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的隐私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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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视域下的隐私权保护目录互联网视域下的隐私权保护2摘要2Abstract2一、 互联网背景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分析3(一) 案情简介【1】3(二) 裁判结果及理由41. 一审裁判结果:百度公司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4二、隐私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起源8(一)“隐私”的概念8(二)“隐私”的起源8(三)现代的“隐私”9(四)网络信息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101、个人信息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客体102、以“私”为核心的网络隐私权13三、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5(一)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5(二)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61.

2、对于隐私权的判定我国缺乏统一标准162.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滞后163.网络隐私数据被不当收集及处理。164.法律没有明确隐私的具体范围175.我国缺乏行业自律措施的管理与引导176.我国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机构19四、国外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及借鉴19引言19(一)美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19(二)欧盟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21(三)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2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制度的立法建议23(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隐私权法。23(二)明确界定个人隐私权利内容23(三)对个人隐私明确界定标准24(四)针对行业自律加强管理与引导24(五)设定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26(六)建立专

3、门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构26六、致谢27七、参考文献27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服务和工作等等都大量使用网络和接触网络,可以说,人们从互联网中大获益处,互联网将人类的生活引领至了科技前沿,甚至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的文明进步。但这种“便捷式”的生活却随之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为这种“便捷”,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大量的商家有意的收集、加工,商家们收集这些信息一方面是为了加大和提高服务质量,能够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精准度,但往往这种收集加工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也提高了暴露公民个人隐私的风险,信息在被收集、分析和使用过程中会不经意的被暴露、转

4、卖。例如:年龄、身高、健康与家族病史等代表生理特征的信息;姓名、家庭住址、职业、手机号码等代表社会特征的信息;纳税记录、信用状况、手机通讯录等代表行为特征的信息。 在当今时代,网络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获取的手段种类繁多,互联网通过采用交互式的传播,对经过加工整理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公民的上述隐私作为其商业销售对象进而继续服务,同时也带来了将公民这些信息在公众面前被暴露无遗的情形。公民的个人隐私被暴露在网络上,使那些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晓的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遗传病史、工作职位等信息被他人所知晓,公民个人受到商业销售的频繁骚扰;商家会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历史推销商品,医院会根据病史来推销治疗方案,

5、金融平台会根据金融信息推销理财产品,甚至因为这些信息泄露导致不法分子们对公民进行诈骗。这些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发生,让人民愈加重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保护Abstract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the indispensable thing in people life, peoples consumption, services, and work, a

6、nd so on are extensive use of network and removing network, it can be said that people benefit from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will lead to human life the fronti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 far as to say tha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But this portable life followed a series

7、 of problems: because of this convenient,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 lot of businessmen interested in collecting, processing, merchants to collect the information on the one hand is to increase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rvice, can accurately grasp the service object of precision, but ofte

8、n this way of collecting proces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increasing the risk exposure of citizen privacy, the information in the collection, analysis and use process might inadvertently exposed and resold. For example, age, height, health and family history represent physical characteri

9、stics; Name, home address, occupation, mobile phone number and other information representing social characteristics; Tax payment record, credit status, mobile phone address book and other representative 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In todays era, the Internet means a wide variety of cit

10、izen privacy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the spread of the Internet by adopting interactive, analyze the after processing of information, the citizens of the above privacy as its commercial sales object, in turn, continue to service, but also brought the citizens of these information was exposed in pub

11、lic. Citizens personal privacy is exposed on the Internet, which makes those who do not want to be known by others personal name, contact information, home address, genetic history, job position and so on known by others, and citizens are frequently harassed by commercial sales. Businesses will sell

12、 products based on consumers consumption history, hospitals will sell treatment plans based on their medical histories, and financial platforms will sell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 based on financial information, or even criminals will cheat citizens due to the leakage of such information. The occur

13、rence of these infringements makes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et.Key words: Privacy、Network privacy、Network environment;一、 互联网背景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1】朱烨在使用单位和家中的网络上网浏览相关网站时,发现如果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的关键词之后,会在一些特定的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一系列广告。于是,在2013年4月17日,朱烨通过百

