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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总 经 理总经理(企业法人、矿长)是本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井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1、认真组织本矿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3、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目标管理
2、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4、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5、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并保证矿井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6、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7、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履
3、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8、经常深入矿井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9、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10、在本矿井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1、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
4、开展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活动;按规定进行矿井反风演习,不断提高矿井抵御灾害和应急处置能力。13、全面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要求,切实保证矿工生命安全。14、矿井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15、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16、积极在矿井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17、总经理是本矿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8、切实保证矿井生产
5、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19、每周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20、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21、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22、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23、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督促检查、考核落实。24、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6、、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25、与各分管副矿长、调度人员签订授权协议书。授予各分管副矿长、调度人员在遇灾害性天气、井下发生水害、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发布撤出井下全部职工的权力。26、负责组织开展“双基”、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职业化队伍建设、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创建等建设活动,不断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完成矿规划目标。27、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
7、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矿井的主要负责人。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
8、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6、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
9、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8、未全面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要求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9、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10、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1、矿井未按规定建
10、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12、违反相关法律和矿井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5、不能够充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
11、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19、矿井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0、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1、按照总经理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2、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
12、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3、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督促检查、考核落实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4、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矿井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6、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7、在总经理、部门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2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29、外出期间未明确
13、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3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总支书记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工作,具体负责公司组织人事、党建、经营决策、技改扩建和外部关系协调掌控工作及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总支书记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井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全面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1、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负责对安
14、全生产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3、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4、认真抓好党员干部及全体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争做矿山安全工作标兵。5、突出安全生产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主动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6、支持行政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组织落实行政安全生产决议,加强对工会、共青团领导,定期召开职工代表
15、大会,审议安全工作,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7、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8、积极在矿井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9、在本矿井积极组织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双基”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0、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组织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1、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12矿井发生事故时,要立即
16、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13、对上级违反安全生产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本单位违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因其造成事故的按其责任大小从严从快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1、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支书记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支书记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2、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
17、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支书记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6
18、、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律进行处罚,对总支书记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8、矿井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9、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支书记负领导
19、责任。10、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11、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12、违反相关法律和矿井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13、不能够充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生产的,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14、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15、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
20、“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矿井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2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支书记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25、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26、在总经理、部门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2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
21、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副 总 经 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副矿长)协助总经理抓好经理部的日常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通防管理和职业危害健康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通防管理和职业危害健康防治工作。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3、协助总经理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
22、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井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5、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6、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7、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矿井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8、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
23、“六落实”。9、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0、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11、在本矿井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2、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和职业危害健康防治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13、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14、
2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15、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16、负责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制度和办法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17、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25、的。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矿井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5、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副
26、总经理负直接责任。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矿井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7、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8、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9、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0、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11、未对矿
27、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 (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2、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3、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副总经理应负领导责任。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
28、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6、未及时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制度和办法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落实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后 勤 部 经 理后勤部经理是矿井后勤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
29、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具体负责办公室、供销科和对外关系协调工作。一、岗位职责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3、经常深入职工队伍中,听取职工对本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进行落实。4、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参加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矿井各
30、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6、积极组织开展矿井安全生产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7、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9、在本部门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后勤部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返劳动纪律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
3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后勤部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4、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后勤部经理应负重要责任。5、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32、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井后勤部经理应负重要责任。6、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后勤部经理应负重要责任。7、不能及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后勤部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后勤部经理应负直接责任。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井后勤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0、不能够经常深入职工队伍中,听取、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后勤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1、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后勤部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33、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总 工 程 师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主要抓好矿井开拓布局、“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运、采掘管理等技术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防治水、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
34、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3、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5、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6、对矿井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7、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8、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井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35、进行会审。9、积极在矿井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水平。10、在本矿井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1、定期组织进行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12、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3、按时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14、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15、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16、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
36、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17、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
37、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未按时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4、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6、矿井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7、矿井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38、。8、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9、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0、在矿井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11、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
39、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4、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5、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6、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
40、责任。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 产 部 经 理生产部经理(东井)是东井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东井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部经理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总经理、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矿井开拓、掘进、原煤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加强对分管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3、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
41、进计划,合理组织原煤生产。4、组织编制采掘系统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5、组织编制采掘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6、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矿井开拓、掘进及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7、每月至少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一次生产一部采掘系统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8、定期组织进行采掘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六落实”。9、坚持开
42、展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10、在本部门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11、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12、负责采掘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掘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13、负责监督采掘区队落实“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1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15、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16、外出期
43、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部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4、。3、未及时组织进行采掘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对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矿井在采掘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6、采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7、未按规定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采掘系统生产班组长例会,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
45、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部经理负主要责任。8、分管的有关区队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部经理负主要责任。9、采掘中不落实“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部经理负领导责任。10、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部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部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未落实矿井采掘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采掘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
46、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3、未及时编制采掘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4、分管的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部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
47、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9、在分管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部经理负领导责任。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 监 部 经 理安监部经理是矿井西井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西井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部经理必须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总经理、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及时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