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

上传人:yan****nan 文档编号:49041006 上传时间:2022-10-07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198.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1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1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6、非药品类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21、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安全许可实施办法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行政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1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

4、113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1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419地方性法规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部门规章1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711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13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

5、局2008112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2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21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415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11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共2项)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6、“三同时”审批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59项)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7、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

8、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

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10、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四、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11、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12、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

13、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14、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15、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16、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17、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十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18、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19、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十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20、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十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2、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十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

23、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十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近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24、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25、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26、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十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十五、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28、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29、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30、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31、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

32、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3、,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三十三、生产经营单位

34、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三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

35、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

36、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三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

37、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三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三十九、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38、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四十、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

39、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一、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

40、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四十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

41、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42、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十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翘足而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公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心腹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

43、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违法所得1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行政长官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四十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

44、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

45、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四十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

46、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四十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