14、度网站搜索“减肥”、“人工流产”、“丰胸”等一系列关键词,然后再在地址栏输入,,等网站后,网页就会出现一系列有关“减肥”、“人工流产”、“丰胸”等相关广告,广告左下面的“掌印”标识,会出现网址是的网页,此网址是“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即使删除了历史记录,再次进入4816和500kan等网址,依然还是会出现“减肥”、“人工流产”、“丰胸”等相关广告。另外,百度()首页设置了一个链接-使用百度前必读,该链接放置于页面的最下方,并且用下划线进行了标注,但字体较小并且呈灰色,夹在了“2014Baidu”与“京ICP证030173号”中间。点击进入“使用百度前必读”,页面右侧放置了“隐私权保护声明”的

15、链接,点击进入,该声明共六条,在第二条第三款告知用户百度网讯公司使用了cookie技术,cookie主要的功能就是“方便用户使用网站产品和/或服务,以及帮助网站统计独立访客数量等。运用cookie技术,百度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并允许您设定您特定的服务选项。当您使用服务时,会向您的设备发送cookie。,2013年5月6日,朱烨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未经朱烨本人许可,记录并跟踪了其本人所搜索的相关关键词,使朱烨本人的兴趣爱好、工作生活学习等特点显露在了相关的网站上,同时百度网讯公司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朱烨浏览的网页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放,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并且精神

16、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朱烨隐私权的行为并且赔偿朱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承担公证费1000元。(二) 裁判结果及理由1. 一审裁判结果:百度公司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其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并且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在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了朱烨的个人信息,并在违背其个人意愿,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法院认为,所谓的个人隐私概念,除了用户个人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朱烨虽然利用

17、特定词汇进行网络搜索时在互联网的空间中留下了私人的活动轨迹,但这一活动轨迹展示的是朱烨个人上网的偏好,反映的是朱烨个人的兴趣、需求等私人信息,在某些方面标识了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个人的私有生活情况,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其次,虽然cookie技术识别和跟踪的是网民所使用的浏览器,但浏览器本身不会直接产生用户个人数据或信息,它只是网民用来借助形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工具。所以,当朱烨在固定的IP地址利用特定的词汇进行网络搜索时,其个人本身就成为了特定信息的产生者和掌控者,而百度网讯公司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利用这些信息时,cookie技术其实并不存在侵权问题,但巧就巧在百度网讯公司在使用cooki

18、e技术的同时,收集了朱烨个人网上活动轨迹,并且根据他的上网信息在百度网讯公司的合作网站上展示了与其上网信息有一定相关联的推荐广告内容,进一步利用了他人隐私进行了商业活动,但这种利用却不是使用cookie技术的必然结果,因此已经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最后,因为百度网讯公司在网站中是属于利用默认的形式来阐述网民同意百度网讯公司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并利用他们的上网信息,网民可能压根不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可能会被商业搜集和利用以此令不良商贩获利,更无从对此表示否认或同意,这就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在默认用户在“选择同意”时,应该承担更多和更严格的说明和提醒义务,以方便网民对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

19、进而作出理性的选择,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百度网讯公司网页中的使用百度前必读标识中,虽然有一定的说明和提示的内容,但这些字却放在了网页的最下方,不仅字体明显较小,而且还夹放在“2014Baidu”与“京ICP证030173号”中间,实在难以识别并不能提醒用户加以注意,根本不能起到规范的说明和提醒作用,因此,这些行为不足以让朱烨明了存在“选择同意”的权利。所以对百度网讯公司关于已经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观点,不予采纳。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犯朱烨隐私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朱烨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

20、结果: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最终在2015年5月6日做出(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写到:首先,个人信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网络用户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网络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所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一定的个人信息和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一定的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和用户的自身剥离出来,便不能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某一

21、个人信息的范畴。经查,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和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并没有专属定向识别使用该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虽然朱烨认为其因使用同一浏览器,感觉自己的网络活动轨迹和上网偏好被百度网讯公司收集利用,但事实上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将并没有将朱烨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起来并利用推广来以此盈利。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收集和利用朱烨的个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朱烨隐私权,二审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其次,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向朱烨所使用的浏览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不属于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规定第十二条强调了“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造成损

22、害”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构成要件。但在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没有将百度网讯公司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没有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不符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特征。朱烨本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其造成了事实上的实质性的损害。虽然朱烨在诉讼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因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但这些只是朱

