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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1999年9月22日发布,2006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一、认定条件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3、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二、申报材料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2、相关的证明材料:(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
5、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三、认定程序1、单位注册和在线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事项的“在线受理”一栏,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须在线填报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网上提交原件的扫描件。2、书面材料报送和初审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质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的公章,形成完整的项目申报书面
6、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及初审按以下情形分类进行:(1)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2)税收由市级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所属企业集团的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企业集团、高新园区、企业孵化器或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高转项目认定,并协助区县科委做好推
7、荐工作。3、审查受理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4、评审认定市高转中心将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并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并由市高转中心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评委会通过投票方式对申报项目实行审定。5、公示与公告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高转中心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提请评委会重新审定。公示无异议的,
8、由市高转中心拟文并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审批。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由认定办公室发文至相关委办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同时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四、认定项目管理1、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经认定的高转项目须定期完成年度转化情况的网上填报。2、高转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向市高转中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认定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3、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向市高转中心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经市高转中心确认后报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五、其他本认定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沪科2006第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