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PPT讲稿.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PPT讲稿.ppt(1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第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第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第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五
2、章犯罪客体总结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第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案例分析被告人文某于1998年6月看到村外的军用通讯电线基本上无人看管,认为有机可乘,于是准备了工具,将正在使用的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剪去16档共1600米,而后文某将窃得的电线卖给他人,获得赃款1200元。1998年10月,文某又窜到本县小店镇外剪去铝质民用通讯电线2000
3、米,正欲携带脏物逃离,被治安员当场抓获。第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案理分析本案主要是加深同学们认识“犯罪客体与定罪之间的关系”。本案的症结就在犯罪客体上:被告人的行为从表面上似乎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是,从犯罪对象上看,其所盗窃的并非一般的公私财物,而是军用和民用通讯电线。第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本案被告的行为应当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不是盗窃罪。可见,对犯罪客体的认识,直接制约着定罪问题。第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Caseanalyze被告人陈某,男,56岁,某县山村农民,1997年冬,陈某想盖房,但村委会未批,陈某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某故
4、意整自己,因此怀恨在心。1998年7月12日,陈某有个神汉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某询问,柳某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第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陈某立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某满口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陈某答应先交300,事成后再付200,两人还签订了合同,一周后柳某因赌博被抓,从其身上找到杀人合同,公安机关遂将陈某和柳某一起拘留。第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法理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
5、与客观统一的范畴,即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第1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本案例中,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杀死马某是明确的,但稍微有科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柳某的所谓邪法,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对马某造成任何侵犯,更不可能置马于死地。所以,陈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根本不成立犯罪,仅仅是一种犯意表示。第1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另外,两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上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但事实上,两人的目的都根本不同,对柳某的诈骗行为,则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1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theObjectiveAspects
6、ofCrime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二第1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本章内容包括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第1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theSurveyoftheObjectiveAspectsofCrime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人的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亦可称之为形成犯意的活动;二是将主观犯罪心理活动外化,即将形成的犯意付诸实施,这就要求表现为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前者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后者属于
7、犯罪的客观方面。二者紧密联系,为任何犯罪构成所不可或缺。第1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一)客观性犯罪活动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只有通过外化为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禁止“主观归罪”、禁止惩罚思想犯。第1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具体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第1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三)多样性我国刑法分则规定
8、的种种具体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各有其特殊性;没有任何两种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一样。第1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四)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明确规定的。犯罪通过各种各样的客观外在的事实予以表现,但并非犯罪表现出来的任何客观、外在的事实,都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只有那些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客观事实,才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方面。第1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二节危害行为theDangerousAct在刑法中,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没有刑罚,已成为现代刑法的普遍原则。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9、,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要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第2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第2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一,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排除动物、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第2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二,有意性。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
10、意志支配的。否则,只存在某种意识或意志,而未通过身体动静外化呈现出来,或者只存在某种身体动静,而非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意识支配或控制之下,都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第2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三,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对社会有危害。第2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四,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只有在违反刑法规范时,才能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第2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非危害行为
11、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第2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缺乏意志、意识支配或控制的行为1.反射动作。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映。2.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睡眠中,生理上处于意识丧失状态,意识丧失程度随睡眠程度深浅而异。第2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对身体受强制状态无法排除;主观上,行为违背行为者主观愿望。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
12、如威胁、威吓等)而实施了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认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应按紧急避险处理。第2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以炸毁汽车相威胁,迫使驾驶员改变行驶路线,驾驶员为了众多乘客的人身安全,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改变行驶路线。这时,驾驶员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第2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但是,如果某甲对某乙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命令乙随同其一道去劫持银行运钞车,乙由于贪生怕死,便帮助甲一同实施抢劫行为。这种情况符合我国刑法第28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13、的规定,某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即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往往是违背其意志的。因而这种举动即使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第3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消防队员在执行救火任务中,因惟一通道上的桥梁被毁,未能及时赶赴现场灭火,造成严重损失。这里,消防队员未履行救火义务的举动是由不可抗力(桥梁被毁、无法通行)造成,违背其本欲救火的意愿,因而不能视