23、烨个人的主观感受,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只凭朱烨的个人主观感受就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朱烨造成事实上的实质性的损害。再次,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对朱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二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已经明确告知网络用户可以使用包括禁用cookie、清除cookie或者提供禁用按钮等方式阻止个性化推荐内容的展现,尊重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至于原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尽到显著提醒说明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cookie技术在当前互联网领域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信息技术,基于这一技术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也仅是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且

24、使用方式只是为了将该匿名信息作为触发相关的个性化推荐信息的算法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个性化推荐服务依法明示告知即可,网络用户亦应当努力掌握互联网知识以及熟练掌握使用技能,提高自我适应能力。经查,百度公司将使用百度前必读的链接设置于首页下方与互联网行业普遍通行的设计位置相符,链接字体虽小于处于首页中心位置的搜索栏字体,但该首页的整体设计风格简单大方,没有过多设计图片和文字进行刻意干扰,网络用户普通都能够注意到该链接。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百度网讯公司已经明确说明cookie技术和使用cookie技术后所产生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已经通过提供禁用按钮为用户提供选择退出机制,朱烨在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所提供的

25、服务时已经被明确告知了上述事项,但其仍然选择继续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该将他的行为视为对百度网讯公司采用默认“选择同意”方式的认可。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8828-2012)5.2.3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前应该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包括默示同意或明示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可认为个人信息主体默许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参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非个人敏感信息,一般个人信息允许采用不同的知情同意模式,目的在于,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

26、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能够寻求最大公约数。举重以明轻,百度网讯公司在对匿名信息进行收集、利用时采取明示告知和默示同意相结合的方式当然不违背国家对信息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政策导向,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综上所述,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侵犯朱烨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二、隐私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起源(一)“隐私”的概念“隐私” 这一词语自古以来就已经存在,它是一种很宽泛的概念,历代的学者对于“隐私”的概念和如何保护隐私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及研究。大部分的学者将隐私的定义分为两大类:第一种,是将隐私

27、看成是一种人权,是人和社会的价值所向;第二种,是将隐私看成是一种状态,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思想、认识和感知。因此对于隐私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二)“隐私”的起源隐私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更具体的说,追溯至业已成为经典法律文献的Charles Warren和Louis D.Brandeis所著的著名论文隐私权2。正是在Warren和Brandeis他们的论文中,隐私被首次认为是有价值的社会利益而应得到法官的明确保护。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Warren和Brandeis主张,在普通法中隐私早已视为值得保护的隐含价值。普通法上业已存在知识和艺术产权,而对前述权利的司法保护

28、则被解读为更为宽泛的隐私利益的表征。因此,越是具体的权利背后蕴含的原则反而越抽象2。普通法中所暗含的隐私利益促使Warren和Brandeis得出了结论:隐私本身应当被视为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作为普通法上的权利,隐私应当得到承认,并且得到普遍且连续的适用。对Warren和Brandeis而言,隐私,毫无疑问,有着明确的含义。他们的论文原本是对新闻界日益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回应。在他们两人看来,这种侵入在各个方向都僭越了得体和正派的界限3。他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找到对侵入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律基础。隐私的概念因而被精心塑造为能够支持反对强大大众传媒斗争的形态。将其描述为“不受干扰的权利”4,Wa

29、rren和Brandeis将隐私设想为在没有涉及公众或者整体利益的情况下,通过阻止未经同意的出版和复制其艺术、文章、肖像、声音等作品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实,换言之,有关其人格的任何方面的方式,保障个人保有内心安宁的权利。虽然Warren和Brandeis论文的发表没有立即影响到立法和判例5,但却将其他研究者的目光吸引到隐私之上。他们观点中的创新之处对大多数现代研究者产生了积极影响,为数众多的研究者欢迎并且接纳了他们的观点。然而,他们的论文依然受到并且仍在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猛烈批评:保护隐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受到挑战6;“隐私的大众传播侵权”受到批评7;证明隐私在普通法传统中已经受到有限和间接保护

