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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62006 年版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2006】102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 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 200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2、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OO 六年五月八日 前言前言 20
3、01 年 1 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
4、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 2000 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编制,并于2000 年底
5、发布。该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是依据摘录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内容的原则,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条、款、项的完整。强制性条文颁布与实施,初步解决了标准过多过细,强制性内容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混杂在一起等问题,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 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不全面,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
6、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及以偏概全等问题,因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于 2004 年组织了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在此次修订工作中,编写组注重了解决 2000 年版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 年版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北京电建公
7、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北京送变电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 年版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工程建设类标准不摘录;企业标准、政府部门文件也不摘录;对于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或争议的条款不摘录,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不摘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 年版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有明显出版错
8、误的除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馈。二 OO 六年五月八日 目次目次 前言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 综合规定 2 勘测设计 2.1 工艺 2.2 土建 3 施工及验收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3.2 汽轮机机组 3.3 焊接检验 第二篇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 1 综合规定 2 规划勘测设计 2.1 规划 2.2 勘测 2.3 设计 3 施工及验收 3.1 施工 3.2 验收 4 新能源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 1 勘测设计 1.1 综合规定 1.2 发电厂电气部分 1.3 输变电工程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2.2 输电工程 第一篇第一
9、篇 火火 力力 发发 电电 工工 程程 1 综 合 规 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 1.05m 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 1m 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 100m 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
10、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1、。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 5 次。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 SF6含量不得超过 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
12、.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 8.1.1。表 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控制值 db(A)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h)90 2 主厂房碎煤机室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无电话通信要求 75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控制值 db(A)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有电话通信要求 70 3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
13、室内背景噪声级)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 7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 注 l: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8h 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 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注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
14、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2 勘 测 设 计 2.1 工 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OOO 一 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4.0.5)。如低于表 4.0.5 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 2400 100、200 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II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III l H70 1 0.2 1.0 0.5 1.25 1.05 二 01V1 50H70 2 0.5 0.7
15、0.4 1.20 1.05 三 0.0lVO.1 30H50 5 1 0.5 0.3 1.15 1.0 1.15 1.00 注 1: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注 2: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均匀放灰的运行方式。注 3: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当 0.170m 时,可提高一级设计;当 0.1Vl,H50m 时,可降低一级设计。注 4:表中指标强制。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 14.8.12 执行,并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表 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抗滑安全系数 最高潮
16、位(洪水位)重现期 a 风浪重现期 a 堤坝超高(防浪墙顶)m 下游坡 上游坡 等 级 设计 校核 设计 校核 设计 校核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一 50 100 50 50 0.4 0.0 1.20 1.05 1.15 1.00 二 20 100 20 20 0.4 0.0 1.15 1.00 1.15 1.00 注 1: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注 2: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 1m 超高。注 3: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计频率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计频率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部标19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注 4
