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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建筑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新新规定规定 培培 训训 讲讲 义义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编 目录目录 第一节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1 第二节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 第三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19 第四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4 1 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 一、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
2、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安全总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201581 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总监的资格要求、工作职责和待遇:(1)资格: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职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职责;(3)任职程序与待遇:企业选拔、报主管部门备案,享受总工、总会计师待遇。(二)项目负责人 指取得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企业或项目工程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3、作的人员。专职安全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安全员三类。1、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1):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2):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3)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两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
4、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二、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应具备的条件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身体健
5、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三、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考核范围与方式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3 (二)安全生产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A
6、 类)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9)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10)事故应急预案、事故
7、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方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 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 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 4%。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8、情况。(5)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6)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4 (7)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8)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9)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10)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1)安全生产业绩:自
9、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方法:(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
10、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方法: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B 类)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5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11、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9)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10)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 30%,安全管理占 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 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 12%。安
12、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2)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3)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4)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5)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6)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7)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
13、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6 (8)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9)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10)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11)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
14、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方法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方法相同。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7)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7 (9)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0)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2)机械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方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 20%,安全
16、管理占 4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 40%。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4)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7)发生事故后
17、,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8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方法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方法相同。四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规
18、定样式 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 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五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1、申请程序: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准予证书延续;2、申请时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3、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
19、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 24 学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采用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平台或其他模式开展继续教育。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发证机关不准予证书延续,相关人员应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对于证书到期未准予延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书一律无效,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由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六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20、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 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江苏省设定 3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持有效期内原版 C 类证书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逐步开展新版 C 类证书换发工作,并适时推开 C1、C2、C3 培训考核工作。过渡期内,新版 C 类证书和原版 C 类证书并行有效,过渡期满后将按照新版 C 类证书有关管理要求执行。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变更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变更 (一)江苏省内受聘企业变更 1、“安管人员”考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首次变更不受
21、时限限制。2、“安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办理不受原所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人数标准的限制。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有效性,已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采集过二代身份证信息或已变更过个人身份信息的“安管人员”不予信息变更。(二)出省变更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请办理出省变更事项,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2、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证书照片页加盖“已转出”印章。3、厅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窗口”进行网上审核。4、申请人打印出省变更申请表,并持该表和加盖“已转出”印章的证书等资料
22、,至外省有关部门办理转入手续。(三)进省变更 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企业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请办理进变更事项,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由原聘用企业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变更申请表、原聘用企业解聘合同、现聘用企业的劳动合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2、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厅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窗口”进行网上审核。10 4、申请人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打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后
23、,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八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
24、基本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施工特点、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基本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 万平方米以下的
25、工程不少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2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九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证书的暂扣和撤撤销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27、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处理与送达 1、责任人员的培训考核:被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事故责任人,在处罚期满后,需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事故企业人员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恢复证书有效状态。2、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通过江苏住建系统一体化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送达。12 第二节第二节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资料来源:2015 年 12 月 12 日
28、北京安监局发布了的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8 时 5 分许,在建工程*附中体育馆工程工地在地基作业时,施工基坑内筏板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面积大约长 50 米,宽 30 米,上层钢筋网离基础地面约 1.5 米高)坍塌,造成正在绑扎一层底板钢筋网(第二层钢筋网下方)作业人员被压,造成 10 人死亡,4 人受伤。1.项目概况 总建筑面积 20660 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
2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事故基坑深约 13 米、宽约 42.2 米、长约 58.3 米。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 2000 余平方米。2.事故直接原因(1)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制作马凳钢筋的直径 32mm,现场只有 25 或 28mm;马凳布置间距规定 100cm,现场为 90210cm,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不饱满,且布置不均。13
30、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3.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钢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1 人)。(3)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4)项目监理不到位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监理未采取措施;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
31、正作业人员未按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 栋体育馆等 3 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 2014 年 10 月 15 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32、。4.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5.事故责任追究(1)15 名被告人被判处 3 年至 6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单位 职务 姓名 责任追究 施工单项目商务经理 杨*中 有期徒刑 6 年 14 位 项目执行经理 王*立 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曹*凯 有期徒刑 4 年 技术员 赵*海 有期徒刑 4 年 项目生产经理 王*雄 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项目施工员 荆*鑫 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北京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 刘*正在审理 北京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 刘*,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 张*丰 有期徒刑 6 年
33、 钢筋工长 田*明 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钢筋班长 李*雷 有期徒刑 3 年 钢筋组长 李*才 有期徒刑 3 年 监理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郝维民 有期徒刑 5 年 项目执行总监张*伟 有期徒刑 5 年 监理工程师兼安全监理 田*军 有期徒刑 4 年 监理工程师 耿文彪 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2)14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施工企业 9 人、建设单位 2 人、建设主管部门 3 人。(3)2 名施工企业负责人分别处予其上一年度收入 60-100%的罚款。(4)项目经理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5)监理公司总经理处予其上一年度收入 60%的罚款,撤职处分
34、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处予 360 万元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7)监理公司处予 200 万元的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8)劳务公司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犯罪情节略)(二)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的几种犯罪情节 15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
35、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情节特别恶劣是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一百三十四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36、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37、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16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8、,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39、,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2、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
40、以及其他证据的;17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三)实施刑法的三个概念 1、从重处罚的情节: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
41、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2、从轻处罚的情节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生产安全犯
42、罪人员禁止相关从业的规定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18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19 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位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 2015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 号)。习近平总书记强
43、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从 18 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和根本,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突出重点,切中要害,牢牢扣住了责任这个安全生产的灵魂,特别是领导责任做出了明确规
44、定,切中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第一条: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第一条: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因此,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5、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承担的 7 项职责。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 20 自动手抓。因此,各类企业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和董事长、总经理共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也要抓安全、管安全,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一并追责。第二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第二条:必须
46、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企业必须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
47、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所有领导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分管什么工作,都必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三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第三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协调任务重,难以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因此,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
48、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与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进行,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效率。第四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第四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企业没
49、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 21 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机构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 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安全员不专职、不专业。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安全员不专职、不专业。第五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第五条:必须落实
50、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是监督考核机制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并与业绩考核和奖惩、晋升制度挂钩。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内容。第六条: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第六条:必须做到安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