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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_ 身份证号码:乙方:_ 身份证号码:丙方:_ 身份证号码:丁方: 身份证号码:未方: 身份让号码:甲、乙、丙、丁、未五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上,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
2、利益。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第四条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乙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丙方_ 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丁方_ 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3、。未方_ 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 _年_ _月_ 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到期,本合同作废,不能继续经营时,出资为零,如能继续经营,重新按原原合同执行,重新签定,如自愿退出各人出资比例为零,按剩余股东比例分配。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
4、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年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 合作人消费事项 合作人到店促进消费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约定事项,各股东消费正常现金买单。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合作负责人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财务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运营第九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 合作期间一律不可以入资。 (二)退资1. 在本合同五年中,一律不可以退资
5、。 2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3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三).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在经营中,有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强制对其执行除名。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由其它四人商议后作出决定,退资的比例零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6、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未五方共同决定;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
7、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二)在经营合作人因其它不可抗拒无法继续经营情况下,依该合作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先择可以结算其财产或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作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全作人同意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
8、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按
9、出资比例分配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比例交纳。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如在经营当中,有大的变动,在半数以上同意出资时,如有不出资的,强行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不出资人承担。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零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作人严重违
10、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协议确定合作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作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后生效。全体合作人签章处:甲方: 乙方: 丙方:丁方:未方: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