17、:表中指标强制。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 14.8.11 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 3m。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措施。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
18、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 9.8kPa 爆炸内力设计。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 6 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 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l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 G
19、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 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20、17.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17.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7.1.16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2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
21、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供、卸油泵房为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
22、锁装置。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19.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9
23、.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2003 7.2.3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进厂天然气气源紧急切断阀前总管和厂内天然气供应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放空竖管的设置和布置原则按 GB 50251 的规定。7.2.5 辅助设施及其他设计要求:l 进厂天然气总管及每台燃气轮机天然气进气管上应设置天然气流量测量装置,进厂输气总管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并布置在安全与便于操作的位置。2 调压站应设置避雷设施,站内管道及设备应有防静电接
24、地设施。4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惰性气体置换系统。置换气体的容量宜为被置换气体总容量的两倍。5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根据布置或安全要求,放散管可单独设置,也可部分集中引至放空管。放空气体排入大气应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防止被吸入通风系统、窗口或相邻建筑。8.2.4 燃气轮机的注水或注蒸汽系统:当燃气轮机无法通过改变燃烧工况来保证排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时,应设向燃气轮机燃烧室内注水(除盐水)或注蒸汽的装置。12.5.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和恢复不会误发动作指令。2 热
25、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1)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信号(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3)冗余的 IO 信号应通过不同的 IO 模件引入;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4 在控制台上必须设置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的驱动回路。12.5.3 燃气轮机主要保护:1 燃气轮机超速;2 燃气轮机排气温度高;3 燃气轮机振动过大;4 润滑油温过高;5 润滑油压过低;6 密封油差压低;7 遮断控制油压过低;8 燃气轮机排气压力过高;9 燃烧室熄火;10 燃气轮机
26、区域着火:11 手动停机;12 燃气轮机其他保护项目。13.3.4 交流保安电源:2 简单循环及联合循环的发电机容量为 200MW 级及以上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4 调峰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且盘车电动机需交流电源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16.2.1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4 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3)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液体厂房内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水封或隔油设施;4)天然气调压站、供氢站、油处理室等建筑地坪面层材料应选用不发火材料;5)防火门自行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面手动开启;电缆室、电缆竖井等处的门,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6min 的防火门。5 厂房
27、的安全疏散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房的安全疏散口不应少于 2 个,如设一个安全疏散口,应符合 GBJ 16(1997 年版)3.5.1的规定;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2)长度超过 100m 的厂房,必须设中间楼梯及中间疏散口;3)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封闭楼梯。在厂房的扩建端,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室内或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16.4.3 汽轮机基础及燃气轮机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5.1.15 排汽管道出口喷出的扩散汽流,不应危及工作人员和邻近设施。排汽口离屋面(或楼面、平台)的高
28、度,应不小于 2500mm。7.1.1 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7.1.1.1 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总体布置综合分析确定。支吊系统应合理承受管道的动荷载、静荷载和偶然荷载;合理约束管道位移;保证在各种工况下,管道应力均在允许范围内;满足管道所连设备对接口推力(力矩)的限制要求;增加管道系统的稳定性,防止管道振动。7.1.1.6 在任何工况下管道吊架拉杆可活动部分与垂线的夹角,刚性吊架不得大于 30,弹性吊架不得大于 40,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偏装或装设滚动装置。根部相对管部在水平面内的计算偏装值为:冷位移(矢量)+1/2 热位移(矢量)。7.1.1.7 位移或位移
29、方向不同的吊点,不得合用同一套吊架中间连接件。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2004 3.2 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 3.2.1 蒸汽温度高于 450的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应装设蠕变监察段。监察段应设置在靠近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联箱的水平管段上实际壁厚最薄的区段,其长度为 3000mm4000mm。3.2.2 监察段上不允许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得安装支吊架。3.2.3 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的监察段上应设置三个蠕变测量截面,测量截面应等间距设置。3.3 非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 3.3.1 主蒸汽管道、蒸汽母管和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一直管段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30、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每条管道蠕变测量截面的总数不得少于 10 个。直管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位置,离焊缝或支吊架的距离不得小于 1m,至弯管起弧点不得小于 075m。3.3.2 应选择不少于两根集汽联箱的导汽管,在距弯管起弧点 0.5m 左右处直管段壁厚最薄的部位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3.5 蠕变测量截面的保护 3.5.1 蠕变测量截面处,应设计活动保温并在保温外加注标记,其保温性能不低于该部件保温材料的保温性能。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水渗入管道表面的设施。垂直管段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止保温材料下滑的可靠措施。3.5.2 对需要经常测量及难搭架子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固定的
