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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2006年5月19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 本导则所称木材加工系指通过刀具破坏木材纤维之间的联系,从而改变木料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工艺过程;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以原木、次小薪材及其它木质纤维等为原材料的初次加工企业。主要产品
2、有方木、中(高)密度板、胶合板、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等。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三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选址,在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选在城镇边缘,且地处该地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位于窝风地段。一般情况下,居住区、交通运输和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五条 厂址应处于交通便利,同时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
3、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厂区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离,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下表1-4的规定:表1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一、二级101214三 级121416表2 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变压器总油量防火间距(m) (t)建筑物、堆
4、场名称 5-1010-505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25三 级202530四 级253035表3 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产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 级四 级耐 火 等 级一、二级101214三 级121416表4 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个堆名称 场的总储量一、二级三 级四 级木材(m3)5010001015201001100001520251000125000202530 第七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
5、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第三章 厂区布置 第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包括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应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管理区、生活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
6、向。 第九条 旋切机、削片机、木磨机、吸尘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与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厂房等单独分开布置。 第十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下表5-8的规定:表5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丙一 级不 限不 限60003000500二 级不 限800040002000500三 级230002000表6 木材加工企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储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
7、许层数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程库房多层库房高层库房库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防火墙间丙一、二级不限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三级321007001200400-表7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一、二级101214三 级121416表8 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变压器总油量防火间距(m) (t)建筑物、堆场名称 5-1010-5050厂房及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三 级152025注: a、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但每小时锅
8、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燃煤锅炉房可为三级耐火等级;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木材原材料及产品库房可设在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分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6的规定。 c、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防火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
9、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d、木材加工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一个。 e、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f、 设在木材原材料或成品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
10、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应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处、部)长、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要与下属部门及生产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生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要覆盖车间、班组,形成整体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体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
11、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四)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十一)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十二)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等。 应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如:旋(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压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锅炉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13、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述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采取其它相应的生产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二)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 (三)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
14、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五)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按照规定,定期为职工进行身体体检; (七)应当对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1、建立危险源台帐; 2、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厂区、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十七条 木材露天堆场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
15、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堆场的总储量超过5000 m3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木材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十八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第十九条 木材加工企业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
16、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二十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五)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
17、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铺时应铺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铺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铺设在电缆井沟内。表9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一次灭火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 (L/S) 耐火 建筑物等级 名称及类别15001501300030015000500120000200015000050000一、二级厂 房丙101520253040库 房丙151525253545三 级厂房或库房丙1520304045
18、表10 木材堆场的室外消防栓用水量名称总储量消防用水量(L/s)木材505002050150003050011000045100012500055 第二十一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
19、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厂房、库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
20、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第二十三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
21、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一般木材加工企业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七)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
