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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施工生产安全常识汇编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第二条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第三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第五条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
2、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第七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第八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第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第十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第十一条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第十二条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搭乘未经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乘坐正规交通工具时,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第二章 高处
3、作业第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第二条 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贫血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三条 高处作业要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四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高处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精力要集中,严禁打闹。第六条 遇有暴雨雪、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露天高处作业。第七条 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足的照明。第八条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第九条 上
4、下交叉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可能坠物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第十条 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物品堆放离作业面边沿不应小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1米。作业面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物件。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操作平台及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平台上的霜、雪、泥等要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第十五条 搭设的临时爬梯上端要扎牢,
5、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10kV以下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米。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专人警戒。第十八条 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建筑物,应走斜马道,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第十九条 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安全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第三章 爆破作业第一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6、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条 领取雷管和炸药由专人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和签字,领用人员亲送现场,不得转手。领取人不得穿钉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第三条 夜间领用时,应使用防爆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灯或明火照明。第四条 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第五条 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箱内装运。第六条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遮盖、捆紧,雨雪天运输时,必须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时必须要有熟悉爆破性能的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第七条 运输
7、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第八条 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整洁,不得放有铁器,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车速不许超过20公里小时,人力装卸每人每次运输不超过25千克。第九条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禁止接近明火、蒸汽、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如遇中途停车,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米以上。第十条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第十一条 当班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及时退库,严禁私自收藏。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小仓库内爆破材料的贮存数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且应有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8、 装药前,必须检查药包直径与孔径是否匹配。装填向下炮孔的药卷时,必须清除0.7m范围内的杂物和可能掉入药孔的石块;装填药卷时用炮棍将药卷小心送入孔中。装填向上炮孔的药卷时,要避免药卷滑落下来;装散药时,必须在孔口设置镀锌或铝制漏斗。第十四条 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者捣伤导火索脚线造成瞎炮。第十五条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距离工作面30米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米以外用投光灯照明。第十六条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mA以上时,禁止装炮。应检测电爆网络的总电阻,实测电阻与计算电阻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起爆
9、前应仔细检查连接线与药包、药包与炮孔之间的连接情况。炮区内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第十七条 进行爆破时,人员及施工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无法撤离的施工设施、设备,应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 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发现瞎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人员必须为原装药人员;炮孔外有传爆线的重新连线进行引爆;炸药为不防水炸药的可灌水处理;为防水炸药的可在距离炮孔60cm附近重新钻孔装药引爆;严禁在残孔上打钻。第十九条 在隧洞爆破中,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