31、测量平台。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 3.1.2 机组应设有完善的进水检测,检测装置应能通过温度或水位及其他检测方法,检测出汽轮机内部和外部的积水,特别是能及早检测和判断出可能进入汽缸的外部积水。3.1.5 机组具有完善的防进水保护系统,对特别危险的水源,该处设备或该设备的任何一套保护或系统单独发生故障时(包括失电、失气信号故障),不致引起汽轮机发生进水事故。3.1.1 汽轮机及汽、水系统的设计、控制和运行均应考虑对汽轮机在各种不同的工况下运行时,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和冷蒸汽的系统和汽轮机本体的不正常积水。4.4.1 从锅炉出口到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管道,每个最
32、低点处均设置疏水点。为简化疏水系统,在确定最低点位置时,尽量靠近汽轮机一端。在每一根主蒸汽管进主汽门前的低位点,均设有疏水,若主蒸汽主管末端分支在主蒸汽管道最低点,则此处应设疏水点。4.5.1 大量的汽轮机进水事故是因冷段再热管道有水所致。在设计这部分管道疏水和防进水保护时,应综合考虑由于再热减温器、利用冷段再热管抽汽加热器、I 级启动旁路的减温器出现故障而导致发生汽轮机进水的可能性。4.8.2 电动隔离阀只能用于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一级保护。逆止阀不能单独作为隔离阀使用,一般只用于快速动作,以限制抽汽管道的倒流蒸汽造成汽轮机超速,同时作为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二级保护。隔离阀和逆止阀与保护系统应有连锁
33、,当汽轮机跳闸、汽轮机超速、发电机跳闸、加热器(或除氧器)超高水位时,自动关闭。4.9.5 抽汽和给水(包括给水旁路)管道上的电动隔离阀所要求的动作速度,取决于流至加热器中的额外增加水量及超高水位报警线和电动隔离阀之间的容积。计算额外增加水量应为下列两项水量的最大值:a)加热器水侧两根管子同时破裂(四个断口)时流出的水量;b)相当于本级加热器水侧总流量 10的流量。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假定加热器正常疏水或事故疏水能够排除来自上一级加热器的逐级疏水和本级加热器的抽汽凝结水流量。在确定储水容积时,必须考虑加热器的布置情况。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 3.2.1 炉膛结构设计 炉膛
34、结构设计的要求是:a)炉膛结构应能承受非正常情况所出现的瞬态压力。在此压力下,炉膛不应由于任何支撑部件发生弯曲或屈服而导致永久变形。3.2.2 烟风道设计 烟风道设计的要求是:a)从送风机出口一直到烟囱所有的风道及烟道,在设计时均应考虑炉膛承受瞬态设计压力时,烟风道所受到的压力。3.2.4 制粉系统 制粉系统的要求是:a)制粉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在规定的煤质特性及其允许的变化范围内,磨制出合格的煤粉。f)制粉系统的所有管道和设备的结构不应存在易发生煤粉沉积的死角,通流面积的设计应保证吹扫空气通过时的流速能将沉积的煤粉吹扫干净。3.2.5 燃烧器系统 燃烧器系统的要求是:a)燃烧器系统的设计必须与
35、所选定的燃料特性和炉膛的结构型式紧密配合,保证能向炉膛提供需要的煤粉量和空气量,并保持火焰稳定和在炉内有较好的充满度。3.2.9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是:a)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不同于锅炉生产蒸汽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过程控制(调节)系统(如燃烧、给水、汽温等),与燃烧系统、燃烧器的总数目及布置、运行中燃烧器数目及位置等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具体的燃烧系统的要求及运行特性专门设计。总的安全功能应包括,但也不限于下列功能:1)炉膛吹扫连锁及定时;2)点火试验定时;3)火焰检测及强制性安全停炉等。也可根据锅炉容量大小,增减其功能。如容量较小,只有单台送、引风机的锅炉,炉膛吹扫及定时的要求
36、,可规定在现场运行规程中,由运行人员按规程的要求对炉膛进行吹扫。而对容量较大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可按有关设备(如点火系统、燃烧系统)的启、停条件,跳闸条件及强制性总燃料跳闸的各种条件,进行炉膛安全运行的控制。3.2.10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的要求是:a)火焰检测器是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燃烧器,包括其点火器及启动油(气)枪,均应配置相应的火焰检测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 3.0.1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阀。放空管上应设消音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要设时,在压缩机与
37、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音器。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运煤系统DL/T5187.12004 4.3.9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根据来煤表面水分的大小设置湿式抑尘装置或其他除尘设备。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7.1.9 贮煤场设计应有适当的防尘措施。堆煤作业可采取降低落煤高度和喷水抑尘等措施。为防止煤尘飞扬,贮煤场应设置能覆盖全部煤堆的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煤场设备的正常运行。10.3.6 输送褐煤及
38、高挥发分(通常指 Var 大于 28)易自燃煤种时,应采用难燃输送带,并设置消防设施。10.3.18 重锤拉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便于加油的措施,包括设置安全围栅、维护平台、在上部铺设护板等。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重锤坠落造成的地面、楼板或支架的损坏。10.3.25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线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12.0.23 运煤系统中沿轨道运行的大型设备其两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时,机上应设置音响和灯光报警装置。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 4.0.2 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设计应符合 DL5000、GBZ2
39、 的下述标准:1 煤尘中含有 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不应大于 2mg/m3,呼吸性煤尘浓度不应大于 1 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 l 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60 mg/m3。2 煤尘中含有 lO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 4 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 6 mg/m3,呼吸性煤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 2.5 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 3.5 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 2.5 mg/m33.5 mg/m3时,应采取
40、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120 mg/m3。6.4.15 当采用电除尘时,与电除尘器配套的风机的电动机应为防爆型。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 3.0.21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接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2.2 土 建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22005 5.2.13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5.2.13-l 的规定;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5.2.13-2 的规