30、相关案例的可靠性受到质疑;甚至连文章的开创价值也遭受非议。类似Warren和Brandeis提出的确定隐私概念的指导原则亦并非总被接受8。因此,Warren和Brandeis的论文提出了保护隐私的问题,但远远没有明确隐私的概念。并且,我个人认为即使研究者们一致同意Warren和Brandeis的观点,隐私的概念依然能够成为问题,因为Warren和Brandeis并未就此给出完整答案。即使承认隐私的概念包括不受传媒恣意干涉个人事务的自由显然也是不够的。因为在此领域外,公民个人生活的不同方面已经以一种多多少少尚存争议的方式涉及隐私问题。“不受干扰的权利”表述本身并无更多助益。这样的表述虽然生动,但

31、却略显夸张,界定含糊且松散,因此,纵然学者们因其鲜明的形象有所偏爱,但却无法成为各方共识的坚定基础。结果,超过一个世纪以来,学者们,特别是美国的学者们一直在为系统地解析隐私概念而努力。自隐私保护原则被美国法院大体接受以来,绝大部分精力都耗费在了“论证基于一般隐私侵权做出的法院裁判”“根据受到威胁的隐私面向归类裁判”以及“批评法院对隐私的解读”等事务之上。(三)现代的“隐私”正如前面所说的历史回溯所展示的那样,隐私在法学界的崛起本身是充满争议且不系统的。这种背景解释了当今对隐私认识的多样性以及对其定义缺乏共识的缘由。当然,的确存在着对其核心内涵的表面共识。就此而言,法律文献几乎没有反映出西方社会

32、中对隐私基本的、普遍的认识。事实上,隐私似乎被公认为包括隐逸或者独处的权利9(保持安宁的权利,保持匿名或者不受不必要干涉的权利)。对于将隐私作为“掌控自我信息”(作为秘密或者受庇护的隐私)的观点而言,前述说法也能成立。在共识之外,有关隐私范围的争论则甚为激烈。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隐私与“自治”关联起来,将之理解为作出诸如使用避孕药具等个人私密决定的权利。这种观点同样招致批评,因为“隐私”和“自治”被认为不仅概念不同,其所牵涉的自由权利亦有所区别。更准确的说,前者被认为描绘了一个领域,在其中,个人得以免受侵扰,而后者则关涉个人按其意愿行事的自由,即描绘了一个个人自由的领域;甚至有观点认为,最

33、高法院将“隐私”与某种行为自由关联起来,是错误地将“隐私等同于人们保有隐私的意图”10。由于做出私密决定的个人自治观念乃是是否承认隐私是一种普遍的、包罗万象的宪法权利的试金石,这些批评意见显得尤为中肯。其次,美国法院在受到侵权法保护的隐私权领域中加入了“姓名权和肖像权”,例如,人人享有的掌控其姓名及本人肖像使用的权利。一个侵犯此种权利的典型例子是在广告或为其他目的,未经同意使用原告的姓名或者肖像(如照片)。将此权利视作隐私的组成部分历来备受争议。有反对观点认为,个人的姓名和肖像,与其被视作隐私的面向,倒不如说是“公开权,即从某人受到公众的注意当中赚取利益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或者商标权的商业

34、权利。”换言之,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该问题上的批评意见同样对隐私的定义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原因在于,在侵权法领域,对个人姓名权及肖像权的保护扮演了促成保护隐私这一司法趋势的关键角色11。(四)网络信息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互联网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最具创新性的发明。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产生了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式,也改变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与大数据信息处理相比,互联网的普及可以看成是信息化时代,通常称之为网络信息化时代。而网络信息化所带来的社会变化却改变了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和权能属性。1、个人信息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客体美国、德国等

35、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令隐私权得到了体系化的法律保护。但随着人类社会大步迈入网络信息社会后,保护个人隐私便重新成为了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个人信息成为隐私权保护的最主要客体,各国在原有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也纷纷出台以保护个人信息为核心的隐私权专门法律。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追求个人自主的自由,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1965年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若干重要判解释并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在生育自主、家庭自主、个人自主及信息隐私四类案件中确定了隐私权保护12。而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就是个人自主性决定。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36、,政府在征税、发放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监督、指挥军队及执行刑法等方面皆须保存大量数据信息,其中大部分是公民个人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一旦公开将会对个人人格造成损害。政府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信息,同时承担避免不当公开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的根源来自于宪法。至此,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首先在对抗政府利用计算机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领域,美国率先推进。在Whalen案之后,美国关于信息隐私的保护,有两个发展重点:法院通过个案利益衡量的方法,去判断政府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合宪性或合法性;制定隐私保护特别法。由此可以得出,电脑与网络使得记载和传播个人信息成为可能,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在个人信息的角度进行