10、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第二十条 在洞室爆破中,当洞室群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洞室爆破后,应及时撬掉危石。第二十一条 爆破器材销毁前,要编写申请报告,报告要送本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爆破工作的领导和上级后勤部门审核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销毁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爆破器材用爆破法或燃烧法销毁时,应选择远离住房、交通道路、仓库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地点,并划定警戒线和设掩蔽所。第二十三条 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第
11、四章 模板作业一、模板加工第一条 用于加工模板及支撑的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钢度和密封性,保证不漏浆,木材不得有腐朽、劈裂情况。第二条 模板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支撑材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保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筋不移位,模板不变形。二、模板运输第三条 搬运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路线,以保证行人和材料顺利通行。第四条 吊运过程中,模板必须系牢后升降,保证重心平稳,上面严禁站人,下面禁止有人停留或穿行。第五条 操作人员登高必须走人行梯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高处狭窄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第六条 搬运模板,应放在指定的地点,码放整齐,在架子上放料要均匀摆开,不能超过负荷,保证架
12、子安全。第七条 在多工种作业时要注意自己和他人安全。三、模板安装第八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措施,防止倾覆伤人。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校正,校正时不得用铁锤猛敲或撬棍硬撬。第九条 现场工具和连接件应放在工具袋(套)中,上下传递用绳子系牢吊送,不得投掷。安装钢模板的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110V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勾挂或支架在钢模上。第十条 起吊模板前,必须检查模板结构是否牢固可靠,附近不得有电线和气焊管线,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第十一条 禁止在悬吊式模板和高空独木上行走,禁止在模板拉杆和支撑上攀登。第十二条 大模板安装就位以后,要采取
13、防止触电的保护装置,设专人将大模板串联,并同避雷网接通,防止伤人。所有模板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涂刷脱模剂。第十三条 特殊结构和受力较大的承重模板,应编制单项施工方案,拟定安全操作措施,考虑支拆方便。第十四条 滑动模板的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应按施工设计安装,四周应有防护栏杆和安全网,设置避雷装置;操作平台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对称,严禁超载;操作平台上的洞孔应有标志明显的活动盖板;滑升过程中要经常调整水平、垂直偏差,防止平台扭转和水平移位;必须严格遵守设计规定的滑升速度与脱模时间,防止混凝土表面坍塌导致滑模平台倒塌。第十五条 钢模台车上的各层工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平台四周应设挡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
14、爬梯应加设护圈,在有坡度的轨道上使用时,台车应配置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防止失控,台车行走前应将轨道上及近旁的障碍物清除,行车时应有人监护,防止人员受伤,防止电源线被压断。四、模板拆除第十六条 模板拆除应在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模,拆模时必须戴安全帽,大模板拆除前,要用起重机事先吊好,要有技术人员指导工作。第十七条 模板的拆除,应按拆模程序进行,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除非承重模板,后拆除承重模板。拆除时不能硬撬硬砸,不能采用大面积同时撬落和拉倒的方法,应分段分层从一端退拆,统一指挥。第十八条 高层拆运模板时,应系安全带,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平稳牢靠的地方,保持自身平衡,不得
15、猛撬,防止失稳坠落。拆下的模板应用溜槽或绳系运下。禁止向下投掷。拆模板区域必须设置警戒区,两头应派专人看守,指挥过路行人。第十九条 拆除模板时,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敲拆底模。第二十条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清理干净,并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整齐。第二十一条 滑动模板和钢模台车的拆除必须制定拆除方案,专人负责执行。第五章 施工用电第一条 各种电动机、器具的外壳及设备基座必须接地或接零,并经常保持良好可靠。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安设在碰不着的处所,或设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第三条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
16、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第四条 电器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第五条 各种电动机具必须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地面相隔时,应有保护性接地,遇有临时性停电或停工时,必须拉闸断电。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电气开关要统一规划布置,禁止乱拉乱接,在未辩明线路上有无人员工作前,不得将断开的闸刀合上。第七条 高压电线必须距离地面7m以上,工地低压电线不准放在地上,不准拴在金属物上。人工移动高压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具,地面高压电缆应拴挂或注明“高压危险”字牌,所有电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包好,防止漏电伤人。
17、第八条 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表一 人体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表电压(kV)距离(m)6以下0.3510350.6440.9601101.5第九条 不得在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第十条 大型机械移动时必须与高压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表二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最小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
18、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第十一条 砼浇筑仓号等地方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十二条 电焊机、电振动器、电钻、照明灯等用电必须统一由值班电工负责接线,其他工作人员不准乱接乱拉电线。第十三条 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第十四条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时,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线路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m,易燃
19、、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第十六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第六章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作业第一条 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进行全面检查。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第二条 拆装前检查作业中的辅助机械,如起重机、运输汽车等必须性能良好,技术要求能保证拆装作业需要。检查作业现场有关情况,如作业场地、运输道路等是否已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第三条
