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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安全规程目 录第一篇 总 则4第二篇 系统要求5第一章人员定位系统5第一节系统组成5第二节一般要求5第三节功能要求6第四节主要技术指标7第五节环境条件8第六节供电电源8第七节安装、使用与维护9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1第一节一般要求11第二节设计与安装1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2第四节其他传感器的设置22第三章井下紧急避险系统24第一节紧急避险系统24第二节永久避难硐室24第三节临时避难硐室24第四节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24第五节避难硐室26第四章通信联络系统28第一节技术要求28第二节功能要求29第三节主要技术指标30第四节安装、使用与维护31第五章工业电视系统35第一节技术要求35
2、第二节传输与线路敷36第三节设备布置37第三篇 电气标准37第一章外部标准37第二章内部标准39第四篇 线缆敷设41第一章电缆敷设41第二章桥架敷设42第三章光缆敷设42第四章线缆捆扎43第五章走线槽(梯)布放44第六章信号线敷设要求45第七章上走线布放46第八章下走线布放46第九章电缆工程量计算规则46第十章电缆最小弯曲半径47第十一章直埋电缆工艺标准48第十二章电缆、光缆架空敷设50第五篇 安全技术措施51第一章施工安全措施51第二章井下物料运输安全技术措施52第一节大件运送安全技术措施52第二节大件装、卸车安全技术措施53第三节物料扛运安全措施54第三章井下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54第四章
3、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安全技术措施55第六篇 职业危害56第一篇 总 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2016,制定本规程。第2条中心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3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4条工程中心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5条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4、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6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7条 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措施内规定的要求及标准进行施工。第8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图纸。项目资料:开工报告、到货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含有地址规划、点位设置、避灾路线)、安全技术措施、图纸会审、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预算申请、竣工报告、整改回复单、验收证书。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安装图纸、竣工图纸。第9条 井下设备安装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第10条 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
5、16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篇 系统要求第一章 人员定位系统第一节 系统组成1.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1.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1.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第二节 一般要求1.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
6、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1.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1.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1.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第三节 功
7、能要求1.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1.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
8、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
9、、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1.3.3 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第四节 主要技术指标1.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1.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1.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1.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1.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1.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
10、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1.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1.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1.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
11、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1.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第五节 环境条件1.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1.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
12、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第六节 供电电源1.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1.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10%; 其他井下产品:-25% +10%;b)谐波:
13、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第七节 安装、使用与维护1.7.1 安装与维护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a)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b)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c)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
14、数多10%。d)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e)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f)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g)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h)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i) 安全监测工应24 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j)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
15、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k)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1.7.2 中心站a) 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b)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c)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d) 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e)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f) 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
16、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1.7.3 技术资料a) 应建立以下 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中心站运行日志; 监测日(班)报表; 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b) 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c)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d) 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第二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第一节 一般要求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
17、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第二节 设计与安装2.2.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2.2.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2.2.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2.2.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
18、(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2.2.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2.2.6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2.2.7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
19、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2.2.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3.1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2.3.2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2.3.3 采煤工
20、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a)(b)(c)(d)(e)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eW形通风
21、方式。图1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图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图3b所示。(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
22、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5)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6)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a)(b)图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3.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
23、感器T3。图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4;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图5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4)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3.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2.3.6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6所示。 图6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3.7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
24、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图7 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3.8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8所示。图8 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3.9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3.10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2.3.11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2.3.12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
25、器。2.3.13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2.3.14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2.3.15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3)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第四节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2.4.1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1)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
26、响行人和行车。(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9所示。图9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3)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4)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5)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2.4.2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
27、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4.3 风压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2.4.4 瓦斯抽放管路中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2.4.5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2.4.6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1)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
28、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10所示。图10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3)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2.4.7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1)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2)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4)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三
29、章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第一节 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第二节 永久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
30、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第三节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第四节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1)具备自
31、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
32、,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3.4.1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
33、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3.4.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3.4.3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4.4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
3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3.4.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3.4.6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3.4.7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3.4.8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
35、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3.4.9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3.4.10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3.4.11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
36、应急预案等。3.4.12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五节 避难硐室3.5.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3.5.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
37、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3.5.3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3.5.4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
38、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3.5.5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3.5.6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
39、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3.5.7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3.5.8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3.5.9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3.5.10避难硐室施工中应
40、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第四章 通信联络系统第一节 技术要求4.1.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4.1.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4.1.3 广播系统的组成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安全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
41、组成。4.1.4 一般要求(1)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2)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3)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4)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5)使用非开放频段的无线设备,必须获得国家无线
42、电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6)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7)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第二节 功能要求4.2.1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a) 通信系统应具有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之间互联互通的功能;b) 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所有连接音箱进行广播和播放的功能,广播系统宜具有井下音箱与地面主机的对讲功能;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特定用户(组)选择播放功能。4.2.2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b)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
43、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c)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d)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调度室具有直通功能;e)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保证调度通信畅通无阻,具有最高优先级;f)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可进行语音录音;g)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单呼、组呼和全呼功能;h)调度交换机应能召开多方会议,用户可随时发言,也可以由调度控制发言; i)调度交换机应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j) 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44、;k)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l)无线通信系统宜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m)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宜具有短信功能;n)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o) 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广播室只需打开紧急发送器,可强行切掉所有广播而转入紧急播放内容,讲话完毕后自动恢复原有状态,用于紧急通知、灾情通报等,紧急播放内容也可连续重复播放;p) 广播系统宜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第三节 主要技术指标4.3.1故障率通信联络系统中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少于2000小时。系统累计全年故障时间应不超过80小时(1%),可用性大于
45、99%。有计划的停机、检修、升级和更新所耗时间不记为故障小时。4.3.2系统容量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无线语音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采用网络电话(VOIP)技术,通过统一的数据网络(TCP/IP协议)传输语音时,应根据网络带宽情况,对全网或特定节点可同时通话的终端数做出规定,以保证服务质量(QoS)即呼叫的接通率处于可接受的水平。建议每个井下基站可以支持的同时通话的无线终端数应不小于12部。 4.3.3传输距离:地面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基站之间、基站和手持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随巷道环境的变化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无线设备
46、和终端之间的通信传输距离应达到如下水平。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100米。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300米。4.3.4无线设备接收灵敏度80dB,其中:手持移动电话灵敏度75dB;基站灵敏度85dB;其它无线设备和终端灵敏度-75dB;4.3.5井下各种通信设备如网络交换机、分站、无线基站等的备用电源必须达到2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4.3.6手持移动电话一次充电后应能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第四节 安装、使用与维护4.4.1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爆炸品材料库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主运输皮带转载点、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4.4.2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