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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商标与商号概述1(一)商标与商标权1(二)商号与商号权1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3(一)功能上具有相似性3(二)立法和管理体制存在差异3三、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4(一)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了商标权4(二)企业名称商标权注册人侵犯了商号注册权4四、商标与商号权利义务冲突的纠纷解决原则5(一)在先权利原则5(二)防止使用商标权与商号权造成混淆原则6(三)商标与商号善意共存原则7五、商标权与注册商号权利冲突解决措施建议7(一)提高商号法律保护等级7(二)将商号纳入在先权利保护范围8(三)建立驰名商号认定及保护制度8(四)商号续展制及不使用撤销制相结合9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
2、解决路径 伍思远 摘要:商标名称和注册商标对企业非常重要。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再加上中国现行商标法规的现行规定,主管部门的建立以及商标的基础理论研究,它们往往只关注注册商标,并相应关注注册公司不足。实际上,商标权可能存在冲突,这严重破坏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从商标名称和商标的性质入手,分析了商标名称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并指出了解决商标冲突的一般原则。在具体解决方案方面,笔者分析并总结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法院审判方案,提出具体建议,以期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达到他们两者间的平衡。关键词:商标;商号;权利冲突The right conflict of trademark r
3、ight and trade name right and the solution pathByWu SiyuanJanuary ,2020Abstract: Trademark name and registered trademark are very important to enterprises. However, due to the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pled with the curre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urrent trademark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4、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the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trademarks, they often only pay attention to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the corresponding lack of registered companies. In fact, there may be conflicts in trademark rights, which seriously undermines the normal order of
5、 trademark market. Starting from the nature of trademark name and trademark,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conflict of rights between trademark name and trademark, and points ou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to solve the conflict. In terms of specific solutions, the author chooses several represen
6、tative cases of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s and trade names,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specific court trial plans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s and trade names and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m. Keywords:Trademark; trade name; conflic
7、t of right一、商标与商号概述(一)商标与商标权商标(trademark)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其所销售的商品、服务上所注册使用的,由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元素组合构成的,用以使消费者识别其销售商品、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主要含义和功能之一就是为了强调并且准确地区分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销售商品和其服务。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可以用各种声音、文字和图标形式进行的注册和登记,但有一定文化底蕴的商品经营企业一般用声音和文字图像形式进行的注册登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权可以分为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禁止使用权。这四类的权利中,以对专用权和商标的禁止使用权最为重要
8、,因为前者是使得自己的商标权保护人可依次获得授权使用自己的商标禁止他人获益而后者则是使得其他商标权保护人可依次使用商标禁止他人对自己商标权的使用和侵害。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社会实践中作为一家独立的企业往往可以拥有和使用的不止一个企业的商标。另一方面,因为企业的商标也是可以直接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转让,所以对于商标权也往往存在着可以作为财产的属性。(二)商号与商号权商号(trade name或commercial name),其概念内涵非常丰富。关于商号的具体含义和扩展,在法律界尚无统一的
9、理解。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根据1991年在中国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注册系统应由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行业或其运营,以及其他企业组织的形式。并加冕相应的行政区划。这一法律规定有两个重要的信息,其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字号于其商号可以相互替换,难以区分。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名称的最显著标志,但是字号仅是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不是可以脱离企业名称独立存在的权利,任何企业都不可以独占某一字号
