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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2007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0-09-19 22:26:11 阅读36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课程代码:0022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的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发生在现代环境法的( B )A.产生阶段B.发展阶段C.萌芽阶段D.完备阶段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1873、1880、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
2、造成的霉雾事件,死亡上千人。1873年,日本二氧化硫造成农业损害。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主要立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
3、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2002年10月,简答)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
4、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大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
5、门法渗透。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检疫法律所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B )A.“物物相关”律B.“相生相克”律C.“能流物复”律D.“负载定额”律“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它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
6、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美国白蛾、鼠蛇。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
7、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时空有宜”律。即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有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3.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 A )A.实现环境质量标准B.保护人群健康C.使生态良性循环D.达到环境基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控制和防治泥状废弃物质污染的法律是( B )A.水污染防治法B.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海洋环境保护法D.矿产资源法固体
8、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5.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的时候, 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D )A
9、.环境与资源管理B.污染防治C.总量控制D.资源保护6.作为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依据的是( D )A.行政法B.经济法C.民法D.宪法7.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行为,体现了( C )A.“物物相关”律B.“相生相克”律C.“负载定额”律D.“协调稳定”律8.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了( B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三同时”制度C.土地利用规划制度D.排污许可制度9.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 B )A.开发许可证B.排污许可证C.建设许可证D.生产销售许可证10.目前我国针对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开采采用的收费方式是( C )A.生态税B
10、.开发税C.自然资源税D.排污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只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限定在开采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国家规定的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11.确定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A )A.环境质量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保方法标准D.环保基础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二、污染物排
11、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12.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B )A.10天B.15天C.30天D.45天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13.下列物质中,导致地球臭氧层破坏的物质有( B )A.用于制冷的氟氯烃类物质B.二氧化碳气体C.二氧化硫D.甲烷14.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境外的废弃物( A )A
12、.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B.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输C.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D.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紧急许可证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15.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是( B )A.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B.淮河流域水污
13、染防治暂行条例C.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D.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年,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极为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对全国各大水系的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16.下列不适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噪声危害的是( A )A.社会生活噪声危害B.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的噪声危害
14、C.航空噪声危害D.建筑施工噪声危害17.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是( D )A.45度以上B.小于25度C.25度以上D.5度以上限制坡地垦荒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其余5度。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8.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的株数是( D )A.盗伐株数1倍以上B.盗伐株数3倍以下C.盗伐株数5倍D.盗伐株数10倍在我国的森林法中规定了一种“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对滥伐
15、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3、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对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19.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体制,实行( C )A.分部门和分级管理体制B.分级管理体制C.分部门管理的体制D.统一管理体制(4)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5)授权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
16、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8)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9)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20.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是( C )A.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B.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C.1992年召
17、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D.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会议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包括( ABCDE )A.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 B.世界遗产公约C.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D.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E.生物多样性公约1、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 2、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3、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4、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5、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22.我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
18、( ACE )A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B野生动物保护区立法C风景名胜区立法D对外开放地区立法E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23.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将矿产资源分为( ABDE )A.能源矿产B.金属矿产C.燃料矿产D.非金属矿产E.水气矿产24.我国渔业法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主要有( ABDE )A.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 B.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C.实行捕捞禁、限措施 D.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E.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25.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有( ABCD )A.确认权属B.返还非法占有C.排除妨碍D.赔偿损失E.土地承包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
19、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26.土地违法犯罪的罪名有( ABC )A.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B.非法占用耕地罪 C.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所有权罪 E.非法弃荒罪27.目前法律控制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 AB )A.化学危险物品B.农药C.放射性物质D.核材料E.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28.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有( AC )A.环保行政主管机关B
20、.工商行政主管机关C.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D.税收行政主管机关E.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除了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环保部门以外,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还有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29.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经济刺激制度普遍采用的形式有( ACD )A.财政援助B.罚款C.税收D.低息贷款E.收费3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 ABCDE )A.综合性B.技术性C.社会性D.共同性E
21、.普遍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3、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4、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原则。答:(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
22、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是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是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32.简述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答:(1)任何建设、开发和规划活动,都需要在一定空间和地区上进行,因而都要占用一定的土地。通过土地利用
23、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办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33.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答:(1)推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2)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3)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4)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34.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主要内容。答:(1)增
24、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 (2)防治环境问题的越界转移;(3)环境不利变化的预先通知、协商和相互援助;(4)采取区域环境保护措施;(5)采取全球环境保护措施; (6)制定环境损害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规定;(7)建立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经济制度;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5.试述科学发展观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主要体现。36.试述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答:(1)起诉资格的放宽。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共同财产”按照传统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主张专属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2)举证责任的转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25、因此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是指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就是在不能确定加害行为与被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地“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的三年的特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7.S省渭河流经王村和刘村两座村庄,
26、在一次渭河改道中,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数十亩耕地,同时,由于河道北移,在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于被侵蚀耕地的滩涂。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渭河新增加的这块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村民由此发生纠纷。两村均主张对这片土地享有所有权,经多次协商不成,纠纷拖延多年未能解决。问:本案中新增的滩涂应归谁所有?为什么?答:归国家所有。首先,1995年国土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
27、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规定第18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上述规定,河道新增土地没有明确划给集体所有,集体也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其所有,土地应归国家所有。其次,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属国家所有,河道是水流的一部分,应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土地原来属河道的一部分,是由河道在河水退去以后形成的,也应属国家所有。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也肯定了由河道形成的土地应归国家所有。38.某村村民徐某等人于1985年春在该县清水河边开始建井采
28、煤。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后,徐某等人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但由于其矿井位于1986年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故县矿管局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而徐某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继续开采。县矿管局和劳动局责令徐某等其他无证开采者停产封井,但徐某等人拒不执行此令,继续开采,终于酿成重大恶性事故。问:本案中徐某等人违反了什么制度?为什么?答:本案中,当事人徐某违反了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是国家实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重要制度。徐某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法第16条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并获得许可。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采矿,并且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停产封井的决定,属于滥采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采矿许可的规定,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徐某作为采矿个体户,其采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 35条第2款关于“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禁止由个人开采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20条第1款第四项关于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徐某的无证采矿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与浪费,而且由于安全措施不合法,引发工矿安全事故,其情节如果按照1997年刑法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来衡量,也是符合的,应该依法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