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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明确各级建设管理单位职责,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工程实施合同文件。公司、权属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议的纪要、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以及经公司批准的所有变更图纸、指令等均为管理的依据。第三条 工程管理的对象是公司所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高速公路工
2、程(包括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和交通机电工程)、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单独立项的房建工程和其它小型基建项目等。第四条 工程管理的实施阶段为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进度、施工质量、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档案资料收集、施工环境协调、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管理等。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司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授权权属单位或项目建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第六条 本细则仅适应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基本建设项目。公司与其他法人合资、合作的基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新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第七
3、条 公司组织分公司成立的项目办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选派相关人员参加项目办的工作。第八条 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对项目办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九条 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施工环境处理,对重大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对项目办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 项目办负责路桥工程、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包括机电工程的机房等土建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建设以及交通机电工程业务和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对上述三项工程项目负直接责任,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在公司的统一安排和项目办的协调下,以项目办的名义负责交
4、通机电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含机房装修工程)。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交通机电工程负直接责任,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十二条 本章后述条款中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的交通机电工程需上报公司之事,须先与项目办进行协调,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项目办和分公司。第十三条 项目办和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根据各自的分工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投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进行全方位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办负责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公司名义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监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资料准备,项目办汇总后一并办理)。需要到当地质
5、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由项目办负责办理,分公司负责协调。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按国务院、交通部及山东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办负责及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并保护现场。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据国家及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质量事故处理意见。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上报公司。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期间若有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强制分包等重大合同管理事项,项目办负责按照合同规
6、定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审批。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第十八条 由公司提出的重大工期变更(如延长或缩短工期等),项目办负责与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进行协商,达成经公司批准的协议并补签变更协议书后组织实施,并协调交通机电工程同步完成。第十九条 对合同条款的修改,项目办负责提出修改意见,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审批,项目办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与承包人签订有关修改部分的协议书。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审批。第二十条 由于技术规范中的严重缺陷或国家规范变更,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正时,由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项目办和有关单位进行修正。
7、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负责组织信息管理总中心和有关单位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变更设计审批权限1、一类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办备案。 2、二类变更设计由项目办负责审批,报分公司、公司备案。 3、三类变更设计由项目办提出变更处理意见,分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批复。4、公司提出的三类变更属权限范围内的,由公司书面通知项目办,权限范围以外的由公司负责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行文批转。5、所有需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办统一委托。第二十二条 房建工程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1、一类变更设计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批复。2、二、三类变更设计由项目
8、办提出变更处理意见,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审批。3、三类变更设计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公司负责报批。项目办负责根据上级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4、所有需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办统一委托。第二十三条 交通机电工程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1、一类变更设计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批复,报公司备案。2、二、三类变更设计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提出变更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3、三类变更设计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公司负责报批。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根据上级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4、所有需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统一委托。第二十四条 工程索赔由项目办负责按合同
9、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审批。第二十五条 交通机电工程索赔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和原则进行计量与支付,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审核后报分公司审查,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批复。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审核,报公司审批。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及其他各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补偿费用,由项目办负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标准和公司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复。超出合同或设计数量10万元的项目,项目办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审批。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工作中,路
10、桥、沿线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由项目办组织实施,分公司和公司参与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审查。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组织实施,公司参与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路桥、沿线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由项目办组织,根据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分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查。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报公司审查后交项目办汇总。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做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通知的要求,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公司负责上报。上述规定之外的项目由公司组织或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基本建
11、设项目未经上级审计部门或公司的审计,不得办理最终结算手续。保留金的支付不得超过60%。 第三章 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已交(竣)工验收的或其它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对项目实施机构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投资、施工环境协调、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进行全方位管理。对工程项目负直接责任,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