10、,字号不能代表企业,单凭字号也无法区别不同的企业;商号是可以独立存在并使用的商业标记,代表企业身份,能够区分不同企业。因而老字号在法律中属于其他商号的一部分;其二,现行法律中商号与企业名称不能完全等同,总体而言商号系属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系统中的子集之一。毋庸置疑,商号权是企业标识的重要部分,因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只能通过了解企业名称判定其大致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地点,若再加上一个商号,消费者更加容易定位具体的企业及做出选择。所以,最高民事诉讼法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对商号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的法定商号可以被视为法定的企业名称。商号权是
11、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而非以公司或者企业成立所享有的权利。对商号权的概念,学界中表述略有差别,但基本一致。诸如商号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或是商号权是法定的商号所有人的权利。1从上诉定义中,总结出以下特征:其一,商号所有权人是法定商号人,即法定的企业;其二,商号权是法定权利,由法律规定而非企业章程等合同约定的形式产生。我国商号权设定和产生的原因,认为是鉴于在目前我国任何商号都是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才宣告注册生效,之后的商号才能在当地加以登记注册使用,因此我国商号权设定和产生的相关法定程序基本应为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注册;其三,商号权的具体权利和内容。对于企业商
12、号专用权的内涵,大可划分为企业商号的设定、专用、转让与使用或者变更等诸多具体权利。2在这些涉及商号权利的具体内容中,商号的设定和专用权最重要值得我们关注,它主要是指商号所有人可以有排他性地使用一个商号的具体权利。规定第三条也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有专用权。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商号注册企业的使用商号权利基本应当是使用正确的汉字,且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很多企业只会选择使用汉语。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一)功能具有相似性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由汉字组成,换句话而言,商号名称应由汉字构成。由于常用的汉字大概5000个,而且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仅规定了一个商号最少
13、由两个汉语拼音字母所组成,却没规定上限。若仅是企业名称标明和识别的需要,商号用汉字排列组合出现无数个不同的复杂商号。但前文所述,许多公司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往往希望企业的名称容易被公众熟知,因而具有寓意吉祥喜庆、地方文化标志性、暗含文化和行业色彩性等含义的企业名称更受公司青睐。该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汉语,很多企业都会应用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汉语所以企业名称扎堆地出现。究其原因,皆有因为商标与商号在其法律上的属性和狭义上有其相似之处两者在广义上都是属于具有商业代表性的标识,都被认为是影响企业商誉的重要因素和载体,都是可以广泛用于有效引导企业服务消费者并更好地区别于市场上的各种商品、服务。例如南方航空集团公
14、司就是注册了经营范围为空中运输的代表性商标南方航空。此时,商标与南方航空商号的区别可以说在其功能的界限上已经相当模糊。(二)立法和管理体制存在差异商标主要用于区分来源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字号用于标示不同企业名称。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有关企业商号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些法律规定只对企业名称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更为主要的我国采取的对企业名称区域登记注册和对商标登记注册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两种不同的体制3,从而导致企业的字号与经营者的商标权之间的法律上和利益冲突。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根本在于地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商标行
15、政主管部门不一致。现有法律规定批准或授予地方注册商标权是国家商标局,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商标权全国统一的注册。中央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仅对地方商标使用和秩序进行的管理,无批准权;而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对于企业的商号权注册管理登记则存在较大的区别,管理方式是商号权分级注册登记的管理模式。因为现在国家商标局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局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也无法对商标进行信息交叉的检索,该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造成法律漏洞。有学者认为,如今互联网发达,可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交叉检索的系统,无论在企业商号登记或者商号申请时,都可以通过事前检索,减少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与商号,
16、减少权利冲突。但这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待商榷。因此,在我国尚未形成信息交叉检索的条件。4三、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了商标权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引发的权利冲突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引发的权利冲突是指有一定国际声誉的他人注册商标,其中的一个汉字被合法地登记为他人注册商号并使用该注册商号,从而导致两者之间权利与利益冲突。注册商号使用权利人将他人的商标通过注册或者登记等法律程序,从而达到合法地注册或者使用他人的国际知名商标的目的。2、 驰名商标保护引起的冲突在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情况下,以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为典型案例。由于注册商标是跨
