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精编版[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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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

2、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

3、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严格按照宪法中有关条例执行,职工在单位享受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5、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6、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按照刑法中有关条例执行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7、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严格按照法则中有关条例执行符合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1、已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2、已经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3、已经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4、已经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

8、险抵押金制度5已经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符合5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1、已经开展经常的检查2、已经对于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了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 符合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

9、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循了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于五万元以下罚款。1、罚款时,正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2、本单位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单位在新

10、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时,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并且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符合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已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1、;3、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已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已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符合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12、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全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已经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符合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1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2、特种

14、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符合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

15、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全部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3、 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符合13关于特种作业人

16、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已经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符合1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

17、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全部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3、已经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符合1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

18、,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3、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符合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

19、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 已经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无使用童工现象。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已经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符合1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20、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已经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2、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无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象;无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现象。4、已经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5、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21、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6、已经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18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6 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7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已经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2、 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符合1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已及时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并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2、2、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2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已经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符合21职业病报告办法 四、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月内报出。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符合2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

23、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

24、取的其他措施。1、无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现象。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有效。符合2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

25、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3、已经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

26、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符合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能够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

27、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能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符合2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1、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2、项目部已经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2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2

28、)三肢瘫肌力四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二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6)肺功能轻度损害;(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6

29、)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已按标准执行符合27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能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28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

30、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项目部已经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能够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2、 用人单位能够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2.1物体打

31、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日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类别、伤害程度分类、分类号符合该标准。符合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

32、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1、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已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2、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能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已经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向原审核

3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符合3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能够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符合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统计的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

34、(年)报表基层表(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送时间 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月日前报劳动部。月报表免报。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已按照该制度上报符合33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

35、分级工作的通知二、在进行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按照标准所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级进行评定,并选用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以保证分级的科学性和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相同工种(岗位)的可比性。 四、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要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规章结合起来。通过分级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1、在进行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标准所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级进行评定,并选用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以保证分级的科学性和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相同工种(岗位)的可比性。 2、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

36、业安全卫生法规、规章相结合。符合3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37、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1、已经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2、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已经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已经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2)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3)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已经进行健康检查。 4、无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现象。符合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

38、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负责人已经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

39、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符合3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1、已经建立消防设计责任

40、制。2、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符合3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露天存放物品已经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符合38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

41、规定;消防设施运行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符合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火灾统计资料已经建立档案符合40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 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

42、材配置符合规定;符合41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1、已经对漏电保护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2、已经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做出记录和统计分析。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

43、等由电工负责进行。 符合42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四十三条 停电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对地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室内布线应经常检查,发现导线破损、绝缘老化,接头氧化,安装松动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对于暂时断开不用的线头应用绝缘胶布包好。禁止在配电箱、开关、电线、汇流条上悬挂任何物件。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场所电气设备使用的插销,应为三头或四头插销,其中一头用于设备金属外壳的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的触头,应不能插入插座的带电插孔中。1、 停电检修时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2、 架空线路的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经常 检查室内布线,发现导线破损

44、、绝缘老化,接头氧化,安装松动时及时检修或更换。3、生产场所电气设备使用的插销,都为三头或四头插销符合4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

45、解除或拆除。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1、爆炸危险场所已经建立良好的通风设施2、爆炸危险场所已经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3、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已经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已经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已经建立安全操作规程。5、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6、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检测。符合4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1、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按照该规定执行。2、已经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符合4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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