20、严禁非装拆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其区域需有明显安全标志予以隔离,严禁立体作业。第四条 在整个施工作业中,作业面施工人员之间通讯畅通,指挥人员指挥信号正确明了。第五条 在大型起重机械装拆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装拆过程记录,全过程控制装拆施工的安全措施。第六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反复校核,确保方案安全可靠。第七条 吊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起重机操作规定进行,严禁超负荷起吊;吊装时,由专人统一指挥,吊物吊臂下严禁站人。第八条 起吊用吊耳焊缝应严格检查,吊具使用之前认真保养并检查无缺陷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高处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搭投安装平台,由专职安全员检查通过后方
21、可使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第十条 使用气割时,氧气瓶、乙炔瓶距工作场地应有足够距离(10m以上),施工场地应有消防设备。第十一条 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必要时可在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的夜间做一些拼装工作。不得在大风和雨雪天进行。第十二条 安装与拆除架设用的钢丝绳及其连接和固定,必须符合标准和满足安装上的要求。第十三条 在进行逐件组装或部件安装之前,必须对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况、连接情况和钢丝绳穿绕情况、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第十四条 在拆装起重臂和平衡臂时,要始终保持起重机的平衡,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第十五条 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如突然发生停电、机械故障、天气骤变等情况不能继续作业
22、,或作业时间已到需要停休时,必须使起重机已安装、拆卸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已锁固牢靠,所有结构件已连接牢固,经过检查确认妥善后,方可停止作业。第十六条 安装时应按安全要求使用规定的螺栓、销、轴等连接件,螺栓紧固时应符合规定的预紧力,螺栓、销、轴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护装置。第十七条 在安装拆除时,必须将大车行走限位装置和限位器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链、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第十八条 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第十九条 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风速不大于4级风。第二十条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紧固。第
23、二十一条 起重机轨道两端限位器未装设前,应设夹轨器,以防起重机自行滑脱。严禁未装夹轨器而使用起重机。第二十二条 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第二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第二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第二十五条 用轨
24、道校正器或千斤顶校正轨道时,应有夹具并应对正,不得偏斜,以免滑出伤人。第二十六条 桥式起重机大梁滚轮架部件吊上轨道后,必须用木方钢索将其垫稳拉紧,以防翻倒。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起重机负荷实验和试运转时,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设计的重量进行加载,并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第七章 大型机械起重吊装作业一、门座起重机第一条 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正常等疾病,并具备高空作业的身体条件。第二条 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第三条 轨道基础必须
25、坚实可靠,栈桥要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距轨道两端3m外应设置终端限位装置。轨道坡度不得超过11500,轨距偏差和同一断面的轨面高差均不得大于轨距的115O0,每季度用仪器检查一次。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安全可靠。第四条 新机安装或搬迁、修复后投入运转时,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第五条 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并设专人指挥。第六条 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本机的额定起重量,禁止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第七条 必须安装力矩限
26、制器、高度限位器。变幅指示器应灵活准确。第八条 当气温低于20或遇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作业。大风时,吊钩应升至最高位置,臂杆落至最大幅度并转至顺风方向,锁住回转制动踏板,台车行走轮用防爬器卡紧。第九条 机上严禁用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零件时禁止吸烟。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泼乱扬。第十条 机上必须配置合格的灭火装置。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第十一条 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高压开关柜前应铺设橡胶绝缘板。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维修使用的工作灯电压必须在36V以下。各保险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值,不许任意加大,不准用其他金属
27、丝(片)代替。第十二条 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臂杆及竖塔顶部应有警戒信号灯。二、轮式起重机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1、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2、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3、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4、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5、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第十四条 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起吊工作。第十五条 必须保持起重机内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丢损,应及时补齐及修复。第十六条 起重机上配备的变幅指示器,重
28、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拆封,要求保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第十七条 吊有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司机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或与他人闲谈。第十八条 夜间作业时,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第十九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大雾时,应停止作业。第二十条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执行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都应掌握其使用方法。第二十二条 清洗机件时,严禁烟火;清洗完毕,要及时清理干净。废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纱等不得乱泼、乱放。三、塔式起重机第二十
29、三条 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和精神不正常等疾病,符合高处作业的身体条件。第二十四条 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第二十五条 每个运行台班必须配备司机1人,助手2人。学员只有在司机的监护下,才允许进行操作。监护时,司机不得从事其它工作。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的行驶轨道,必须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进行铺设。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安全可靠。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标准节作为基础节使用。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禁止吊运人