17、行业保护,因此不同保护行业中的商标名称保护存在冲突。典型的商标保护案件涉及旅游业。四川中信国际旅行社以中国金融业著名的注册商标“ CITIC”为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注册商号,并且是CITIC Travel商标的主要所有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二)企业名称商标权注册人侵犯了商号注册权1、商号的商标化权利将他人商号登记为商标引发的权利冲突,并将其商号使用在销售同一种类型的电子服务或其他相关商品上。如知名商号“张小泉”即创立与1638年的刀剪品牌被网络上某毛姓作家注册为商标。并以此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案例。2、驰名商号引起的冲突在中国,商家名称与历史悠久的品牌之间的冲突是最典型的。由于其知
18、名的商家名称是已经使用了数百年的产品,因此它拥有非常知名的品牌商店,并使用其姓氏或公司名称作为个人品牌名称,因为它们的名称可以直接用于代表他们提供的产品。在老字号没有抢先注册商标权的历史时期里,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保护作用。知名商号冲突,就是表现在知名商号抢注上,其它企业通过抢注“老字号”的名称为商标权,与在先知名“老字号”的所有权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竞争。但这种冲突在并不常见,因为这些老字号基本上都是通过抢先注册,实现了自我的保护。5四、商标与商号权利义务冲突的纠纷解决原则(一)坚持先权利兼顾在后权利原则在先商业权的合法性和识别原则要求,当在商业上的识别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全面考虑如何保护在先合法
19、注册所获得的在先商标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目前,中国一些与商标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纳入了先前商业权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合法性。例如,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商标局有权下令取消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并将侵犯他人在先商业识别权的行为归类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范围。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一个要点,将商标的公共利益与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合法性要求相结合。关于在先注册获得的两项合法权利,一些法院引用了保护在先商业权利的原则,并否认了在先权利的基本合法性。这种方法似乎具有广泛的优势,并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正义。1999年,江苏省
20、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如东县电线厂诉商标侵权的被告,如东县东光电线厂诉原告的商标侵权,被告将原告所持有的“东光”牌电线商标注册为商号。基于在先权利的保护,认定被告人将从中受益。认定了被告将商标的受益人与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直接作为其注册商号部分加以注册使用的违法行为,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认识上的混淆,造成原告的商标权受到侵犯。有学者认为,优先保护在先权利应该兼顾效益衡平,以及明确在先权利的概念与范围。6但是笔者认为,在先权利的保护并不必要绝对否定在后权利的合法存在。若是后权利人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没有故将两者混用并借用其他公司商誉谋取利益的故意性,只是纯属巧合,并经过长一段
21、时间的使用和经营,已经形成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不加区别的使用在线保护原则未免有失公平。若使用该商标的后权利人的受欢迎程度远大于其先行权利所使用的随后的商业所有权标记,仅应用先行共存的原则完全不利于保护权利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因此,笔者认为,在制定和保护商业权共存制度即善意共存制度时,共存原则应以在先权利保护原则为基础,并以在后权利保护原则为补充。同时应当配合在先使用的商业所有权标识合理地使用的制度和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要求所有人和在后使用商业标识的权利所有人应当给予在先使用商业所有权标识的在后权利所有人一定的公共利益经济损害补偿,以弥补在后权利所有人受到了限制的公共利益损失。所以说,当其在先的权
22、利与他人和在后的权利所有人产生了冲突却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时,为了保护在先的权利而不加区别的撤销在后权利的法律行为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应当严格遵从社会各方公共利益平衡最大化的原则,允许在后权利的并存以便于平衡所有权人和社会各方公共利益。7(二)防止混淆原则防商标混淆的原则法律认为,行为商标所有者在类似商品或相关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业徽标会损害消费的合法利益,从而使消费者混淆其商品或相关服务信息源,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严重破坏合法的企业商标。权所有人的其商业标识信誉,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任何一个商业的标识绝对不能相同,但是对于其商业标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与行使,
23、仍然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商业标识权人在其行使商业标识权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严格遵循的是防止与市场商业标识混淆的原则。防止与市场商业标识混淆的原则以法律反对不正当竞争原则为其基础,将合法使用商标和其商号等相关商业的标识所有权纳入其法律适用范围,为解决合法使用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法。我国的自主商标侵权诉讼司法以市场的混淆问题为主要法律导向,以合理地划定所有商标权使用和保护的范围界限为主要司法手段,以及确保所有商标权创立和使用的法律边界清晰为其目标,旨在为我国自主商标品牌的合法它的建立,开发和使用为理论和法律实践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司法使用商业注册商标也是如此,但在理想状态下,所有商业