37、了全面的聚合,而保护个人隐私的立法也得以实际操作。美国1974年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从内容上看,就是约束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等行为,该法律通过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平衡了公众利益和隐私权。德国人口普查法于1983颁布,以便进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结果,人口普查法的颁布引发了全社会的抗议,并引发了宪法诉讼。该法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违宪,并创设了个人信息自主(自决)权。该案的判决有三重重大意义:一是在特定的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内,进一步创设了个人信息自治。二是在方法上对“领域理论”进行了扬弃,不再从阶层上区分个人事务,并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评定标准改为数据的使用或结合的可能

38、性。三是创设信息自主权,信息数据收集处理的宪法规范性保障得以强化,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行使提供了一个宪法基准。“一般而言,德国人格权法中隐私权领域的发展是从信息自主领域理论到信息概念的发展,构建了以信息自主权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12如果说美国的隐私权保护面对网络信息的发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找到了着力点,那么德国的隐私权保护则几乎直接被信息自主权所取代。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大力发展,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纷纷制定了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为了统一各成员国的法律,1995年欧盟发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指令,2002年欧盟又发布了

39、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2006年欧盟再次发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3月15日关于保留公用电子通信服务或公共通信网络中处理或生成的数据以及修改指令。以上三个指令,构成了欧盟目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主体。根据欧盟1995年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已对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了修改。美国虽然也同时面临着个人信息数据被滥用的冲击,但美国却没有制定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仅仅只是针对个人信息数据被滥用危险比较大,个人利益特别需要保护的特殊部门进行特别立法。美国继1974年制定联邦隐私权法后,1980年制定了隐私保护法、1988年又制定了电脑比对和隐私

40、保护法,对信息数据化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完善,随后又在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领域、家庭教育领域进行了特别立法。在美国,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更倚重行业自律。例如TRUSTe认证,商业改善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 BBB )下成立的BBBOnline,对达到某种隐私标准的网站进行认证等13。对于电脑直接处理的个人数据或用于识别个人的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是否意味着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作为新的权利保护客体而出现?持这样的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14,但是我们也看到,个人信息数据立法通常会和隐私保护联系在一起规定,或者个人信息数据立法的宗旨必然包括保护隐私权,而美国一直在用隐私权

41、保护涵盖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保护。我认为,从个人信息数据或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上看,两者的目标都是保护个人自主性控制权和决定权。由于个人信息数据的私人性,以及个人信息与个人之间的私人性联系,从积极意义上说,这是隐私权保护不可避免的内容。当然,隐私是一个比个人信息数据范围更大的概念,“有时,隐私一词可能意味着获取和揭露信息,有时可能意味着身体的隐私,有时又可能指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有时又可能指个人的决策权。简而言之,隐私这个词对信息、身体、财产和决策都有含义。”15但如果能站在个体自主性的角度来看待隐私权的发展演变,则个人信息时网络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主要客体内容。这一客体内容的加入,同时改变了隐

42、私权的权能属性。2、以“私”为核心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一般是由现实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而延伸至网络空间,因此而产生的16。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隐私权的问题。第一,当我传达信息给你时,你期望知道信息的确是我传给你的。第二,当信息在我们之间相互传送往来时,你并不希望被任何人窃听。第三,一旦所传达的信息已经在你的桌子上,你不希望有人擅自闯入你的空间去阅读信息。这三种情况都很重要。假如做不到的话,都会带来麻烦。我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也必须保有隐私权17。网络隐私权除了个人信息外,也包括网络空间、网络行为、网络方式等内容,当然从广义上看,网络隐私权所表现的形式都是信息。这种变化和政府权力扩张

