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健康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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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生物医药健康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生物医药健康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现代食品5三、 必要性分析7四、 公司基本情况8五、 产品责任10六、 员工伤害责任21七、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28八、 金融风险30九、 风险管理的程序31十、 风险管理的组织37十一、 法人治理38十二、 SWOT分析说明51十三、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61劳动定员一览表62一、 产业环境分析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创新人才为支撑,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加快发展动力转换,增创发展新优势,促进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

2、效益型转变。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增强创新能力。(一)推动重点领域创新突破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民生改善和重大项目建设紧密结合。在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工程,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一批重大科技产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一群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形成全链条、一体化的创新布局,力争取得重大颠覆性创新和群体性技术突破。加强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实施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提升发展工程,推动向创新型特色园区发展,打造创新发展的引擎。支持

3、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建若干自治区高新园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打造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高新技术产业带。(二)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增强创新支撑能力。在能源、农林、新材料、先进制造、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培育组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2020年达到86家。推动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科研院所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和检测中心。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和技术创新中心。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4、平台,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设区市以上产业园区均建立科技孵化器或孵化园,满足中小企业创新需求。支持高校发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和服务平台。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提高科研基础设施利用率和科学普及水平。(三)构建创新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科技服务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大型企业技术研发优势,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开展重大产业关键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参与政府科技创新规划计划和政策研究制定,构建企业主体、政产学研用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各领域各行业协同创新,构建产业

5、技术创新联盟。加大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投入,推动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支持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科研团队,建设高水平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和服务平台,构建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四)强化创新政策支持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构建普惠性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完善自治区科技决策咨询制度。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高效统一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技成果等评估、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科研项目、成果、人

6、才评价机制市场化社会化,健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保持科研经费投入稳定增长。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准入管理,鼓励发展新业态,加大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力度。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扩大面向东盟科技开放合作,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合作建设技术研发和转移机构、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实验室,打造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二、 现代食品秉承食品质量安全第一,

7、适应消费升级新需求,围绕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创新供应、加工、流通、消费新模式,推进食品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功能化、休闲化发展。努力提升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和特色饮料等产业优势,推动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和品牌化发展,打造农业产业化、食品精深加工及物流服务全产业链。做大做强绿色食品工业,重点发展方便休闲食品和保健食品,积极推动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生产;加快构建构建质量安全、绿色生态、竞争力强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到2025年,营业收入达到1250亿元。乳品加工。加强农副饲料和粪污处理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支持发展自有自控奶源基地,有序更新奶源品种,提升有机产品等中高端产品比重;构建母乳数据库,

8、扩大“君乐宝益生菌资源保障中心”中的菌株数量,开展牛乳成分和分离技术研究,推进乳清浓缩蛋白、乳铁蛋白和乳糖等核心原料的研发,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配方乳粉、发酵乳,适度发展干酪、乳清粉等,建设种植养殖、良种繁育、研发生产、品牌营销全产业链协同配套、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的产业体系,成为世界乳制品领先者。肉类加工。提高冷却分割肉、调理肉、速冻预制肉等制品比重,推动肉类制品深加工,推行标准化包装,大力发展高档低温肉制品,开发适合国人口味的发酵肉制品。鼓励开发低钠、低硝、低胆固醇以及适合于不同人群食用的功能性肉制品。加大对畜禽骨、皮、内脏等的综合利用,提升产品的附加值

9、。方便食品。发展多品种、全营养、好品质的方便休闲食品。积极开发低热低脂、低糖低盐、方便时尚的大健康营养功能性食品、养生保健食品、休闲即食中高端多口味食品。扩大糖果及其他烘焙品种的多样化生产,加快速冻快捷食品研发和产业化,建设家庭主食生产线;提升粮谷类、薯类、豆类膨化食品档次;发展坚果仁、枣干、果脯等休闲食品。积极推进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生产,实现休闲食品品牌化。粮油加工。重点发展食品用专用粉,研发预混混合粉,开发小麦胚芽、小麦麸皮制品。发展以营养特色方便主食、烘焙食品等面粉深加工产品。适度发展谷类、薯类、豆类等原淀粉及有机酸、酶制剂、酵母、功能性淀粉糖等淀粉衍生物。加快饲料品种系列化、结构

