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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大数据时代与隐私权概述1(一)大数据时代的概念与特征1(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2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4(一)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4(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类型 5(三)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7三、大数据时代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经验8(一)国外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8(二)国外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对于隐私的保护10四、完善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11(一)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11(二)完善私法的解决途径12(三)改进公法介入的解决途径12(四)提高行业自律性和安全保护性13 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庄津晨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
2、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社交网站分享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泄露和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企业和商家通过大数据进行产品推送和发送骚扰广告,而明星艺人的个人隐私被廉价出售等社会安全问题比比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更是让许多人深受其害,因此隐私权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人即对此进行了研究,在阐述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而对大数据时代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比较和研究,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的四点建议。关键词: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个人信息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
3、ivacy in the age of big dataByZhuang JinchenFebruary,2020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ra of big data, more and more people share their lives on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information leaks and privacy rights are violated. Enterprises and b
4、usinesses push products and send harassing advertisements through big data, while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such as star artists personal privacy being sold cheaply are everywhere The human flesh search and network violence carried out by Luo make many people suffer from it, so the legal issue of pri
5、vac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eoples attention. On the basis of expounding the concept and protection of privac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hallenges of privacy protection of citizens in China, and then compares and studies the relevant experience of privacy protection of foreig
6、n countrie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four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China.Keywords: Big data age;privacy;personal information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世界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数据时代带来的快捷和便利,通过智能技术进行交流和存储,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泄露和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因此全社会对于隐私权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而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因为
7、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对隐私权日益重视,针对隐私权的立法也不断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因此鉴于此种背景,深入研究隐私权,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这种探讨意义重大。一、大数据时代与隐私权概述(一)大数据时代的概念与特征随着现代科技产业的发展,计算机的普遍运用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各类APP主导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种种方面,伴随着数据的海量存储、传播和运用,大数据时代来临了。而大数据的产生和发展也导致了很多看似无关紧要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政府部门、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商家对这些海量讯息进行收集筛选,提取有效的讯息并转化为可获取的商业价值。但这些讯息并不是全都经过当事人同意进行传播,也并非所有的收集传
8、播所取得的利益都是合法的,而现在由于毫无节制、监管不得当导致了大量有心人士透过种种方式窃取个人信息进行牟利,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要研究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保护,首先就要了解和认识大数据。1.大数据的含义大数据一词最早来源于2008年一则刊登在自然杂志上的关于大数据的研究文章中,一开始大数据主要运用于金融、通讯等相关行业,以及生物、化学等科学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也逐渐被更多的行业所运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而言,对于大数据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众说纷纭。根据麦肯锡公司于2011年发布的大数据的下一个前沿:创新、竞争和生产力一文,关于大数据的界定如下:“大数据指的是大
9、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1而在日本学者城田真琴的大数据的冲击一文中,则把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具有大量性、高速性、多变性三个特征,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获取、分析和管理,能够获取有实用价值的信息。2而在维基百科的页面上,大数据指的是,无法用现有的软件工具提取、存储、搜索、共享分析和处理的海量复杂数据集合。综上所述可总结为: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决策者作出各种管理或经营决策起到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在大数据时代中,数据一词更多地指向于网络信息领域
10、所传播的种种。因此在本文中,关于数据主要指的是电子和网络上的数据。2.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具有4V特点,分别为:Volume(容量)、Velocity(速度)、Variety(多样性)、Veracity(准确性)。这是业界公认的大数据的四大特征。第一,Volume(容量)。数据的大小决定了信息的容量和价值。大数据到底有多大?业界并没有一个以数量级来界定大数据的标准。但根据ICD的观察,全球数据量不断在暴增,而中国科学院的王伟平专家和ICD同样认为到2020年,全球的数据量预计达到35ZB,如果换算成以9GB光盘为一个单位进行叠加所得到的光盘厚度可达223万公里,这个数据相当惊人。第二,Veloc
