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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备案号 J 1193 -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 05 - 03 发布 -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2、 4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JGJ242 - , 自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第 4.3.2 、 8.4.3 、 10. 1. 1 、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 5 月 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J 125 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3、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见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
4、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2 号楼, 邮编:100048) 。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
5、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杰、 张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5 目次1 总则-2 术语. 2 3 供配电系统. 3 3. 1 一般规定. 3 3.2 负荷分级. 3 3.3 电能计量. 4 3.4 负荷计算.4 配变电所. 64.1 一般规定. 6 4.2 所址选择. 6 4.3 变压器选择. 6 5 自备电源. 8 6 低压配电. 9 6.1 一般规定. 9 6.2 低压配电系统. 9 6.3 低压配电
6、线路的保护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10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导管布线 . 11 7.3 电缆布线 . 12 7.4 电气竖井布线. 12 7.5 室外布线 . 13 8 常见设备电气装置. 14 8. 1 一般规定 . 14 8.2 电梯. . . . 14 8. 3 电动门 14 8. 4 家居配电箱. . . . . . . . 15 8.5 其它. 15 9 电气照明. . 17 9.1 一般规定 . .飞. 17 9.2 公共照明 . 17 9.3 应急照明 17 9.4 套内照明 . 18 9.5 照明节能 . 18 10 防雷与接地.
7、19 10.1 防雷. 19 10.2 等电位联结. . 19 10.3 接地. 20 11 信息设施系统. 21 11. 1 一般规定. 21 11. 2 有线电视系统 . 21 11. 3 电话系统. 21 11. 4 信息网络系统. 22 11. 5 公共广播系统 .22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3 11. 7 家居配线箱. 23 11. 8 家居控制器. 23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25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5 12.2 信息服务系统 . 25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 25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5 12.5 家居管理系统 . 25 13
8、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7 13.1 一般规定. 27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7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27 14 公共安全系统. 29 14.1 一般规定. 29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9 14.4 应急联动系统 . 31 15 机房工程. 33 15.1 一般规定. 33 15.2 控制室. 33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33 15.4 电信|可. 34 本规范用词说明. 35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z 条文说明. 37 1 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9、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整体美观、 维护管理方便, 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 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 O. 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 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1. O. 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 环保、 安全、 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 O.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
10、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 该部分内的住户可经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 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 O. 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 语音、 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人及匹配的设备箱。2. O. 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 控制、 管理及通信
11、的控制器。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 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 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2、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3.2 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其它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 应急照明、 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 值班照明、 安防系统、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客梯、 排污泵、 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高度为 50m 100m 且 19 层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 应急照明、 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 值
13、班照明、 安防系统、 客梯、 排污泵、 生活水泵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 应急照明、 走道照明、 值班照明、 安防系统、 客梯、 排污泵、 生活水泵二级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 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3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 应急照明、 航空障碍照明、 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3.3 电能计量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3.3.1的规定:表 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套型建筑面积 5 (m2 )用电负荷 (kW)电能表(单相)
14、(A)AS60 3 5 (20)B60S90410 (40)C90S GB 50054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6.2 低压配电系统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 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 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 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 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 电力、 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 应分别配电。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 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 箱
15、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 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 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54 0 6.2.6 6 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摞供配电, 当住宅单元数为 3 及 3 的整数倍时, 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2.7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 当同层住户数小于 9 时, 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 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 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 欠电压保护电器。6.4 导体及线缆选择6
1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 预制分支电缆、 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 可选用铜、 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 低毒的阻燃类线缆。6.4.4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6.4.5 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7、 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的线缆。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60m2 且为一居室的住户, 进户线不应小于 6m时, 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 5m时, 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 。建筑面积大于 60旷的住户, 进户线不应小于 10m时, 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 5mm2。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 6.4.7 的规定。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 一般规定7. 1. 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它弱电系统的影响。7. 1. 2 住宅建筑电
18、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 金属线槽布线、 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电缆桥架布线、 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规定。7.2 导管布线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 5mm, 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2.0mm。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 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0mm 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 防潮处理。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
19、应大于楼板厚度的 1/3 , 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1/2 。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 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 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 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 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人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 0 、 1 区内, 并不宜敷设在 2 区内。7.2.6 净高小于 2.5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 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7.3 电缆布线7.3.1
20、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 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2.5m; 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 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 220/380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 lk 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 其净距不应小于 150mm。7.4 电气竖井布钱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 并可采取电缆直敷、 导管、 线槽、 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 1/3 时, 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 电气竖井
21、内电洒、 线缆宜采用导管、 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 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 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 进出线的数量、 设备安装、 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 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 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7.4.6 电气竖井
22、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 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电源插座距地宜为 O. 5m1. Om。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5 室外布线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 6 根时, 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 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 7 根12 根时, 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7.5.3 当沿同一
23、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 13 根18 根时, 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 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 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 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 且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 3m5m 处设电缆井。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 应分别符合表 7.5.5-1 和表 7.5.5-2 的规定。8 常见设备电气装置8.1 一般规定8. 1. 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 低能耗、 性能先进、 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 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8. 1
24、. 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8. 1. 3 住宅建筑常见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8.2 电梯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 3. 2 节的规定。8.2.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 三孔电源插座, 并宜设置检修电源。8.2.4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 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8.2.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8.2.6 电梯井道照
25、明供电电压宜为 36V。当采用 AC 220V 时, 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光源应加防护罩。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单相三孔电摞插座, 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 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 5m。8.3 电动门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 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8.3.2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均应可靠接地。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 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 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8.4
26、 家居配电箱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 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 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 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 6m。8.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I插座回路;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 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5 除厨房、 卫生间外, 其它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 插座回路, 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10 个(组)。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 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
27、负荷保护电器, 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4.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5 其它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 且应符合表 8. 5. 1 的规定:表 8.5.1 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鼓量注2 表中序号 14 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 5 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8.5.2 起居室(厅)、 兼起居的卧室、 卧室、 书房、 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 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 10A 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 冰箱、 排油烟机、 排风
28、机、 空调器、 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 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 10A 或 16A 的电源插座。8.5.3 洗衣机、 分体式空调、 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 IP54 型电源插座。8.5.4 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 起居室(厅)、 卧室、 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 排油烟机、 排风机、 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 8m; 厨房电炊具、 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 Om 1. 3m; 柜式空调、 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O. 3mO. 5m。8.5.5 住宅建
29、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 8m 及以下时, 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8.5.6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 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 2. 3m , 排风机及其它电源插座宜安装在 3 区。9 电气照明9.1 一般规定9. 1. 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 节能附件, 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9. 1. 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9.2 公共照明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 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
30、电源插座。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 前室、 公共走道、 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 在应急情况下,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 开关处宜有标识。9.3 应急照明9.3.1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 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 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9.3.2 19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
31、标志, 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 50m100m 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 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 20 个。9.4 套内照明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 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9.4.2 起居室(厅)、 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