10、多元化、产品绿色化发展,满足畜牧业发展对优质饲料的需求。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

11、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

12、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二)核心人员介绍1、韦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秦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

13、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3、白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4、陈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5、周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

14、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五、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随着工业的发展,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最初,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使其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法律救济,立法者借助合同法来实现此目标,即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随后,由于担保理论的局限,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逐渐突破合同法的框架,产品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地确认为侵权责任。可以说,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一般侵权责任(过失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侵权法的主要功

15、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主体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产品责任法作为当代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平衡的功能,即平衡两大市场主体消费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地位也各有不同,他们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推动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并使产品责任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差异和地区差异。本部分主要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1.第一阶段:合同责任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划分并不明显,在同一市场上一种商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也是另一种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在简单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比购买者或消费者拥有更多

16、的知识或更强的经济实力。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为代表,侵权法不发达,尤其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更缺少保障,即使是买卖法也盛行“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商品的缺陷负责,除非已明示保证此责任。现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商品大量出现,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事故不断上升,此时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弱势地位也日渐凸显,但此时法院为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科以责任。在近代有关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沿袭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伯姆诉赖特案”中确立的“合同责任”原则来

17、限制受害人可能提起的有关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即产品责任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看待,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非订立合同当事人虽因商品发生损害,但因商品制造者对受害人无合同关系,故无须负责。该规则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长达半个多世纪。在这种以合同关系作为基础的产品责任诉讼中,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决的结果有时是显失公平的。2.第二阶段:过失责任与担保理论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

18、储、批发、零售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1)过失责任1916年开始,被有缺陷的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开始能够在民事侵权法的保护下得到损害赔偿。这一转变源于一个重要的案例“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这一案例改变了最初产品责任的诉讼要求,抛弃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理论,确立了疏忽责任理论,受害方不需要合同关系,就可以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损害的赔偿,也就是说,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也是负有责任的。但是,这种责任在当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当原告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证明

19、: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如果制造商没有疏忽,或消费者无法取证,赔偿也难以得到。(2)担保理论在实践中,适用过失责任理论还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因为他们一般不负有检查瑕疵的义务,所以很难证明他们在出售产品时存在过失。于是,消费者开始寻求从产品质量担保理论入手。美国在1906年制定的统一买卖法中规定,担保是卖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并将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对其产品所做的明示说明,包括对其性能、质量、用途等的介绍。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也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广告等方式展示给公众的。产品制造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其所明示

20、说明的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默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做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该承,诺的一些方面。默示担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即产品应该具有一般的效用、平均的品质且不含隐蔽的缺陷;二是对产品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与过失责任理论相比,担保理论更容易证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全面,但它仍然有以下一些局限性:如买方必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就不负责任;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而做出购买决定的,否则卖方也不负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条件;根据

21、UCC的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3.第三阶段:严格责任由于依照过失理论证明产品责任比较困难,而担保理论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20世纪3050年代之间,美国法律界提出适用严格责任理论证明产品责任的设想。1944年“艾斯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就是产品造成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之一,但当时一部分州仍未能接受。严格责任原则的正式确立源于美国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的调查重点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而通过严格责任原则,控告制造商、零售商以及在销售环节里其他人的诉讼都可以归到一个

22、单一的诉讼中,因此,相对而言,原告比较容易举证产品缺陷的存在,也极大地方便了诉讼的进行。该案的判决对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节A款的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到了70年代,美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州接受了加州最高法院确立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严格责任,原告得到补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他所负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小。当然,在严格责任制下,原告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仍然必须证明三点:(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无论如何,严格责任制度摆脱了合同法和一般侵权法的束缚,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产

