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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服装装、鞋鞋帽帽、皮皮革革、羽羽绒绒加加工工单单位位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2、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3、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
4、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
5、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
6、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7、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安全生
8、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2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10、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11、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12、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3、17条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项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
1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七)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
16、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四)项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17、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安全投入管理制
18、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制度落
19、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二)项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
20、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五)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生产经
21、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2、;(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从业人员持证
23、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第一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
24、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25、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
26、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二款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项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
27、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2.2条生活设施员工宿舍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28、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29、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一款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员
30、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女职
31、工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
32、条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安全出口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33、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应急照明灯具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安全用具管理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
34、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高压验电器应
35、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持证上岗(高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安全用具管理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电气绝缘
36、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门窗的要求配电
37、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应急照明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安全用电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8、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1.4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39、、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
40、电的防护结构。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
41、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
42、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
43、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
44、、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二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
45、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三)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
46、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
47、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48、25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
49、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四)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
50、国消防法第16条第(四)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