11、ity(速度)。大数据时代通过各种有限、无线网络实现了人与人、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之间的数据交换。我们通过各种APP的位置实时共享便可以分享自己或者查看他人的位置,也可以通过地图、美团、大众点评等多功能软件完成一次详细的约会攻略,这种数据的交换传播几乎是实时进行的,在提高速度的同时大大降低了延迟。第三,Variety(多样性)。随着数据量的爆炸性增长,数据的来源越来越多源化,数据的覆盖性也越来越广。我们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和提成越来越重要,挖掘的个人数据也越来越广,甚至在不经意间,我们的生活已完全透明。第四,Veracity(准确性)。数据的庞大和多源化,使得人们在对数据进行提取时不得不提高
12、准确性。而准确性的提升,使更多的企业、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分析来破解个人或群体的喜好、偏向,并进行精确的研究和针对。(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公民于信息高速流通采集的过程中所暴露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信息被称为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其中包括了公民在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QQ等APP、网页中上传的个人信息、影像、文字、图片等,也包括了公民存储于手机、平板等智能设备中的语音、影像、截屏等等。社会的高速发展固然带来了便利的生活,与此同时所产生的也是由于信息快速流通和传播所导致的个人隐私泄露和被侵犯、被窃取,而这种现象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越演越烈,有些学者甚至认为,隐
13、私已经死亡,3因此,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刻不容缓。1.隐私权的含义在我国,隐私权被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独立人格权。我国学界对隐私权的普遍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的定义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网络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扩大,而与数据密切相关的网络隐私权正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具有传统隐私权的一般特征。而由于网络隐私的载体为网
14、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网络环境中的隐私空间和隐私行为也会随之产生变化,因此网络隐私不仅包含信息,也同样包括网络空间和网络行为。故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在大数据时代中用广角思维进行更多的定义。2.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被大众所重视,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隐私权认识的提高,一方面也是因为数据化时代下的隐私泄露越来越严重,层出不穷的骚扰短信,五花八门的广告营销推送,甚至无心说出的句子都会被语音识别转化成APP的商品推送,保护隐私权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而针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立法上对隐私权的确立和完善,还是司法上将其列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又或
15、者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到了隐私权,都在不断地增加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不完善,以及行业对收集信息分析的无约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防范意识还不高,在隐私权保护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一)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长期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制度下,对于个人隐私的概念非常模糊,而我国对于隐私权概念的研究起步也较晚。直到1980年,张新宝教授作为国内较早关注隐私权的学者,发表了隐私权一文,而后王利明教授与杨立新教授合著的人格权法对隐私权做出了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我
16、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隐私权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被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借助于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维护公序良俗中含括的隐私权,从而实现间接保护。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持续关注和研究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也对此给予了重视。在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更为具体的
17、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总则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上述规定可见,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我国虽对于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当时隐私权并未形成独立的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
18、多问题:第一,由于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司法解释中虽然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是很难具体界定何为隐私权。第二,何种情况下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出台后,侵权责任法正式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民法总则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并提出了相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尽管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经相对完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利用法律更好地保护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窃取,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2.隐私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除上述民法部门的各种法律规定以外,在2014年
19、3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大大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保障。此外,而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关于隐私权侵犯和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打击力度,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都为司法实践中加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
20、依据。除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外,在2015年由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一文中指出,“要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4这意味着我国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也是面对新的数据网络时代背景下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重要措施。笔者认为,在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关于此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类型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公民隐私泄露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衍生出了多种类型,人们通过网络数据享受高速便利的同时,也生活在无数镜头和数据包围的大网之中,在不知道的情形下,有意无意地暴露了