23、品责任法又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从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新回到侧重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因为严格责任的确立虽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也相应地加重了商品制造者的责任,企业经营者一方面为提高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安全而增加安全投资,另一方面还要为避免赔偿损失而支付巨额保,费,这都大大加重了产品的产销成本,造成产品的价格上升,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必然不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实际上现在只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还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案件中依据的都是过失责任原则。4.缺陷只有责任主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才可能构成产

24、品责任,因此,缺陷在产品,责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制造缺陷主要是由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导致的,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因为使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有瑕疵引起的制造缺陷,尽管在此情况下,缺陷并不是生产者造成的,但却是通过生产者投入到市场中的,

25、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观点,处于商品生产流通任一环节的主体,都必须对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生产者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可以对有关供应商追偿。二是由于生产流通过程中行为主体自身的失误引起的缺陷,如在装配过程中未将关键的螺丝拧紧,后来造成零件脱落引发事故。对于制造缺陷的判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消费者预期标准,即如果制造出的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则该产品被认为有缺陷;二是不同于正常法则,即生产者所制造的产品不符合自己制定的规格,或者说不同于同批制造的绝大多数产品。如同一批生,产的玩具汽车,其中有一辆玩具汽车的表面有一处锋利的突起,划伤了儿童的手,而其他,玩具汽车的表面都很光滑,显然这种差异

26、就构成缺陷。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关键要判别缺陷是否是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对于产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后由于不当使用、自然损耗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危险,生产者并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证明产品在发生事故时和脱离生产者控制时一样,均处于同样的缺陷状态,即说明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不是由于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由于在事故中缺陷产品常常被完全损毁或破坏,消费者根本就无从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取证,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院同意消费者在诉讼中采用“环境证据”,即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通过事故发生的环境来推论出产品存在缺陷。制造缺陷的

27、案件中对生产者的约束是严格责任,无论其在制造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他都必须对其制造出的缺陷产品负责。这实际上也是严格责任的立法初衷,因为生产中产生的误差和缺陷很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对生产者科以责任是因为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分散风险,如投保、提高产品售价等。(2)设计缺陷如果产品带来的可预见性的伤害风险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更为安全的设计而减少,就称为存在设计缺陷,它往往是导致整批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直接原因。设计缺陷的案件在美国只是最近二十年才逐渐增多,在此之前法院很少有涉及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法院一直认为“明显的危险不构成缺陷”,如果产品的危险是明显的(

28、消费者的常识使之能够意识到,或生产者已有充分合理的警告),消费者完全可以设法避免这种危险,不应该要求生产者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法院一般不会探讨设计缺陷问题。但随着“明显危险法则”在各州逐步被推翻,法院也开始从设计上探讨产品的缺陷。尽管某些产品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意味着危险就能被有效避免,因为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某些本能的反应、偶然的疏忽或是漫不经心的行为而无法避免这些危险,特别是在生产者只要对产品设计做一点轻微的改变就可以防止严重甚至是致命伤害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生产者借口危险是明显的而逃避责任显然不符合社会利益。美国法院在设计缺陷的案件中实际上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29、认为生产者有义务在产品设计时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和不合理的伤害危险,甚至包括可预见的不当使用产品的危险,如果生产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用安全设计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过失责任。之所以在设计缺陷中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原因主要是:第一,现代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生产者设计更安全的产品以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过失原则的使用将报偿谨慎的生产者,并惩罚有过失的生产者,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提高设计水平;第二,过失责任使谨慎的生产者所支付的保险费和赔偿减少,有利于商品价格的降低,这样一方面使消费者的负担减少,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更安全的商品;第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采用严格责任的一个重要考虑是