14、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第3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即属这种情况。此外,还有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自力救济行为,经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被害人承诺行为等。上述行为,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第3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等。第34
1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第3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指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第3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作为的特点()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持枪瞄准他人射击,骑摩托车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夺行为等;()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法理上关于法律规范的分类。第3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授权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可以
16、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来表述。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汇表述。第3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
17、、嘴、头部等动作,实施的作为。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如在我国刑法中只有男性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如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才可能构成贪污罪。第3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主观上无罪过的人)实施的行为。例如,甲欲毒死前妻的儿子,让保姆喂其掺有毒药的饭菜(保姆不知情)。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通称为“间接正犯”。第4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是利用动物的作为,即将动物作为
18、犯罪工具,以达到犯罪目的。例如,唆使训练有素的猎犬咬伤或咬死被害人。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这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例如,利用枪弹、爆炸物、毒药、棍棒等杀人、伤人;利用书信、证件等实施招摇撞骗等等。第4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倾向,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智能型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四是利用自然力的作为。例如,故意将不知情者置于山洪即将暴发的地带,致其被洪水淹死。第4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即“当为而不为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19、,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第4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例如某丙看见一个人在海滨浴场挣扎呼喊救命,站在一旁观望,不下水救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某丙不是浴场救生员,他没有必须救人的特定义务,所以他不实施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第4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例如,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夫
20、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第4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例如,银行出纳员有保护现金的义务、医生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等。第4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
21、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孩子去深山打猎,他就有保护孩子生命和健康的义务。若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可能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4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如仓库保管员被犯罪人捆绑,以致公共财产被抢走,不能认为该保管员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样,某人由于患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赡养年迈父母,亦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这一条件表明了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构成上的合理性。第48页,共1
22、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3.没有履行可以履行的义务而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第4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例如,行为人负有救治他人的义务但未予救治,而是从事其他活动。这种情况下,并非行为人无所“作为”,而是未为当为之事。第5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见危不救情况下,路人所负的救助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道德对人们的要求较高,法律要求
23、人们去做的,道德往往也要求;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律不一定要求。法律要求人们去做的,必须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法有普适性,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的,法律就不应要求。第5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而在道德体系中,较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如不杀人,不偷盗等是大多数人能做到的,也是维系社会的基本条件,这些道德义务由于法律的规定已转化成了法律义务。较高层次的道德义务,如见义勇为,救助危难者等,只有少数人能做到,法律就不应规定。刑法是最严厉的的法,法律只维持社会的最底线,因此,道德义务不应成为刑法上不作为义务来源。第5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
24、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除此之外,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第429条的战时见危不救罪等。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第5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刑法理论上称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第5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至于共同犯罪中情况更为复杂,有些犯罪为单个人实施时只能是作为方式,共同犯罪中则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的共犯,如仓库保管员以离职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盗
25、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第5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作为的危害与作为的危害不具有可比性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凡不作为犯罪都比作为犯罪社会危害性小,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固然,不作为犯罪的危害在某些犯罪、某些场合下可能相对小些,但并非一切场合下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都轻于作为犯罪。例如,在颠覆列车案件中,采用不扳道岔的不作为方式与采用破坏铁轨、路基的作为方式相比,二者危害程度很难说有什么差别。第5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案例分析幼儿园老师李某带小朋友们去野外玩,幼童贝贝不慎掉进粪池。李某见状大声呼救,另某大学生刘某(19岁)来
26、到这里,并找到一木棍试粪池只有80公分深。但二人均嫌弃太脏不愿下去救人,只是在旁边呼喊。后农民张某来到现场跳下去将小孩救起,但已窒息死亡。问题:请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分析李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第5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李某(男)和王某(女)恋爱半年之久,李家不同意并逼迫李与王终止恋爱关系。一天上午,李去王家声明解除恋爱关系,王遂拿菜刀欲割动脉血管自杀,被李夺下菜刀。李因对王深感同情而表示愿与王同死,二人商定服药自杀。二人遂外出购得两瓶安定药片放入茶缸并加汽水稀释。王先喝下半茶缸药水,李临时改变主意不想死故未喝。遂后李将王扶到床上躺下,等候6个半小时,李见王已停止呼吸,才