43、相结合,塑造了完全不同的隐私权权能属性。20世纪下半叶开始,人类社会通过计算机实现全球互联的交往沟通,网络已经融入了当代人的基本生活。人们社会交往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开启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信息社会。网络信息社会是一种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而实现全球共享的交往模式。在网络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互动,均需要依靠一定的场所或区域来进行,这样一个场所或区域便构成了虚拟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人类文明生活的创造物,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是现实社会交往空间的延伸。在网络这个互动的场所和区域,人们之间的交往形式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变。网络社会摆脱了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直接性,以及活动范围受制于物

44、理空间的狭窄性,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参与交流与信息共享。数以亿计的计算机和高速信息系统所构成的网络,以及呈几何倍数增长的网民,组成了所谓的“网络信息社会”。人们在网络信息社会中进行生产活动、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所以他们不得不放弃隐私,在这种几乎没有隐私的情况下,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提出了“选择的共和国”,试图指明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出路。“当代法律中所定义的隐私概念远远超出了公民对个人空间的基本需求,也超过了对其私生活保密的权利。事实上,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这种形式的隐私之战已经失败了。现代技术的进步意味着这种形式的隐私将会消失。只要政府想,它可以在任何地方一字不漏

45、的听到它想听到的任何声音,即便是一个针头掉落到地上所发出的声音。”“从根本上说,这场斗争不是关于收集信息本身,而是关于如何防止个别公民因使用信息而受到伤害。在计算机时代,人们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可以被记录下来,或者至少他们屈服于这个无助的现实。因此,隐私与其说是保持秘密的权利,不如说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地从事私人行为的权利。18”除了上述理论外,对隐私权法律利益的讨论也形成了多重争议的局面19。然而,毫无疑问,与最初的隐私权保护相比,互联网信息时代隐私的核心内容已不再是消极的“隐”,而是以“私”为核心的积极的“隐”,即积极行使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福利国家政府权

46、力的扩张相结合的状态,使得隐私从“隐”中彻底暴露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消除饥饿、贫穷、经济危机、社会动乱等自由资本主义的一系列弊端,使得国家权力空前扩张,公民的生存逐渐仰赖于政府,而政府也逐渐越来越多的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管理并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人们的私生活随时面临来自公权力的侵害。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使人们的私人生活更有可能被公开,而且大大提高了政府处理公民私人信息的能力,1949年英国小说家奥威尔出版了著名的政治幻想小说一九八四,在这部小说中他对集权政治进行了讽刺,没想到不经意间预见了以网络信息为基础的当代社会的基本现实。因此,在此意义上的“私”的自主决定性更具有了对抗政府公权

47、力的含义。这是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然需求。由此,从“隐”到“私”实现了隐私保护重点的转移,“私”成为核心,而“隐”成为“私”的表现手段;隐私不仅包括个人独处意义上的消极“隐”,还包括自我控制意义上的积极“私”。结合隐私权权利主张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价值在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冲突矛盾中日渐凸显。在信息社会之前,隐私权保护的主张中,“私”将“隐”作为保护伞,达到在“隐”中实现“私”;而进入网络信息社会,在几乎无法“隐”的情况下,隐私权保护首先主张尊重并保护“私”,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对“私”做出自己的决定,控制“私”,并决定是否要回归“隐”。除了公民个人以外利用个人隐私的机关和单位

48、,都必须尊重“私”,从而在公民个人知情的情况下实现“隐”,这就是信息社会隐私权法律保护最重要的变化,其意义表明无法脱离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有维护其个体独立地位的自由。简而言之,为了保持个体独立性,个人隐私由个人自主决定;为了参加社会中的集体生活,公民个人在交出隐私的同时也能够控制并要求隐私不受侵犯。所以,“隐私权是公民不受他人和公共权力干扰的权利,也是维护整个自由资本主义多元价值体系的基本条件,使其不会因过多的冲突而崩溃。这是宪法中所有自由的开始,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私人领地必须隐于公共事务之外到公民个人面对公共生活可进可退,这不仅仅是人性认识上的一种进步,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20。网络信息社会隐私权的保护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基准,信息主体许可,信息收集者告知和信息主体参与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准则。正像有学者研究指出,网络隐私的关注重心是以“个人”和其“个人信息”的紧密结合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应该扮演哪种角色,以及应该受到哪种程度的保护与尊重为探讨主轴。“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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