22、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面积超过1500m2的木器厂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在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生产场所及库房(含室外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消防通道。生产场所应装设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对设备、管线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第六章机械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危险设备主体及转动件应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进、
23、出料口等人机接触部位应采用连锁、半连锁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货物周转通道之间应按照规定留足空间,以免发生碰撞事故。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检验。按规定需要由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和检验的,要及时送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大、中修及周期性保养计划。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第七章 电气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结构、配电器装置及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电气规程。 第三十条 按规定对设备、线路采用与电压相符、与使用环境和运行条件相适应的绝缘,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一
24、条 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和耐火性能的材料,采用遮拦、护罩等防护装置以确保安全间距、将带电体同外界隔绝、防止人体接近或触及带电体。 第三十二条 架空线路、室内线路,配电设备、用电设备、检修作业,应按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按要求对用电设备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 第三十三条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进行检修等作业时,应采用12V安全电压,现场要有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电焊机接地端不能裸露,绝缘不能损坏,注意检修有否漏电现象,电焊时要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注意夏季的防触电问题。 第三十五条对静电接地、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使之有可靠的保护作用。做好配电室,电气线路、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和维护保
25、养。第八章 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对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运行中做到“三不超”,即:不超负荷、不超压、不超温。“三稳定”,即:汽压稳定、汽温稳定、水位稳定。保证其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运行,防止锅炉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锅炉的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保持良好状态,并做好使用记录。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 锅炉操作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叉车等转运设备及企业用各类起重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十条 粉尘危害防护。 木材切削、板料的表
26、面加工、砂光、锯边等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木屑和木粉。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尘中含有木焦油,这种物质由各种酚类和烃类组成,并含有致癌性较强的物质,长此以往,部分操作人员会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而且这些可吸入物质还会将多种污染物或病菌带入肺部,对人体危害很大。粉尘如果弹入或飞入人的眼睛,会造成伤害,影响正常操作。
27、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粉尘危害防护工作: (一)除尘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二)车间内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将木粉尘(SiO210%以下)的浓度控制在8mg/m3以下; (四)加料、卸料、包装等过程不得发生泄漏; (五)督促所有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配戴防尘面具或口罩。 第四十一条 噪声危害防护。 切削木材时,刀具与木材剧烈碰撞所发生的摩擦和震动,会产生很大的刺耳尖叫;机器的传动和进给机构中电动机的轰鸣,皮带、链条和轮的摩擦,以及工件和机件的摩擦碰撞同样会产生刺耳的噪声。噪声会对人的听觉造成很大的伤害,据医学研究报道,当噪声达到60dB时就对人的心脏
28、、神经系统有轻度危害,人在短时间内处在较强的(90dB以上)噪声环境下,会感到耳鸣,听力下降,如果时间过长,就会使内耳的听觉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使听觉细胞死亡,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噪声危害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如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 (二)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的卫生限值以下; (三)定期检测作业场所噪声,了解噪声分级。 第四十二条 物体打击危害防护。 (一)制定旋(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
29、可上岗操作; (三)旋切机操作人员安装木材上机时要校正,不得让木材偏重心,以防旋转后产生离心力,将木材摔出而发生事故; (四)旋(切)机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班; (五)高处作业要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不在起重作业、高处作业、高处有浮物或设施不牢固处行走或停留; (七)作业人员要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防护品; (八)加强防止物体打击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伤害防护。 (一)加强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 (二)驾驶员应有证照,并经培训合格; (三)驾驶员不违章驾驶; (四)车辆不
30、超载、超速行使; (五)场地应平整,物料堆放有序,保证车辆畅通。 第四十四条 高温危害防护。 (一)操作人员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二)严格控制设备质量,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三)坚持对设备、管道巡回检查,发现保温不全或泄漏等问题须及时处理; (四)人体与高温设备保持足够的距离,不宜靠得过近; (五)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汽管上烘烤物品。 第四十五条 坍塌危害防护。 (一)堆放不能太高(垛高不应超过8米); (二)如堆放量大,应分组堆放(每组限制在1000平方米内,组间距15米)。 第四十六条 保持生产场所有良好的通风。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应经过处理后,再循环使用。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
31、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送、排风系统最好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第四十七条生产中使用低醛环保型胶粘剂,作业场所防护用品应配备齐全。 第四十八条 作业场所设置通风装置,控制及油漆挥发物浓度在最高浓度允许值下(甲醛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3 mg/m3)。 第四十九条 配备甲醛、苯酚及油漆挥发物浓度气体检测仪器,控制浓度不超标。 第五十条 培训职工掌握甲醛、苯酚、胶粘剂及油漆的毒性,预防
32、中毒、窒息的方法及其急救法。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按操作规程作业。设立急救点,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材。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导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方木:是指以原木为原料,通过锯、割等加工工序,分割成一定尺寸的木条或木方; (二)密度板: 也称纤维板,是以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施加脲醛树脂或其他适用的胶粘剂制成的人造板材。按其密度的不同,分为高密度板、中密度板、低密度板; (三)胶合板: 俗称细芯板,由三层或多层1mm厚的单板或薄板胶贴热压制成。夹板一般分为3厘板、5厘板、9厘板、12厘板、15厘板和18厘板六种规格(1厘指1mm); (四)刨花板: 是利用施加胶料和辅料或未施加
33、胶料和辅料的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制成的刨花材料(如木材刨花、亚麻屑、甘蔗渣等)压制成的板材; (五)细木工板:是由两片单板中间粘压一定规格的木块拼接而成的板材; (六)复合地板: 是用高密度板和面板,经热压机高温高压压制处理而成的地面材料; (七)实木地板: 是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装饰材料,可分为素木地板和免漆木地板等。 第五十二条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五)以噪声污染为主的
34、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 (六)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7000.5-2005/IEC60598-2-3:2002 (七)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八)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程度LD84-1995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十)高温作业分级 (十一)车间空气中乙苯卫生标准GB16182-1996 (十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十三)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十四)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第五十三条本导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