21、自己的隐私,而被人窃取利用。下面阐述几种在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类型。1.企业等组织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在网络数据化的时代,部分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导致用户隐私泄露成为了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类型。在我们使用手机进行APP下载的时候,总是会在安装过程中提示该APP要访问你的存储空间,摄像头,短信等等,而大部分的APP如果你拒绝它的访问,就无法使用,因此我们都会同意。但是这也导致了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这种方式,对我们的个人隐私进行不正当的收集和提取。与此同时,在我们使用购物软件或者视频软件的时候,总是会有一些所谓的猜你喜欢或者视频推荐,而这些数据的产生同样是因为运营方根据我们的浏览记
22、录和搜索历史进行收集提取分析,再通过推送反馈到我们手上,而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喜好和取向被别人一览无余。而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Facebook在2018年爆发的隐私门。该事件中Facebook查看过多用户隐私内容和使用隐私内容投放广告、商业化所引发的隐私泄露问题,波及了近5000万的用户。2.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除了企业对用户信息的提取导致的隐私泄露,政府部门也在大数据时代中扮演了侵犯公民隐私的罪魁祸首之一。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通过大数据来统计人口,调查犯罪,似乎都是好的方面,但是2013年震惊世界的美国“棱镜门”,却让人不得不正视政府在侵犯公民隐私中所扮演的角色。“棱镜”
23、计划是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于2007年开启的一个秘密监控项目,于2013年被爱德华 约瑟夫斯诺登爆料后成为了震惊世界的隐私泄露事件。在该计划中,许可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而这些计划公司包括微软、雅虎等九家世界范围内广受公民使用的全球公司。因此,美国国家安全局每天可以接触到数以万计的个人聊天、私人日志、存储的海量数据、日常语音通信、各种类型的文件传输以及个人社交网络数据。美国政府也出面证实,它确实要求美国公司威瑞森提供数百万私人通话记录,其中包括个人电话时长、通话地点和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这件事情不仅是对美国政府形象的
24、一次冲击,同时也提示人们对政府部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要保持警惕和关注。3.市场交易和需求导致的隐私外泄和多次传播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个人信息和隐私同时也成为了市场的可交易对象,比如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隐私进行勒索或者二次贩卖传播获取利益,又或者是有心人士对他人信息进行多次转手扩散以达到牟利。在此之中深受其害的当属演艺明星,去年微博爆发了一场黄牛大肆倒卖艺人个人信息的热搜事件,最开始是由两位出演了夏季爆款剧晋升流量的小生,由于粉丝的暴涨,对于私人信息的窥视欲和需求引发了黄牛的传播热潮,而明星不堪其扰在微博公开声明谴责,却引发了黄牛的疯狂报复,不仅是他们,还有无数艺人的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电
25、话号码等本应该是私密的内容被明码标价地出售,还有无数人进行购买并且表示都是真的。这样的乱象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尤其是偶像艺人等公众人物,他们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变得更加无所保留,而市场的病态需求也导致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猖獗。4.人肉搜索以上几种侵权类型或多或少都和利益挂钩,而人肉搜索这种类型则更多的来源于人的窥探欲和恶意,人肉搜索也是网络时代的伴生物。人们通过网络上的蛛丝马迹来拼凑出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肉搜索并没有明确的好坏,但是由于人们利用的不同,人肉搜索的目的和本质经常性地扭曲和变坏,导致了人肉搜索更多地是一个贬义词。2012年的电影搜索就讲述了一个因为一件小事引发的网络暴力,在
26、这个万物皆可搜索的时代,人们的一言一行被无限放大,而我们用来记录日常的社交信息,却会在搜索中变成暴露我们自身的利器。有人在和前任分手之后不断窥视前任的社交平台,并且找到了对方的现任,把他们之间的一切窥探殆尽,而后匿名发在网上,故事的走向由当事人编造或阐述,也许被窥视人在故事里就变成了渣男,或者第三者,而当事人可能还一无所知,直到被网友进行留言攻击,才知道自己被人看得干干净净。而去年同样有一个女生仅仅因为理念的不同,对于某疑似抄袭的小说发表了自己的言论,便被小说作者的粉丝挂在网上,进行了言论暴力和人肉搜索,甚至引发了现实中的人身威胁,最后该女生不堪其扰,自杀未遂,一条生命险些凋零在花季。(三)大
27、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前文已述,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备受侵害,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行业缺少规范性,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高等问题,导致了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1.时代发展要求数据的公开化和个人隐私的矛盾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是社会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数据收集对国家运转和经济民生进行了解和指导;企业通过数据提取获取市场走向和顾客需求,对产品研发和生产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开发;部队通过数据分析判断战争走势和进行作战部署;在科研方面对于数据的要求更是严苛。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的也是个人隐私在过程中的泄露,根据2015年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的相关内容显示,2014年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28、网泄露学生信息130万;12306官网泄露旅客个人信息10万;美国社区医疗CHS泄露患者信息450万。5而这个数据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应该还在增加,用户的核心利益得不到保护,隐私也被不断侵犯。而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并弱化其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2.专门性立法滞后与隐私权亟待保护的矛盾前文已述,我国虽然已经把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明文入法,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国提出了大数据的相关战略,可是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因此对隐私权加强专门性保护立法势在必行。日前,由人大张新宝教授牵头执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虽已完稿
29、,但毕竟还处于建议稿阶段,尚未形成针对个人信息的专门性保护正式立法。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从公法和私法多个角度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约束多方的行为,利用强制力制约侵权和犯罪行为,是我们在立法层面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所面对的挑战。三、大数据时代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经验(一)国外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隐私权产生于美国,1890 年,哈佛大学教授Samuel DWarren与Louis DBrandeis合写了一本书名为The Right to Privacy,在该书中他们的论述被公认为隐私权这一概念的首次出现,他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利,法律应该保障
