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为论.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行为论.ppt(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社会行为论现在学习的是第1页,共12页关于社会行为论一、社会行为论的历史沿革及概念1.历史沿革社会行为论(soziale Handlungslehre)在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施密特(Eberhard Schmidt)对其导师李斯特(Liszt)行为理论修正后所提出的,在二战后经过和目的行为论的论战,在德国得到了恩格休(Engisch)、麦 霍 夫(Maihofer)、耶 塞 克(Jescheck)等 学 者的支持,在日本得到了佐伯千仞、吉田敏雄、西原春夫等学者的赞同而成为有力的学说。现在学习的是第2页,共12页2.学者界说Liszt 认为“行为不是自然科学观点下的一种生理现象,而是以对社
2、会现实的影响为方向的一种社会现象。”施密特主张将行为放在社会现实当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探讨,提出应当感兴趣的是对社会现实发生作用的社会现象,从而认为刑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人类举止是否属于刑法概念之行为,就必须根据人的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而做出决定。认为行为是“对社会性外部世界的的任意举动”。现在学习的是第3页,共12页Maihofer(麦霍夫)认为,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动作,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Jescheck(耶塞克)提出,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人的态度就是行为;Engisch(恩格休)认为行是社会的、重要的人的态度;佐伯千仞认为,行为是有某种社会意义的某一个人的态度。林山田认为
3、,行为“乃意志所支配或可支配之社会重要的人类举止。举止可能是目的活动之实施,亦可能是造成社会有害结果之原因,亦可能是对法规范所期待之行为的不作为。凡人类举止,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问出于故意抑或出于过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于社会之结果,而且社会重要性者,均属刑法概念上之行为。现在学习的是第4页,共12页3、小结社会行为论者内部虽然有不同之主张,但都将“社会”概念作为行为的核心因素,从立法秩序方面来反映行为的反社会性。社会行为论一改一直以来以存在论的视角审视行为的做法,从规范的、与社会价值相关的“社会性入手”,解决了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无法完成的,行为作为基础要素包含所有犯罪形态的机能。这一点也是
4、社会行为论的优势所在。现在学习的是第5页,共12页 二、社会行为论的争议1、社会行为论之缺陷第一,不能合理解释一些具有社会意义,但对刑法判断没有意义的现象,如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张)第二,“社会性”更多的包含在构成要件之中,而不是构成要件之前。第三,对于忘却犯,即基于无认识的过失的不作为犯,社会行为论难以将其解释为行为。2、行为行为论缺陷之解决第一,对于第一点,我认为并不是社会行为论的缺陷,而是对社会行为论狭隘的理解。社会行为论不单单强调行为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要求对刑法的违反。现在学习的是第6页,共12页第二,对于第二点我认为张老师犯了纯粹化的错误,刑法本来就是统治者价值选择的结果,
5、行为概念的界定也离不开价值的选择,纯粹的没有任何价值判断的行为概念的界定,则是自然行为论的观点。第三,对于忘却犯的解释,在社会行为论内部分为两派:一是放弃意思要素,主张行为时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在行为要素中排除有意性的要素,从而把忘却犯理解为社会性行为;二是缓和意思要素主张行为是可以受意识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运动和静止,通过意识支配的“可能性”对忘却犯的行为性加以解释。个人比较支持后者。现在学习的是第7页,共12页3、小结尽管学者们对这一理论中“价值”判断的摄入褒贬不一,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将构成要件中的“社会意义”前置于犯罪概念之中,不具有操作的现实可能性。而这正是社会行为论的理论
6、基础所在。“社会意义”的摄入造成的模糊性并不能否定这一理论行为概念的界限功能。现在学习的是第8页,共12页 三、个人观点我认为,虽然行为概念的重要作用在于界定,但法律作为一种价值取舍的产物,操作者只有在具体的案例中做出价值判断之后,才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定。如果只考虑行为概念的严格性、界定性,而不去考虑行为的社会价值所在,那么行为概念及其理论将会变得机械、死板,法官没有丝毫的自由裁量权,只能机械执行法律规定,而不问其社会效果。现在学习的是第9页,共12页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是相悖的。同样也会使行为理论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扩大内涵致使行为概念不能包括刑法中所有的行为类型,要么扩大外延而模
7、糊其内涵。所以,任何的理论学说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毫无瑕疵,只能是“近善近美”,同样只有片面的才是深刻的,社会行为论者在两难中选择了后者,即模糊内涵而扩大外延的做法;外延的具体判断任务则交给了法律适用者也即法官,需要法官从“法律人”的视角,通过常识、常理、常情的价值判断,得出最后的结论。当然社会行为论中的“社会重要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这也是符合司法能动性的要求的。现在学习的是第10页,共12页参考资料: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童德华: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邹佳铭:刑法中的行为论纲,公安大学出版范德繁: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现在学习的是第11页,共12页谢谢!现在学习的是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