12、监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要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办理,公司负责协调。第三十五条 交通机电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除程序上按公司、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两级管理外,其它均按照第二章内相关内容、要求和原则办理。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其他权属单位配合的问题和事项,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要主动协调。各权属单位要积极支持。 第四章 单独立项的房建工程第三十七条 单独立项的房建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的规模、标准、用途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项目办(简称公司项目办)或授权权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除程序上按公司、项目
13、实施机构两级管理外,其它均按照第二章内相关内容、要求和原则办理。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其他权属单位配合的问题和事项,项目实施机构要主动协调。各权属单位要积极支持。 第五章 其它小型基建项目第四十条 列入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的其它小型基建项目,公司授权项目所在地的权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除程序上按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两级管理外,其它均按照第二章内相关内容、要求和原则办理。第四十二条 对合同条款的修改,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批复。第四十三条 工程投资的控制由项目实施机构按批准的概算自行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六章 工程验
14、收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和交通机电工程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四十五条 新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的现场准备、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由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分公司对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通机电工程部分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公司对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负责组织质检机构完成交工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四十六条 新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公司主持,公司组织分公司、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成立交工验收小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
15、法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合同段进行验收。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由公司主持,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接管等单位代表成立交工验收小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工程缺陷的修复和验收由项目办负责,验收结果报分公司和公司备案。交通机电工程工程缺陷的修复和验收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批准初步设计的部门主持,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项目办、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配合由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按公路工
16、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整体评价。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办负责准备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有关资料;分公司负责外业检测、验收的现场协调和配合。单独立项的交通机电工程由公司信息管理总中心负责准备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有关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外业检测、验收的现场配合。第五十条 房建工程(含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单独立项房建工程和小型基建项目)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单项验收由分公司和项目办按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
17、和重点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第五十二条 单独立项的房建工程和小型基建项目单项验收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房建工程、单独立项房建工程综合验收由公司组织。第五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综合验收由项目实施机构 负责组织,验收报告报公司备案。第五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档案、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报请并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行业标准在工程综合验收前完成,重大问题报公司审批。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省安全生产的相
18、关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活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由公司负责上报。事故的处理按国家、省有关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理权限的规定进行。第五十八条 属公司处理权限内的一般事故由权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
19、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查、处理;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权属单位和项目实施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处理。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公司负责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廉政建设管理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代表公司与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按廉政合同的约定承担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国家、省及公司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和监理、施工单位履行廉政合同情况,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检查。第六十一条 公司、权属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机构的廉政教育
20、和廉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权属单位审查后报公司专题研究批复。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变更设计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2、变更设计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科学的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时,方可考虑变更设计;3、变更设计应先进行认真调查,收集完整的资料,提出变更设计报告,详细阐述变更设计理由,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
21、权限进行处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报告,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设计错误或遗漏者不属于变更设计范围。二、变更设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1、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2、保持原设计标准,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但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3、原设计虽然可行,但有较大优化余地;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铁路、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5、虽然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行车和使用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使用功能和促进技术进步;6、其他特殊情况。 三、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类
22、别划分根据变更设计的规模,现将其划分为三类:1、 一类变更设计(1)、连续300米以内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设计纵坡、标高的调整;(2)、水井、沟渠、坑槽等局部路段或连续长度不超过50米的不良地基处理;(3)、护坡长度或位置15米内的调整和挡土墙基础埋置深度冻土厚度以下30厘米内的变更;(4)、涵洞、箱型通道不超过30米的位置变动、不超过10米的长度增减,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前提下,基础高程冻土厚度以下30厘米内的变动及交角、进出口型式的调整;(5)、中小桥基础冻土厚度以下不超过30 厘米的埋置深度的调整;(6)、不减少钢筋截面积情况下的钢筋直径代换。2、二类变更设计(1)、超出一类变更设计中规定的
23、内容的变动;(2)、路基、路面、桥涵等建筑材料的变更;3、三类变更设计(1)、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和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规模、标准、工期、重要设计指标等设计原则;(2)、桥涵结构物数量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3)、新材料的采用;(4)、重大工程事故处理。四、房建及交通机电工程变更设计类别划分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三类。1、一类变更设计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万元以下者。2、二类变更设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万元(含)至1万元者。3、三类变更设计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或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1万元(含)以上者。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