30、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因为对一个普通消费者而言,要证明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无过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产品设计则不同,产品设计往往要通过具体的图纸、文字资料、样品等表现出来,这样原告就可以聘请专家审查这些资料以证明产品设计存在缺陷;第四,与制造缺陷不同的是,一旦认定设计缺陷,将会导致整个生产线,甚至整个工厂的停产,不仅生产者损失巨大,消费者也将不能再消费该产品,因此,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和利益,法院就通过过失责任对消费者科以更多的举证责任的要求。怎样判断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多高程度的安全才算足够安全?这些问题都是具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讨论一件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应考虑当时的科技发展状况、

31、有无类似的可以替代的设计方案以及制造者的成本收益等。(3)警示缺陷制造商对其产品负有指示和警告的义务。指示是指生产者对如何正确使用产品做出的适当说明,这将使消费者获得必要的消费知识,避免不当使用产品造成伤害。警告是指对产品存在的危险的告知,这将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危险有明确的了解,这样消费者就可以自主地选择是接受该产品进而承担这一风险,还是放弃该产品以避免风险。当制造商没有提供指示或是没有正确解释与使用产品有关的风险时,致使其产品在储运或使用等情况下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就称为存在警示缺陷。警示缺陷的案件中对生产者实际上也是科以过失责任,这是因为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并不能完全知晓和发

32、现,如果生产者了解这些危险,就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否则应承担责任。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5.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产品责任视为特殊责任单独列为一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33、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0,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六、 员工伤害责任1.美国员工赔偿制度的发展员工伤害责任是指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社会中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雇佣关系使得雇主对员工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世界上

34、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约束员工伤害责任的法律体系。美国是员工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员工赔偿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世纪30年代以前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伤赔偿金。最早处理工伤的法律记载是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Priestlyv.Fowler(1837),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发现,员工从雇主那里索取赔偿金比从一个陌生人那里索取更困难。原因主要有:第一,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责任是受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员工必须证明雇主疏忽,很多情况下,员工的起诉需要有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当时法院案件太多、法官故意拖延或者难以取证,那么胜诉就变得遥遥无期;第三,如果员工自身的疏忽是伤

35、害的原因之一,那么他几乎就不可能得到赔偿;第四,如果受伤的员工去世,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第五,由于担心雇主报复,一些同事不愿作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第六,雇主拥有特殊的辩护手段,即风险自担假设、共同因素作用以及同事疏忽原则。风险自担假设是指员工此前已经知道工作中的风险,但仍然表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那么就说明他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出现了问题,雇主也没有干系;共同作用因素是指雇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也有疏忽,那么就可以逃避责任;同事疏忽原则是指如果员工同事的疏忽是员工伤害的原因,那么雇主就可以免责。(2)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法院开始认识到,雇主对员工负有的责任和他对一

36、般陌生人所负有的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主有义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员工提供合乎情理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他应该在员工可能没有注意到危险的时候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危险信息。这种责任逐渐扩展到雇主应该在自己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而且必须保证工人使用工具的安全性。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以上义务而使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同时,雇主的特殊辩护手段也开始被取消。20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州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案,适用于州际铁路公司的员工,以及琼斯法案,适用于商业轮船上的船员。这些法案对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并限制雇主使用同事疏忽原则和风

37、险自担假设的特殊抗辩。但是,这些雇主责任法仍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而员工很多时候难以证明雇主的过失,加之雇主的消极反应、审理延迟以及费用等阻碍,仍然有很多员工难以顺利地得到伤害赔偿。(3)20世纪初以后1911年,美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这项法律彻底改变了雇主对员工工伤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员工工伤是指,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或者由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对员工的伤害。员工赔偿法的最大改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雇主来说,雇主必须对遭受工伤和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员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这项责任是强制性的。第二,对于员工来说,适用唯一补偿原则,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依照员工赔偿法的规定,

38、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员工赔偿法并没有要求雇主赔偿精神和痛苦损失),员工须放弃对雇主的起诉权。但如果除了雇主以外还有另一方也对伤害负有责任,员工可以起诉这一方,要求赔偿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不能由员工赔偿弥补的货币损失。虽然员工赔偿法有了很大改进,但它并不是完美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雇主的赔偿责任加重,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雇主是小业主时,员工赔偿责任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困境。另一方面,员工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雇主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即使根据法律认定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也不能得到充足的支付,在这种

