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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对应我省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人:(自然人)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
2、#160;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3、; 行政审批机关: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1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城市生活垃圾管
4、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
5、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三、事前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4份;2. 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1.企业作业实施方案1份;2.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和权属证明(区域性招标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租赁证明可代替权属证明)1份;3.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1份;4.企业人员组织机构
6、和管理制度1份;5.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复印件及保险证明1份;6.企业固定场所、机械停放场所1份;7.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跨区)复印件1份;8.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1份;9.垃圾场或转运站接收垃圾证明复印件1份;10.处理设备项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1.从事垃圾处理型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允许经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的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
7、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