24、注册商标的使用都可以始终保持明确的法律界限。实际上,彼此之间不可能有清晰的界限。因此法院处理商标与商号权利纠纷的案件中,不能做出一刀切的做法,而要秉着一种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态度客观地看待,即使法律允许了双方有关于商标与商号共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竞争或者市场混淆,在未给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之下,法律应该客观地选择和容忍这种市场混乱。以上海杭州“张小泉”公司商标使用权纠纷一审为例,法院的判决容许这种市场混乱,使双方的“张小泉”合法存在。在各自的商标市场中。基于买卖双方的主观善意,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经济和社会基本考虑,法院还专门针对北京和上海张小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特别是使用张小泉的名
25、字,要求其名字为附有适当的市场。区分徽标以有效减少两个“张小泉”品牌引起的市场混乱。因此,法院可能无法完全将张小泉的两个品牌与他们的市场区分开来,或者单方面作出市场差异判决可能是不切实际的。这两种方法都都没有可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对公共利益的要求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充分考虑混淆可能性,其中包括标识的相似性、显著性、行为人主观意图、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等因素。8笔者观点,防止商标和相关商号的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首先就是要考虑该些企业使用商标或商号是否造成混淆,其次才判断商标权利人,对商标或者相关商号使用,是否完全符合商标善意侵权或者共存的基本构成和要件。从对商标善意侵权的判断可能性标准
26、的角度来看,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意味要求消费者具有混同商标的可能性,其中就可能包括导致一定数量的商标相关企业或者公众对商标产生较大程度的混淆或者可能性。而没有要求完全不存在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在使用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地方仍然是,对于那些本身没有特殊历史渊源等特殊商业标识或者善意共存因素的特殊商标而言,通常在无法判断消费者是否混淆或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不要让消费者有太多顾虑之处,但是一旦在使用中涉及或者考虑到该公司的商标和相关商号的善意侵权或者共存的特殊可能性等情况,则我们应当本着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哲学批判态度进行区别对待。9(三)商标与商号善意共存的原则笔者认为, 关于商标善意
27、共存指的是不同市场主体关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合法行为,即商标相同或相似、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商、主观上是善意的、具有合法性。对于商标的善意共存理论也应该适用到商号保护领域。按照反淡化原则的共存是指在先适用于驰名商业的标识是否善意共存的一条基本法律底线。该原则得保护力度远大于其他著名的商业标识。鉴于我国尚无“驰名商号”的说法,有必要尽快建立驰名商号的认定及其保护的制度,法院在进一步确认驰名商业的标识权人是否完全可以通过善意与其他人共存时,还要首先仔细考虑该驰名商业标识的国际知名度本身是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如果在先的权利人属于在先的驰名商业产品标识的权利人,则在
28、后权利人使用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识,似乎具有“搭便车”的嫌疑。在该种情况下,应该静止善意共存。如果后设立的驰名商业标识,则不存在“搭便车”的嫌疑,也保护了创立在后的商业标识,此时在先适用驰名商业标识的共存并未违背公共利益。五、商标权与注册商号权利冲突解决措施建议商标和商号之间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我们应该减少,应当加强立法上的规范和完善以便于达到及时预防的效果。笔者从国外的权利保护立法和比较情况出发,结合了我国的商标和商号权利保护的现状,并以上述权利保护适用的原则和实践,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一)提高商号法律保护等级我国现行商标法保护对象主要是注册商标,其他各种商业标识如注册商号、域名、地理位
29、置标志等的立法保护管理力度存在明显不足,商号的法律调整文件主要是级别为条例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调理,其适用效力不及法律的权威性,并且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因地不同,各地的规定的不到立法的完善和统一。此种情形之下,更加体现出我过对商号或者其它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严重不足。若是我国商标与商号产生纠纷,人们往往就会更加倾向于只保护商标,忽视商号或者其他各种商业标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0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提高对商号及其他的商业标识的立法等级。使得其他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等级达到商标的高度。从而从源头上达到使得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识获得了有效保护。(二)将商号纳入在先权利保护范围在先权利完全适用于商标领域内部发生冲
30、突时适用,但是忽略了商号之间或者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在先权利冲突。美国明确将商标和商号的保护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同时还明确了在先商号属于在先权利保护范围。11依笔者建议,可以参考美国的立法体系。扩大在先权利的适用范围,把商号亦分开在先权利保护原则的处理规则中。(三)建立驰名商号认定及保护制度商号与地方性商标的使用都被认为是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也正因为这样,侵犯地方性商号权的案件频频地发生,而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驰名商号使用权认定及其保护的制度是对预防地方性商号侵权、平等使用和保护地方性商标宣传商号、增强地方性企业自身品牌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来说,在认定驰名商号的问题上,应当分为认
