最后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经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作为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似

9、有违行政许可法的嫌疑。从法学原理上讲,无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特殊的工商企业典当行的特殊性是毫无异议的,对其实行许可设立主义而不是登记设立主义具有正当性。如意见稿通过后,作为行政法规第 7 条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将解决之前所述的尴尬。审批权由原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需由省级主管部门将其颁发许可证情况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简化了审批环节审批程序,将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高了设立的资本门槛。原办法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为 500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5 页 共 54 页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并且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意见稿第 9 条不仅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规定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提高设立最低资本金数额,限制股东只能以自有资金出资,进一步加强了典当行运营安全,更好地保证了债

11、权人利益。严格了设立股东条件。意见稿要求有两个以上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相对控股,原办法只要求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这进一步提高了典当行资本补充能力,保证了交易安全。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是政府对一行业的发展提前做出的预先设计、安排部署与计划,是防止行业发展过快或不足,保证经济社会均衡的重要的手段,各国政府无不重视宏观经济及行业的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意见稿规定,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行发展规划,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典当行发展规划。原办法没有对行业发展规划做出规定,只规定了设立的实体条件

12、和程序做了规定。规范典当行股权转让,坚持资本充足原则。为防止资本市场中的欺诈、市场操纵等不公平交易,对自由交易的某些限制和监管是必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6 页 共 54 页须的。意见稿改变原办法对典当行股东转让股权、变更股权结构不加限制的做法,规定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 3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 1 年以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坚持资本充足原则,意见稿保留原办法规定的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 90%的,股东应

13、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二、加强防范典当行业务风险,规范经营规则明确了当物的范围。意见稿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并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原办法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商品房抵押,当物范围的扩大调整由房地产到不动产,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衔接,禁止所有在建工程抵押可减法因在建工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纠纷,允许外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扩大了典当业务,更具合理性,更利于典当业发。于原办法相比意见稿表述上更加科学,当物范围中动产及财产权利质押

14、依法进行,意味着处理质抵押关系依据担保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缩短典当期限,简化经营管理。意见稿把原典当期最长 6 个月缩短为 3 个月。这和典当业的目的相一致,典当主要是灵活便捷性、小额性、经济性著称,特别是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导银行金融业的情况下,典当行以其“三性”特征为小型微型企业及群众个人提供了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7 页 共 54 页非常方便的融资渠道,近年来每年度典当金额以千亿元计即是明证。典当期限缩短为 3 个月更突了典当融资的短期性,期限届满可约定续当也能满足少数当事人对期限的特殊要求。意

15、见稿仅规定典当行对其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不再限制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并对典当余额规定为:对单一当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 25%;对单一当户及其关联方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 50%;不动产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 15%;财产权利典当余额与不动产典当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 80%。典当余额限制的参考基数由原办法的注册资本变为资产总额,更科学,对财产权利质押、不动产抵押典当余额限制原办法规定,“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 1000 万元的,房地产抵

16、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意见稿明显更简洁便于执行,典当行是做更多的财产权利质押还是做更多的不动产抵押可在规定幅度内自主调配,典当行获取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绝当物品的处理规范化。原办法规定绝当物区分估价 3 万元以上和不足 3 万元的作不同处理,后者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意见稿不再区分当物估价多少,一体规定为:典当行可以与当户协议以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所得的价款,就当金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受偿,超过部分返还当户,不足部分由当户清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

17、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8 页 共 54 页偿。当物为动产的,经当户书面同意,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当户自接到典当行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在当物被处置前,当户可以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后,赎回当物。这将与物权法规定的“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相协调,而是通过约定折价或拍卖、变卖,多退少补的办法平衡了双方的利益。缩小了典当行禁止行为的范围。意见稿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

18、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不再禁止典当行的同业拆借、对外投资,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及旧物收购、寄售,明确了对银行的贷款余额最高限额是其资产净额。这些都将会进一步促进典当业的发展。三、意见稿不足之处的分析行业性质定位有待回归。肇始于南北朝时期的我国典当业,历经 1600 年的发展,明清时期发展成为关系民生大计的钱、粮、金、当四大行业之一,典当作为融资方式,以其调剂资金缓急余缺的功能,在民间广为流传,方便了人民生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典当与钱庄、票号并称为中国三大旧式金融业,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原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及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把典当行分别定

19、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特殊金融企业,2021 年 8月调整为原国家经贸委主管后定位为特殊工商企业。意见稿与原办法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9 页 共 54 页虽都没明确规定典当行性质定位,只写明是企业法人,一般意味着仍沿袭原国家经贸委所定的“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性质。主管机关明确为商务主管部门应为证明。但业内不少人认为典当业应为边缘性金融业。意见稿也明确“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不像原办法只把典当定位为“是指当

20、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意见稿既然承认典当业务是融资业务,承办机构理应是具融资能力的金融性质的机构,意见稿 6 章 49 条也多处显示出其金融属性。典当业务与银行的担保贷款相似,主要业务是放款,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活动,因此,应当恢复其金融机构属性,重新划归银监会管理,这样才和世界主流国家的制度接轨。某些行业习惯没得到明确规范。意见稿规定,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先从当金中扣除。我们都了解典当行的主要收益是依靠综合费而不是当金利息,理论

21、上说综合费也不得预先扣除,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典当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21195 号第四条规定,典当综合费包括典当行在实际履行典当合同中产生的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户主张当金发放时预先扣除典当综合费,并要求当金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多数典当行是预先扣除综合费的,各地法院对预先扣除的综合费应否计算在当金总额中持不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0 页 共 54 页同的观点,意见稿应明确之。其次,典当行业中较常见的抽当和顶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抽当是指在当物可分情况下,当户不能

22、偿还全部借款又想收回当品时,可以通过归还部分借款赊回部分当品的方式赎当。这种做法与担保法及物权法中担保标的物的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应在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消灭、担保物才能返还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但抽当能够实现典当双方利益的双赢,故而能够成为典当经营中的习惯。顶当又称抵当,指当户与典当行协商,用一种新当物替换出原来在押的旧当物的行为。俗称“当抵当”。若新当价值小于原当价值,由当户补足;若新当价值大于原当价值,则要典当行补差给当户。这些做法都是典当行业多年积淀下的习惯,有些也符合自愿原则、效率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新法规应当明确规范。第二篇:典当行管理条例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3、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1 页 共 54 页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24、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两个以上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25、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2 页 共 54 页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

26、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

27、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第十二条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典当行以外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典当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3 页 共 54 页行”字样。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

28、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一)注册资本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开业 3 年以上;(三)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的 50%。第十五条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 90%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

29、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六条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 3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4 页 共 54 页权,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 1 年以上。第十七条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典当行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

30、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交回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解散的典当行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3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5 页 共 54 页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二是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

32、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四是坚持厉行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33、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6 页 共 54 页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

34、理。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

35、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三)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7 页 共 54 页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

36、、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

37、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四)机关服务保障管理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

38、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8 页 共 54 页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39、。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此外,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三、提出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1 年 12 月 21 日前,通过以下 3 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 录 中 国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网 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北京市 2021 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将 意 见 发 送 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40、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9 页 共 54 页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41、,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条例所称机关

42、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0 页 共 54 页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

43、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基本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按照国家

44、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1 页 共 54 页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45、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经济适用、

46、从严控制的要求,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2 页 共 54 页划,采购和配置资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47、,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对政府机关的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应当推进集中办公。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

48、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符合简朴、安全、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3 页 共 54 页实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和办公用房调整或者机构被撤销后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办公用房应当由本部门及时收回,调剂使用。第二十七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机关

49、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4 页 共 54 页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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