30、员。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第二十九条 禁止进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与地面冻结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第三十条 在气温低于15(如在低温地区工作,要校验塔架结构材料的低温,冲击值),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风力时,禁止作业。大风时,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小车应移至40m幅度处,吊钩升至极限位置,大车要锁紧夹轨器。暴风雨时应作特别处理。第三十一条 助手、学员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工作。第三十二条 机上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时,禁止吸烟。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泼乱扔。第三十三条 机上必须配备灭火装置。当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第
31、三十四条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各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不许任意加大和用其它金属丝(片)代替。第三十五条 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警戒信号灯。四、桥式起重机第三十六条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第三十七条 开车前应检查机械和电气传动装置、制动装置、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开关、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属设备失灵,严禁使用。第三十八条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挂钩起重工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三十九条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起
32、动时应先响铃。第四十条 操作桥式起重机各种动作时,应先从“0”位开始,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由“0”位开始。第四十一条 当吊钩接近限位器、大小车接近终端或邻近其它起重机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向代替制动或以限位开关代替停车。第四十二条 上下桥式起重机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桥式起重机上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第四十三条 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件悬吊在空中。第四十四条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响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不得离地面过高。第四十五条 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物时,应按桥式起重机额定
33、载重量合理分配而不过载,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第四十六条 运行时,两台以上桥式起重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第四十七条 检查桥式起重机应停靠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地面要设围栏,禁止通行。第四十八条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起吊,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小车、起升机构、大车行走三种动作。第四十九条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控制器等操作手柄置于“0”位。吊件未放落地面或索具未脱钩,桥式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第五十条 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桥式起重机,严禁检修和调整机件。第五十一条 露天的桥式起重机遇有暴雨、雷击、或六
34、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第五十二条 夜间作业时,应有良好的照明。第五十三条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做到“九不吊”:1、超过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吊具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桥式起重机吊挂物件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的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浮放的活动物件的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物品不吊。8、带棱角利口未垫好的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与他物挂连的不吊。10、工作完毕,桥式起重机应停在规定的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桥式起重机端部,控制手柄置于“0”位,切断电源。五、履带式起重机第五十四条 新
35、车在最初100小时内工作时,工作负荷和工作速度不应过高,最大起重量应不大于额定起重量的75,并且不允许用最高速度工作。第五十五条 起重机工作场地的地面应坚实平整,倾斜度不大于51000,整机应水平,作业过程地面不得下陷。第五十六条 起重机风力大于五级时应停止工作。第五十七条 工作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转台上不得站人。第五十八条 上车回转之前,检查上、下车连接的快速接头是否分离,没有分离严禁回转。第五十九条 快速接头分离时,严禁操纵支腿。第六十条 不准在有人的上空吊运重物,不准在重物上有人时起吊重物。第六十一条 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严禁起吊埋在地下或冻住的物品。第六
36、十二条 在起升重物前,应使用水平仪调平起重机。第六十三条 在任何吊重情况下,起升卷扬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第六十四条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第六十五条 操作者应经常注意油压表指示的压力,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第六十六条 不要同时使用主臂和副臂起吊重物,即使总重量在起重机起重范围之内。第六十七条 尽量避免在行驶时悬挂重物,除非用绳子控制重物摆动,并选择在坚实、平坦行驶道路上。第六十八条 当风速仪报警时,应停止起重机操作。第六十九条 当实际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6时。力限器发生蜂鸣报警,应引起高度注意。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起重机操作: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
37、清时。2、重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产生滑落时。3、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4、工作场地昏暗,无法识别起吊重物或指挥信号时。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失灵、安全装置出现故障、钢丝绳损伤等。六、卷扬机第七十一条 卷扬机司机必须经过一定训练,了解所操纵卷扬机的性能,熟悉操作、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第七十二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项信号应预先加以规定。第七十三条 卷扬机动力部分应根据所使用的动力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第七十四条 电动卷扬机的电气部分不得有漏电现象,电动机和开关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第七十五条 能倒顺转动的卷扬机应辩
38、明电动机的旋转方向,并应与操作开关上标明的方向一致。第七十六条 卷扬机的基础应稳固结实,并应将卷扬机固定牢固。第七十七条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离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十八条 卷扬机露在外面的皮带和齿轮等均须安装防护罩,并不得任意拆下。第七十九条 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反接头是否牢固;离合器、制动器、保险轮和滑轮等是否灵活可靠。第八章 地下工程施工作业一、基本要求第一条 洞口削坡应严格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作业,洞脸边坡一般设置马道,在马道外侧设挡碴墙,亦可设积石槽,同时作好坡面的防护加固及坡面排水等工作。第二条 洞室开挖进洞前,应对洞脸上部岩石