27、到单位保卫部门报案。第5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在对此案的讨论中,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意见认为,李对王的死亡不负有法定抢救义务,李也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而不能追究李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与王某有恋爱关系且相约自杀,因而在其改变主意不死时,他对王某就有特定的抢救义务,但李却不抢救王而是放任其死亡,他应承担刑事责任。第5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李某对王某是否负有救助生命的特定的作为义务,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自愿相约共同自杀的一方在相约共同自杀过程中一旦放弃了共同自杀的念头和行动,应及时告知对方自己的放弃自杀的决意,并真诚地劝告和阻止对方自杀;如果他是
28、在对方已经实施了自杀行为之后而产生放弃念头的,或者虽经他真诚劝阻而对方实施了自杀行为的,则只要对方不是当即死亡的,他就应当予以及时而有效的救助。第6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放弃自杀者对自愿相约自杀的他方及时的放弃自杀者对自愿相约自杀的他方及时的劝阻、救助,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劝阻、救助,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由于他与对方先行的相约共同自杀行为是由于他与对方先行的相约共同自杀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所要求的特定的作为义务。所引起的法律所要求的特定的作为义务。第6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如果放弃共同自杀者不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他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上述案
29、件中的李某,在自己放弃自杀念头和行动后,对已经喝下致死量药物的相约共同自杀的他方即王某就产生了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由其与对方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的。第6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李某系某镇的农村妇女,其丈夫陈某经常虐待家人,并曾多次奸淫亲生女儿。2004年6月9日凌晨2时许,夫妻二人因为女儿的婚事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妻子李某出于义愤,用菜刀将陈某头部砍伤,丈夫陈某夺下菜刀后,思想发生了转折,感到自己愧对家人和女儿,于是想到了死,第6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接着,其便找出家中仅剩的半瓶农药甲胺磷,又让儿子到村中买来一瓶甲级1059农药,并相
30、继喝下。面对丈夫的自杀行为,身为妻子的李某没有施救,而是眼睁睁地看着丈夫痛苦地慢慢死去。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开放性损伤和农药中毒死亡。第6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恶行丈夫服毒自杀,妻子非但不救,反而眼睁睁地看着丈夫痛苦地死去。2005年1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故意杀人案,这位法盲妻子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丈夫自杀妻不救,换来八年牢狱日”第6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1996年的宋福祥案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李霞听后,就去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
31、宋见状,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宋李两人又发生争吵撕打。李霞再次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不管、不闻不问、不加劝阻的态度。直到宋听到凳子作响时,才起身过去,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邻居,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现场时,李霞已无法挽救而死亡。第6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审法院以宋福祥应当预见其妻会发生自缢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故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67页,共121页,编辑于2
32、022年,星期六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天下雨路滑、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行人赵某撞倒在地。许欲逃,因群众才被逼将赵某抬上三轮车。但为掩盖罪行,一段路之后将赵某弃于路边草丛中,并沿途销毁罪证,导致赵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第6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没有履行可以履行的义务而最终发生了危险结果。第6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罗某系医生,在抢救一位服农药自杀的75岁老妇人时,因老妇人的子女嫌弃老母并求罗某开具“死亡报告单”,而罗某在明知老妇人没死的情况下,开具了“死亡报告单”,导致老妇人未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第7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
33、六昔日恋人中的男方甲不愿再维系恋爱关系,女方乙为此携带毒药去男方住处,声明如果甲与其断交,就死在甲处。但是,甲完全不为其所动,乙见恢复恋爱关系无望即决意自杀,甲见此情景关上门离去,乙最终死亡。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第7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甲不愿意恢复恋爱关系,与乙之间仅仅是道德上的关系,法律层面上,甲与乙无任何瓜葛,如果仅仅因甲不同意恢复恋爱关系而离去就判定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即故意杀人罪的话,对甲未免过于苛刻,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将道德的标准随意上升为法律,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第7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A,发现被害人
34、B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B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了人B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B抛弃,致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A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第7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A虽然没有实际侵害B的行为因此没有救助的的先前义务,但是当A出于好心将被害人抱上自己的汽车的行为,把B从案发的现场转移到了自己的车里(当肇事者将B遗弃在案发现场时,B也可能被除了A之外其他的好心人救助,而A把B从现场转移到了自己的车里的行为,实际上阻碍了其他的好心人对B实行救助的机会)这个时候A就对B负有了救
35、助的先前义务第7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某甲夜间于海边散步时,遇到仇家某乙。乙见到甲后,立即手持木棍向甲攻击。甲一边躲闪一边抵挡,退到无路可退时,乙仍持续攻击,甲便欲将木棍夺下,争夺中甲将乙推至海水中。不料乙不谙水性,大声呼救。甲听到乙呼救后,本想拉乙上来,几番思索后决定不理会乙的呼救而离去。乙因此而淹死。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7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实施了两个与刑法有关的行为:首先是与乙争夺木棍并将乙推入海中的行为。其次是将乙推入海中后,对乙的呼救置之不理导致乙淹死的行为。第7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将乙推
36、入海中的行为:此行为属于作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首先,乙持木棍持续攻击甲,甲面临正在进行的现实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时间条件。其次,甲夺取木棍并将乙推入海中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属于合法利益。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要求。再次,甲向不法侵害者乙实施暴力,符合正当防卫对防卫对象的要求。最后,甲将乙推入海中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第7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对乙不予救助的行为此行为属于不作为。甲不予救助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考察的是甲是否对乙有刑法所认可的救助义务。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根据目前
37、的通说有三种:法定义务、职业或者职务义务、危险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甲的情况与前两种义务来源无关,甲的先前行为是为了实施正当防卫而将乙推入海中,对乙的生命造成危险。先前危险行为要引起刑法上的救助义务,不仅必须具备导致结果发生的迫切危险,同时还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即合法的行为本身不能导致救助义务。甲先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能产生对乙的救助义务。没有救助义务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结论:综上所述,甲不构成犯罪。第7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