30、公民的个人思想、情感、情绪以及私生活不对社会公开。6“所谓的隐私权意味着,自然人、团体和组织机构有权控制个人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度。”这句话出自1967年美国法学家维斯廷的隐私权与自由。7 而Robert C Post则对于隐私权内涵的扩展进行了界定。8在此之后各国的研究学者们开始重新界定隐私权,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自我决定和参与自己信息交付和资料传播的权利,来避免政府、企业等第三方对其隐私进行不正当的采集和传播。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外也开始重视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研究,尤其是美国在2013年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棱镜门”事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重于大数据与隐私权的研究
31、。而2014年,美国政府发布了两份有关于大数据的研究报告,分别是大数据与隐私:一种技术的视角和大数据:抓住机遇,保存价值,分别从技术和政府两个角度探讨了关于大数据和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各国的法律在历史发展中都对隐私权进行了针对的立法保护。在此之中,美国和欧盟都有详细的立法,其相关规定阐述如下:1.美国关于隐私权在立法上的体现美国对于隐私权的研究最早,在立法上也有许多建树。美国的立法主要针对不同角度不同主体造成的隐私权侵害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先后颁布了隐私权法案、电子通信隐私法、线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诸多法案,其中于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案主要是针对于政府机构
32、制定的,但是并没有扩大约束到州级政府机关部门和全国范围的各类民间组织,针对性较强,普遍性较弱。1986年由美国国会制定的电子通信隐私法则主要约束关于电子通讯领域产生的隐私权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有滞后性,且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该法案对于现代社会的电子隐私安全的保护效力有所减弱。而后又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隐私对商业网站提出了责任要求和约束,要求其尽到保护义务,于是在199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线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随着时代的发展,针对大数据时代高速流通的数据情况和技术使用对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犯和利用问题,美国白宫在2015年颁布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此规定中存在有商家可以自行
33、制定隐私政策等法律漏洞,对于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仍有威胁。于是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出台并通过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于2020年1月生效,该法案是一个隐私保护条例,用于保护个人数据,它提出不论公司的地理位置在哪里,只要公司服务的消费者群体有加州和纽约州居民,则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会遭到罚款。这个法案不仅在加州和纽约州施行,同时也涉及了整个美国。2.欧盟关于隐私权在立法上的体现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作为一个多国家组成的共同体,更倾向于通过立法的模式使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来达到共同约束和保护的目的。因此欧盟委员会作为带头人,颁布了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个人数据保护
34、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关于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规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调整,并要求其成员国严格遵守。其中,于1980年颁布的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作为早期颁布的针对隐私权的法律,在其中对于个人隐私权做出了明确的关于保护的最低要求标准,成为之后的立法准则,并在其规定中设置缓和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之间的矛盾点的内容。1995年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则针对各国对个人隐私权法律制定提供的保护能够统一而制定了相关的共同标准。1996年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则是对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补充。随着数据化时代的来临,针对电子通讯
35、领域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该指令提出了对于网络领域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并且界定了“使用者”、“电子邮件”等网络使用概念。在2009年之后,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欧盟在针对该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隐私权的范围、商家应尽的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合法救济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多更广的法律规定。 (二)国外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对于隐私的保护相较于欧盟在立法上下足功夫,利用法律的强制力进行约束,各成员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在其立法规定之外,更多采用了行业自律的办法来约束各方对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并课之以承担责任惩
36、罚,因此该举措优势比较突出,现作阐述如下: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都源自于美国领先的科技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在美国所产生的数据泄露导致的隐私问题也更加严重。由于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的创造力和创新性,在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美国更多地放手于行业本身进行自律。美国的行业自律有多种形式,如建设性的行业指引,这是通过自律组织的规定约束,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的一个保护隐私权的行业指导规范,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98年发布在线隐私指引的美国在线隐私联盟。通过行业指引能够建立起统一的行业标准守则,但是由于制定主体和履行者都是企业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者和监督措施,而在指引中也并未规定对
37、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该作何处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导致了强制力的缺失,无法实际约束企业。除此之外美国还有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这是行业自律的一种主要方式,尤其是互联网行业。他们成立网络隐私组织,为了保护互联网隐私从而对加入该认证组织的企业发放隐私安全认证标志,并要求企业遵守他们的组织规则,服从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相较于行业指引,该方式有更强的约束力,他们的认证是一种具有商业信誉的行业标示,而在此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TRUSTE和BBB Online。但是由于每个组织的认证标准不尽相同,对用户的判断选择难以做出具体性的标准,而这个计划同样没有强制性,容易导致企业无视成本的犯罪。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技术平台用