39、表面进行锚、喷支护,顶部设置防护挡栏,并对洞脸部位岩体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后方可开挖洞口。第三条 洞口宜选在、类围岩体中,若在类甚至类围岩中进行开挖时,除按规定对洞口进行加固外,还必须在洞口搭设明拱排架或混凝土明拱(混凝土明拱或明拱棚架应伸出洞口57m,高陡边坡伸出距离还应适当加大)。第四条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的临时性或永久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则应采用永久性支护。第五条 在洞室群和洞室交叉地段,宜采取先小洞后大洞的原则组织施工,在贯通前必须优先安排锁口锚杆的施工,并根据地质情况进
40、行喷混凝土,以确保稳定。第六条 特大断面洞室,宜分层开挖并对上层开挖部位支护结束后方能进行下层开挖,以保持围岩稳定。第七条 保证洞内照明充足,加强通风换气,以增加洞室的清晰度,便于围岩观察。二、斜、竖井开挖作业第八条 开挖施工前必须先进行锁口锚杆施工。第九条 在井口设置挡水设施和可靠的工作平台。第十条 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的防护围栏并用高度不低于0.5m的档脚板封闭。第十一条 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爬梯应锁定牢固,踏步平齐,设有防护拱圈和休息平台。第十二条 作业面与井口应有可靠的通讯装置和信号装置。第十三条 井深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第十四条 正井法施工,应沿井壁设置躲避安全洞
41、或移动式安全防护棚。第十五条 反井法施工,应在井下口留有足够的存渣场地,设有足够的照明。存渣场地应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利用爬罐、吊罐作业时,罐内应备有氧气袋。第十六条 洞室开挖中如遇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三、不良地质地段的开挖第十七条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和量测现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并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和地下建筑物的关键部位(进水口、闸门井、调压井室、渐变段、地下厂房、主支洞室交汇处等),埋观测仪器,随时测量围岩变形,及时预报岩体稳定情况。第十九条
42、 在不良的地质地段开挖洞室,应短进尺、弱爆破,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第二十条 在严重断层裂隙带应采用“锚、网、喷”的强支护施工方法。第二十一条 在松软岩层中应采用喷混凝土与钢拱架联合支护。第二十二条 支护作业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围岩发生涌水、塌方及岩爆等征兆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掉块。第二十五条 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超前支护,待超前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作业。第二十六条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地质变化、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预报工作,
43、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第二十七条 在不良地质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四、安全支护第二十八条 地下洞室开挖中,要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进度、围岩监测等情况,结合洞室用途和掘进方法的要求,确定对围岩进行稳定加固的支护方式和支护时间。 第二十九条 洞井的支护工作应根据地质条件,洞室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做出支护设计,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说明书并向施工人员交底。第三十条 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支护措施的规定及时进行支护,一般应在围岩出现有害的松弛变形之前支护完毕。第三十一条 每次开挖爆破后,都应对支护进行检查维护,使
44、之保持良好的受力状态。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殊不良地质地段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支护。五、喷锚支护第三十三条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依工程类比法,制定合理的锚杆参数。第三十四条 岩石渗水较强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设法把渗水集中排出,喷后钻排水孔,以防喷层脱落伤人。第三十五条 喷锚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检查喷锚质量,如喷层厚度以及有无脱落、变形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构架支护第三十六条 构架支撑包括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支撑,其架设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木支撑时应严格检查材料质量。2、支撑立柱应放在平整岩面上,一般应挖柱窝。3、支撑和围岩之
45、间必须用板、楔或小型混凝土预制块塞紧。4、危险地段,支撑应紧随开挖面进行,必要时可先设临时立柱。5、预计难以拆除的支撑应采用钢支撑。6、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及其它异常征兆时,应仔细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七、冒顶、坍塌安全处理第三十七条 查清原因,制定具体处理方案迅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地下水活动强烈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第三十九条 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第四十条 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第四十一条 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第四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
46、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第四十三条 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第四十四条 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得小于30m。八、有毒、有害因素的检测与通风第四十五条 地下工程开挖应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CO、CO2、CH4、NO2、H2S等)、粉尘、放射性元素等进行定期检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允许范围或降低危害。第四十六条 在有高溢出有毒有害气体可能的作业条件下,要设置专用的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并加强通风,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后果的必须采用安全照明、严禁明火。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施工人员健康,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第四十
47、八条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机械通风措施。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器材的井筒为8m/s。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第五十条 通风采用压风时,风管端头应设置在距开挖工作面10m15m处;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工作面以20m为宜。第五十一条 风机、风管(筒)应配套,通风系统设备必须满足计算需风量,并留有余地。第五十二条 洞口风机架应采用钢结构,稳定可靠,风筒吊挂平、直、紧、稳、顺,风管轴线应与洞轴线平行。第五十三条 洞口风机架表面应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标志,并悬挂防撞警示标志。九、洞内挖运第五十四条 洞内禁止使用汽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