38、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第7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涉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强某醉酒后,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予以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被冻死。梁某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但客观上却有不将强某送回家的行为,但梁某没有将强某送回家的特定义务。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险,因此不属于“先前行为引起危险”,梁某也不具有作为义务。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第8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
39、六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含义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包括实际损害结果实际损害结果以及现实的危险状态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之中。第8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的侵犯体现出来。这种侵犯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危害危害结果结果。它既包括对犯罪直接客体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具有现实可能性.第8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产
40、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引起危害结果的只能是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非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实,如自然力、动物引起的损害,以及正当行为、人的非意志支配行为所引起的结果,都不属于危害结果的范畴第8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危害结果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它一经产生就成为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属于客观范畴,后者属于主观范畴,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在刑事案件中,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甲故意杀害乙,即甲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乙的生命权利,但却仅造成乙伤害的结果
41、。此案中,甲希望达到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并不一致。第8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危害结果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对一种罪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的造成轻伤或重伤,有的造成死亡。但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只能是死亡。第8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第四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theCausalitybetweentheDangerousActandtheDangerousResult)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规律性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就
42、是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第8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上的必要前提。第8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因果关系的查明,对解决责任(定罪和量刑)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既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
43、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第8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与特定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第8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准,即不能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为前提,也不能以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标准。第9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特定性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二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原因
44、与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第9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需要注意:其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如果查明某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那么即使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9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判断: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
45、关系。第9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甲的劝说行为对乙的生命不会产生现实而又紧迫的威胁,不属于实行行为,所以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丙的聊天行为对交通安全不会产生现实而又紧迫的威胁,不属于实行行为,而只是日常生活行为,所以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9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其二,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或客观存在的危险状态。只有这样的结果才能被查明和确定,才能作为具体把握的由危害行为引起的现象,才能据此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或状态的犯罪,以及尚未出现
46、法定危害结果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第9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时间序列性,是指原因一定先于结果而出现,原因是作用于结果并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考查因果关系时,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甲丙有仇,甲用棍击丙头,丙倒,后乙又踢丙头,次日,丙死。第96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发现丙死的时间是在乙的行为之后,但不能就此认为丙死就是发生在乙的行为之后。如通过法医鉴定,发现丙在被甲打击后、乙
47、踢之前就已经死亡,那么乙的行为和丙的死就没有因果关系。第97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如,甲、乙二人因口角发生纠纷,甲愤怒之下打了乙一拳,乙当时倒地死亡。尸体解剖表明乙患有高血压,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发生脑溢血。第98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未患高血压,在一般情况下一拳不会造成多大伤害甚至死亡。但并不能由此否定甲的拳击行为与乙的死亡之
48、间的因果关系,因为甲的拳击行为正是发生在乙这个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乙的死亡。第99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时,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时,存在因果关系。例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人对此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第100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的复杂性是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方式多样性决定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概括地归纳为以下
49、几种:1.一因一果(最单纯)2.一因多果第101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3.多因一果.(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4.多因多果(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第102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众人劝阻无效。李恶言相向,激怒王。王冲向李,挥拳照李胸部打击,由于李躲闪,拳头正中李的头部,李当即躺倒在地,不省人事。后王与众人将李送往医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患有脑瘤,李因受外力打击致脑瘤破裂而死亡。试分析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第103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
50、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李某的死亡结果显然是由于王某的拳击所引起。第104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因果关系进程中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分为两种:一是自然事件,二是人的行为,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和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果历程存在介入因素时,在判断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时-考察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第105页,共121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六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