38、户可以自主来设置隐私偏好来保护自己隐私安全的技术保护模式,以及对接国际与欧盟合作的安全港计划,都是美国行业自律的重要表现,这些方式各有各的优点,但是也有因为自主性的高度宽松和强制力的缺失导致的隐患,在参考美国的行业自律方式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规避这些隐患,采纳优点和长处更好地完善我们的行业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四、完善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 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我国民众对于个人隐私虽然有了认识上的提高,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仍然很薄弱,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很多人在社交网络上轻易地暴露自己的现实地区或者生活背景,导致了被人肉和被收集数据的危险。因此提高个人隐私保护
39、意识尤为重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增强对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教育。对于大部分中老年人来说,隐私权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而一些家长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的,如翻查子女的手机信息,对子女的手机或者电子设备进行监控。增强隐私权概念的普及和意识的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是极其必要的。第二,谨慎使用网络交易,减少不必要的隐私泄露。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使用网络交易,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利用父母的支付信息或者账户进行交易,最后导致了不必要的隐私泄露。因此对于网络交易,不仅成年人要谨慎,更要教育未成年人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更不要随意地直接转账或者在
40、对话间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背景等。第三,谨言慎行,不要轻易地在社交平台暴露自己的私人信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社交平台晒生活,晒各种各样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也许在无意之中暴露了个人信息,而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导致了许多人的言行容易被放大引发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而受到侵犯的人又因为无法确定加害者而无法维权,因此在保证自己的隐私不会轻易被人挖掘的同时,适当地在社交网站上发表言论,分享生活,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力做到的事。(二)完善私法的解决途径虽然我国已经在民法总则中将隐私权列为了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但是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隐私权更多的是关于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层面的
41、保护,显得空泛模糊,并没有一项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现在我国的学者们也针对个人信息隐私入法提出了很多的建议,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并非是浑然一体的,两者存在着区别,“明确这一点,无论是对人格权制度的完备还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均有相当重要的意义。”9因此在私法方面我们应该加快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脚步,制定一部尽可能全面的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三)改进公法介入的解决途径除了私法方面应加快专项法律的设立,在公法方面我们也可完善和填补相关的内容来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游志强教授从宪法角度论述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和方法,
42、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障,即在宪法规范中找到公民隐私权保障的依据,也就是确立公民隐私权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另一方面要完善公民隐私权的宪法救济,包括违宪审查和行政救济。10除了在宪法层面提升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在刑法领域,针对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侵犯范围大,受害面积广的侵权行为,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主体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四)提高行业自律性和安全保护性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很快,我们有着全世界最强大的电商网络,但是我们的行业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来控制和保障企业不会侵犯和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利。除了立法的强制性约束外
43、,笔者认为我们同样应该参考美国的行业自律,让企业自行带头设立行业准则,在保障企业的创造力和创新性的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行动中来。与此同时,互联网产业也应该增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在用户同意等用户守则中针对隐私权的部分条款,应该尽可能地减少霸王条款和规避责任的免责声明,以及应该把相关条款置于明显位置且作为必读条款,来减少用户不看或者漏看的可能。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为整个社会所重视,面对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被侵犯和窃取,我们在保护隐私权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各界人士和我们自身的努力。参考文献:1 刘家玲.大数据
44、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2 日城田真琴.大数据的冲击M.朱四明,周自恒,译.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3. 3 Simson Garfinkel. Database Nation: 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M. OReilly Media,2001:3.4张鹏.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6.5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4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R,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57. 6章菁雯.大数据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7
45、.7王韫.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9.8Robert C. Post. 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M. Yale Law School Legal School Repository, 2001(185):2088.9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2013(7):66.10游志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分析J常州工学院(社科版),2015(2):85+90.致谢本论文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陈春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陈春老师在笔者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和指导,使论文的完成度大大提高,也使内容更加丰富,让笔者在攥写的过程中对论文所选的内容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看法。同时也感谢在隐私权方面建树不凡的各国学者和立法人士,为笔者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确立明确的方向,引导笔者对该论文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编写。在此对我们的导师陈春再次献上衷心的感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