39、情况下,员工赔偿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此外,员工仍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诉讼费的昂贵、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困难使得许多受害员工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仍存在败诉的可能。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越“损失要么由侵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个条件,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商业保险领域,就有了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有员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2.中国的员工赔偿制度雇主对雇员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可以

40、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如美国,二是通过工伤保险。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首先,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体系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再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最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41、世界各国对于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有的二者择一,有的二者兼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员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

42、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以及相应的赔偿做出了规定。0对于工伤的认定,列出了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43、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七、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1、危害性风险危害性风险指的是对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风险,它们

44、都是纯粹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传统上的“风险管理”指的就是对这类风险进行管理。影响企业的主要危害性风险包括:(1)财产损毁风险由于物理损坏、被盗或政府征收(被外国政府没收财产)而引起的公司资产价值减少的风险。(2)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给客户、供应商、股东以及其他团体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风险。(3)员工伤害风险员工受到了工伤范围内所指的人身伤害,按照员工赔偿法必须进行赔偿,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4)员工福利风险一般公司都会制订员工福利计划,当员工死亡、生病或伤残时同意给予一定的费用支付,而这些费用的支付是不确定的,我们称之为员工福利风险。2、危害性风险的损失危

45、害性风险的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任何一次危害性风险所致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形态均离不开这些类型。如一个制造类企业遭受火灾,被烧毁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为直接损失,如果有员工受到伤害,或者烧毁了寄托人存放在此的财物,所发生的费用也都是直接损失。如果机器设备被烧毁,则会使得这些设备未受损失时可以产生的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完全丧失;企业的生产中断很可能永久失去一些客户,或者企业按合同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交付产品,那么企业就可能需要以很高的成本租赁替代设备来继续维持生产;当直接损失很大时,企业的实力下降,这可能会使得其获取贷款或发行新股的成本增加,当融资成本很高时,企业还可能会放弃一些盈利很好的投资项目;如

46、果损失巨大,企业还有可能要进入破产程序,进行费用昂贵的破产清算,以上这些都属于纯粹风险的间接损失。八、 金融风险大部分金融风险源自市场中商品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如果是涉及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还会受到这些交易的影响。由这些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常称为价格风险,它是企业普遍面临的一种风险。例如,一个石油生产商面临石油价格降低的风险,同时又面临劳动力价格上升的风险;他在筹融资的过程中,将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率上涨会影响授信的条件;如果其产品出口到国外,则汇率波动也会对他产生影响。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的,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策略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都会涉及对现有以及

47、未来的产品和服务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的价格风险进行分析与管理。信用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另一类风险,它是指企业客户和当事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支付时所面临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具有纯粹风险的性质,因为信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只能是损失,不存在收益的可能性。绝大多数企业在应收账目上都面临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尤其是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由于它们有相当数量的贷款业务,这些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借款人拖欠不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源于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这里的流动性有两层含义,一种指的是某项金融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以及变现等的能力,另一种含义是指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

48、善的程度。也就是说,前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项产品而言的,后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个机构而言的,如第一章所提及的“百富勤”的案例中,“百富勤”就因自身流动性不足而陷于不利境地。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某些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经营管理出现失误而使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因外国政府的行为而导致经济主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国家风险。例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政府或由外国政府担保的经济实体发放跨国界贷款,如果该外国政府发生政权更迭,新的政府拒付前政府所欠的外债,则这家银行就将收不回贷款。又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公司发放跨国界贷款,但由于该外国政府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导致外汇无法汇出,也将使这家银行遭受损失。九、 风险管理的程序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风险管理的程序都是大致相同的,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如下五个步骤。1.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制订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主要包括:(1)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预先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因此,组织在一开始就要权衡风险与收益,表明对风险的态度。(2)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责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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