31、定标准、认定主程序认定主体三个方面。首先,应建立驰名商号认定标准。有学者认为,驰名商号的认定标准应该结合该商号的价值属性和驰名的地域范围一起判断。12笔者赞同该观点。具体而言,该标准应该充分判断是否具备这些因素:商号在消费者和公众认知中的地位和知名度、该商号是否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该段时间可以参考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标准,并与被公众熟知结合作为参考因素,以及考虑其地域覆盖范围和行业发展特性参考因素等。其次,建立驰名商号的认定程序。可根据其影响范围划分等级,若是在地方具有驰名商号的影响力,则由省级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而具有全国性驰名的商号则由中央或国家直接管理的机关行政部门认定。同时,认为被公共混淆从
32、而导致权利被侵害的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的司法判决或者驰名商号认证;再者,进一步扩大驰名商号保护的范围,制定驰名商号的保护。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的企业为具有驰名的商号的标准,则无论所述商标或行业的名称是否相同,所属的行政区域名称是否相同,任何商标或者商号都不能与其相同或者相似,以有效地避免产生混淆相关的公众。(四)商号续展制及不使用撤销制相结合现今,商号与商标冲突,除了保护商号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低于商标的法律保护。商号使用制度也有不合理的方面,即商号注册登记终身制。意味着只要商号登记注册完成,除非权利人侵权或者其他异常状态导致商号被动撤销,或者权利人自愿注销,该商号会永
33、久存在。因此,造成两种后果,其一是权利人可根据自身商号的属性在各个领域注册大量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作为商号防御。让真正需要的人无法适用该些商号,从而导致资源浪费。其二,存在企业恶意抢注商号,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商号可以设立续展制度。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可参考商标续展制,三年不使用撤销登记,将注册商号的终身制度修改为注册商号实质使用续展制,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商标和注册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第二,如果将已续期十年的注册公司设定为期满,如果续期未完成,则商标将依法被注销。此外,鉴于注册公司的区域特征,商号注册的有效期可以指定为10年,并且在续展期间必须添加必要的商标
34、实质审查。续约的有效期仍指定为10年。在此期间,注册商号未提供可证明注册商号已被大量使用的实质性检查内容,或者自公司更新之日起三年内未实质性使用过这个商号。依法向注册商号的所有人发出撤销注册商号的通知。商号所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他人提供继续闲置注册商号的正当理由或使用该商号的证据的,由商号管理机关依法决定继续执行。取消商家名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企业资源浪费的问题。上可以有效预防商标和注册商号之间的各种权利冲突。综上,当今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品交易速度快速。商标和商号作为消费者辨别商品及销售服务的主要标识,应该商标和商号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该日趋完善,以适应当今的社会
35、发展。参考文献:1 王保树.中国商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陈一建、邓江英.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M. 北京 :商业时代 2016.4 杨溢.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 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8.5 刘欣酿.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 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2014年.116 董培锞 刘志蒙.试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J.法制博览,2019.(3):17187 胡晓燕 杜盈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14):24258 刘婷.商标权
36、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D.西安: 西北大学,2017.9 傅梅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D.宁波: 宁波大学,2015.10 刘宇.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D.福州:福州大学, 2017.11 李永明 麻建辉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J.法学家2012.(4):171812 陈甜甜.驰名商号的保护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8. 致谢“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师友的言语已随风而逝,但他们所诠释的精神和态度却渗透着我的一言一行,他们流露的情感滋养了我的大学生活。大学时光,俯仰之间。回首走过的每一段时光,仿佛昨日才刚踏进校门,如今
37、却已到了挥手道别的时刻,再也不能坐在培正的教室里听到老师熟悉的教导和同学们嬉笑的声音。回想学习过程中,老师的认真和耐心,都曾触动我,并给予我学习上前进方向的指引;同学们的包容和帮助同样让我在学习的道路上获益匪浅。感谢母校所提供的浓厚的学术氛围、丰富的图书馆馆藏资源以及舒适的学习环境,使我能够在此专心学习,不断进步;感谢家人在这四年间对我大学学习的默默支持与鼓励,正因为有了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才成就了如今的我;回首往事的点滴同时,我也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展望未来。授课的老师、同窗曾与我相携前行,阅读过的书籍与我形影随行,我从他们身上汲取的知识和精神将伴随着我今后一路前行。再次感谢赵羽雁老师为我的论文指导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汗水,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仍不忘认真审查,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都给予了我不少建设性的参考建议。徐老师对每个细节的斟酌推敲精神、质疑精神和渊博的知识储备无不激励、引导着我,他的耐心指导和无私帮助让我的论文撰写的每一个阶段都事半功倍。正是徐老师这般用心良苦和负责任,我最终才能顺利完成论文。“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成长亦复如是,路上难免与你们分离,也不断与曾经的自己告别。但是,我还是想说能遇见你们真好!相会是缘,同行是乐,共事是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