41、定。表 5.2.13-l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 级 石油库总容量 TV m3 一级 100000TV 等 级 石油库总容量 TV m3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注 1:表中总容量 TV 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注 2: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注 3: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 10%,且不应大于 1300 m3。表 5.2.13-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油品闪点 Ft
42、甲 Ft28 A 28Ft45 乙 B 45Ft60 A 60Ft120 丙 B Ft120 5.2.15 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5 的规定。表 5.2.1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固定顶油罐 油品类别 单罐容积 V m3 地上式 覆土式 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甲、乙 A 类 不限-0.4D 0.4D V1000 0.6D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0.6D 乙 B 类 V1000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75D 0.4D 0.4D 丙 A 类 不限 0.4D V1000 5m 丙 B 类 V1000 2m 不限-0.8m 注 1:表中 D 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
43、单罐容积大于 1000 m3的油罐 D 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注 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注 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0.6m。注 4: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 m3、总容量不大于 1500 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 1.5m。注 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 0.4D 计算大于 20m 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 20m,但应符合 GB 50074-2002 第 12.2.7 条第 3 款和第 12.2.8 条第 4 款的规定。注 6:丙 A 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浮土式油罐之间的
44、防火距离按 0.4D 计算大于 15m 时,最小可取 15m。注 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油罐等同。5.2.1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5.2.17 的规定。表 5.2.1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石 油 库 等 级 序 号 名 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5、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 倍 杆高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 300 300 300 300 注 l:序号 l7 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 8 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注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 16 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25,但不得小于 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46、lOO 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 l6 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7 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 l 倍杆高。注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 A 类油品或丙 A 和丙 B 类油品时,序号 1、2、5 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注 4: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 25;少于100 人或 30 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注 5:注 2注 4 的折减不得叠加。注 6:对于电压
47、 35kV 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30m。注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 5.2.19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注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 1.5 倍,但不应小于 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问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程表 5.2.19 的规定增加 50。注 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5.2.18 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5.2.18 的规定。表 5.2.18 石油库与厂内
48、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m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厂内道路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油品类别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物品库房 一、二 三 四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主要 次要 油罐TV50 甲、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厂内道路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油品类别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物品库房 一、二 三 四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主要 次要 50TV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0TV1000 25 25 20 25 30 35 25 15 10 10
49、00TV5000 乙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TV250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50TV100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1000TV5000 25 25 20 25 30 30 20 15 10(TV为罐区总容量m3)5000TV25000 丙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甲、乙 12 15 12 14 16 30 20 10 5 油泵房、灌油间 丙 12 12 10 12 14 15 12 8 5 甲、乙 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桶装油品库房 丙
50、12 15 10 12 14 20 15 8 5 甲、乙 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汽车灌油鹤管 丙 10 10 10 12 14 20 10 8 5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乙、丙 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注 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 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注 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10m。注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 GBJ 16 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注 4:企业附属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